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氣男團MIRROR於2022年在紅館舉行演唱會,其間舞台上方的巨型屏幕突然墜下,壓傷兩名舞蹈員,繼舞蹈員張梓峯上周三(23日)入稟向涉事6間公司索償後,李啟言上周五(25日)亦分3案入稟高院提出傷亡訴訟,向康文署署長,以及舞台工程總承辦商「藝能」、僱主「舞館」、製造涉案屏幕的「東莞市銚龍」等12被告索償,入稟狀沒有列明金額。3案的首次聆訊為核對列表審核聆訊,排期於明年1月9日進行。
此外,李啟言去年入稟區院向僱主「舞館有限公司」索取工傷賠償,「舞館」一直沒有到庭應訊,法官羅麗萍本月初頒令李啟言勝訴的「非正審判決」,並將案件押後至10月,屆時排期作評估賠償金額的審訊。
原告為李啟言,由大律師羅慧晶代表。首案被告為律政司代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藝能工程有限公司(Engineering Impact Limited)、廣域策劃有限公司(Infinity Project Management Limited)、協興隆舞台工程公司(Hip Hing Loong Stage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聯和専業服務有限公司(United Technical Services Limited)、Lo Chung Kai Kenneth and Yiu Yuk Ying 營運C.A.N.I,以及輝固(香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Fugro (Hong Kong)Limited)。
指涉案被告因疏忽違反責任致LED屏幕墮下
入稟狀指,原告人於2022年7月28日約22時35分,在香港體育館擔任「MIRROR」演唱會 WE. ARE舞者期間,因意外而蒙受的災難性人身傷害、損失及損害,提出損害賠償(連同有關利息及費用)申索。
入稟狀提及,案中一個LED屏幕(尺寸約4米x4米,重量超過500公斤,由桁架及升降機組成的系統吊起或固定於天花板上)突然倒塌或移位、脫落及從高處墮下,壓向原告。事故原因是被告疏忽及/或違反法定責任及/或違反共同謹慎責任,在控制、監督及授權使用該處所及/或在設計、採購、協調、組裝、保養、校正、檢查及/或認證用於安裝、支撐及/或操作 LED螢幕的其所有相關組件其各自的受僱人或代理人(不論共同或個別)須負上轉承責任。
另兩案涉僱主及內地舞台製作公司
次案被告為后會館廣告製作有限公司(The Clan Too Limited)、舞館有限公司(Studiodanz Company Limited)、香港創科媒體製作有限公司(Hong Kong Innotech Media Production Limited)、In Technical Productions Limited。入稟狀指,在上述同一情況、時間及地點,LED屏幕突然倒塌或移位、脫落,並從高處墜下,從而壓到原告,這是由於「舞館」違反僱傭合約,及/或所有被告(無論是共同或個別)疏忽及/或違反法定責任及/或違反共同謹慎責任及/或其各自的受僱人或代理人(相關被告對此負有替代責任)所造成及/或促成的。
第三案被告為東莞市銚龍舞台製作有限公司(Dongguan Yaolong Stage Production Co.,Ltd.)。入稟狀指,在上述同一情況、時間及地點,一個LED屏幕(尺寸約4米x4米,重量超過500公斤,由桁架及升降機組成的系統吊起或固定於天花板上)突然倒塌或移位、脫落及從高處墮下,壓向原告。被告、其受僱人或代理人(不論是否與任何其他方,共同或個別)在設計、製造及/或生產上述桁架及起重裝置系統及/或其組件時,疏忽及/或違反謹慎責任所導致及/或促成事故。
從入稟狀可見,李啟言以蓋指模的方式簽署,以確認當中內容屬真實。
翻查資料,涉案公司「藝能」是舞台工程總承辦商,其分判商為「協興隆」;主辦方顧問則是「聯和專業服務」,而「輝固」由康文署委託審視結構安全。
法院:高等法院
原告:李啟言
被告:律政司代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后會館廣告製作有限公司、舞館有限公司、香港創科媒體製作有限公司、In Technical Productions Limited、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廣域策劃有限公司、協興隆舞台工程公司、聯和専業服務
有限公司、Lo Chung Kai Kenneth and Yiu Yuk Ying 營運C.A.N.I、輝固(香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東莞市銚龍舞台製作有限公司
案件編號:HCPI173-17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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