支聯會國安案 判刑|李桂華斥鄒幸彤「毫無悔意、冥頑不靈」 指刑期最高屬意料中事 未正面回應悼念六四會否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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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今(1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院)判刑,法庭判處李卓人監禁7年、鄒幸彤監禁7年3個月;認罪的何俊仁判監5年2個月。至於支聯會則判罰150萬元,須3個月內繳交。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在庭外的記招中指出,三人罪責極其嚴重,並斥「鄒幸彤毫無悔意、冥頑不靈,刑期最高呢,係意料中事」,另指其中一個重判原因為,「佢(支聯會)三十年來,入面嘅行動入面,入面嘅人士呢,個個呢都係鼎鼎大名,咁呢,都唔係啲無名之輩嘅。」

至於悼念六四會否犯法,李沒有正面回應,僅指是次審訊顯示紀念活動會被人用作長年煽動,因此他提醒舉辦紀念活動的人士或要「非常之要留心」,如活動涉及公共集會及遊行,「我哋警方係更加會好留心去做一個審視。」

支聯會已被剔除公司註冊,其資產由破產管理署管理,就案中涉及控方檢取原放在港大的「國殤之柱」,李指「呢一條柱」為犯案物品,而且審訊文件及蒐證顯示它屬於支聯會。

特首李家超則透過新聞公報回應指,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被告仍不臨崖勒馬,依然一意孤行,企圖以『支聯會』顛覆國家政權」,並指:「法律從不容許任何人假借人權、民主和自由之名偷樑換柱,公然傷害自己的國家及同胞。」支聯會國安案報道結集

警方在判刑後於法院外開記招,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指,從3人刑期可見,「佢哋嘅罪責係極其嚴重」,李並斥「鄒幸彤毫無悔意、冥頑不靈,刑期最高呢,係意料中事。」

惟根據判刑判詞,鄒幸彤刑期較李卓人及何俊仁長,只因她不認罪故不獲刑期扣減,以及不如兩人有長期擔任公職,因此沒有獲相關酌情減刑。

李桂華指支聯會歷年行動人士:「個個都係鼎鼎大名,唔係啲無名之輩」

李桂華續指,法庭已在裁決判詞指出,「長期、持續、不斷」對中共領導的中央有敵意及作出對抗,挑起敵意和分化,令其他人對中共失去信用,從而達到破壞根本制度之目的,而外部勢力的攻擊在裁決後變本加厲,例如撤銷定罪、要求釋放被告、恐嚇要制裁法官等等,但他強調法庭程序「公正公開透明」,檢控官用最高標準舉證,被告有充分時間及空間辯護,加上該些「外部勢力」也設有保護國安的法律,除非他們別有用心、雙重標準,否則李想不到他們採取惡意態度的其他原因。

李桂華又引述法官的判刑判詞指,本案重判原因為,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長達14個月內,被告的行為仍然持續,以及用不同媒體及其他活動犯案,增加受眾,加上「佢(支聯會)三十年來,入面嘅行動入面,入面嘅人士呢,個個呢都係鼎鼎大名,咁呢,都唔係啲無名之輩嘅。」

支聯會資產由破產管理署管理 「國殤之柱」與煽動行為有關屬犯案物品

至於支聯會被罰款150萬元,李桂華指特首會同行政會議之前已根據公司清盤等條例,剔除支聯會的公司登記,其資產現由破產管理署管理,會用於處理支聯會罰款和訟費。

案中另一關注為如何處理證物「國殤之柱」,李桂華稱法官指未有正式決定,警方不會有太多評論,但從控方角度看,「呢一條柱」與煽動行為有關,故屬於犯案物品,而根據審訊文件及蒐證,「我哋發覺呢條柱係屬於支聯會」,雖然有人指自己製造它,故要取回它,但道理很簡單,如果將自己製造的物件賣或贈送給他人後,可否隨時取回該物件,相信大家自有答案。

被問到悼念六四會否觸犯法例,李桂華沒有正面回應,而是說:「我唯有可以講一樣嘢喇,喺個審訊入面,你都會見到,原來呢,有一個紀念呢啲活動呢,係會俾人用作一啲煽動,而且係長年嘅煽動,所以我都覺得,舉辦嘅人士,或者係要非常之要留心一樣咁情況,如果入面係涉及左一啲公共集會、遊行,我哋警方係更加會好留心去做一個審視,唔該。」

李家超發稿指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實施後 仍不臨崖勒馬依然一意孤行

特首李家超則在新聞公報中回應指:「法庭早前頒下的定罪裁決理由已經明確指出,『支聯會』綱領的目標就是要推翻和破壞中國共產黨在《憲法》下的領導地位。被告透過挑起敵意和分化,企圖令香港市民對中國共產黨失去信任,從而達到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的目的。在《香港國安法》實施之後,被告仍不臨崖勒馬,依然一意孤行,企圖以『支聯會』顛覆國家政權。」

「本案說明,任何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最終都會被依法懲治,絕不姑息。法律從不容許任何人假借人權、民主和自由之名偷樑換柱,公然傷害自己的國家及同胞。正如法庭在裁決理由中指出,本案被告的有關罪行已超越合法行使表達意見自由的範圍,屬煽動他人以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之行為。今天的判刑顯示法庭確定被告所犯的罪行非常嚴重,必須嚴懲,以顯法治。」


本案4名被告依次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

控罪詳情指稱,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即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支聯會國安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黎婉姫、陳仲衡
被告: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法律代表
辯方:鄒幸彤自行代表;李卓人、何俊仁由大律師沈士文、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胡栢昌、大律師劉樂遥代表;支聯會由資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吳加悅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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