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事故|總承辦藝能3職員涉虛報負重項目被控串謀欺詐等罪 案件首提堂押後3.30再訊 被告准保釋

分享文章

去年7月28日,人氣男團MIRROR在紅館舉行第四場演唱會時發生嚴重意外,舞台上方懸掛的巨型屏幕突然墜下,壓傷兩名男舞蹈員。事隔半年後,工程總承辦商「藝能工程有限公司」3名職員,包括工程統籌及兩名項目經理,被指涉虛假地表示負重表內的設備重量為實際重量,被控串謀欺詐罪,以及作為交替控罪的欺詐罪,今(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3人暫毋須答辯。署理主任裁判黃雅茵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3月30日再訊,以待控方準備轉介文件,另批准3人各以1萬元保釋外出,其中兩人獲准在指定時間離港工作。

3名被告為依次為吳凱瑩(41歲,項目經理)、林志華(60歲,工程統籌)及梁耀祖(48歲,項目經理),同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罪,指稱3人於2022年5月19日至7月25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欺詐香港特別行政區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經理,即不誠實及虛假表示兩個負重表內註明的各項設備重量,為該設備的實際重量,誘使上述經理允許名為「MIRROR.WE.ARE LIVE CONCERT 2022」的演唱會繼續舉行。

案件將轉區院審 兩被告准保釋期間指定時間離港工作

另一項欺詐罪為上述控罪的交替控罪,指稱3人於同日同地,藉欺騙,即虛假地表示兩個負重表內註明的各項設備重量,為該設備的實際重量,並意圖詐騙,誘使經理作出作為或一連的作為,即允許上述演唱會繼續舉行,導致「藝能工程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致康文署蒙受不利。

今天甫開庭,控方即表示經索取法律意見後,本案將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控方並申請押後案件至3月30日,以待準備轉介文件。控方不會反對3名被告保釋外出,但希望法庭施加嚴格的保釋條件,而辯方大律師周德興隨即作保釋申請。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考慮後,批准3人保釋候訊,下令他們交出1萬元現金、居於報稱地址、每周到紅磡警署報到、不得與任何人討論本案相關的事情。

黃官另下令梁耀祖不得離港,另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至於吳凱瑩及林志華,黃官批准兩人於兩個指定時間、因工作目的已離港,日期分別為2023年4月1至20日前往新加坡,以及5月1至18日赴馬來西亞,其餘日子兩人則不准離港,並須交出旅遊證件。

勞工處向涉事3公司提15項檢控 3月尾提堂

該嚴重意外事件發生在去年7月28日,當時MIRROR正在紅館舉行演唱會,並先發出現多次發生在舞台上的小意外,令粉絲和外界關注舞台設計的問題,惟至第四場演唱會時,即發生舞台上方懸掛的巨型屏幕突然墜下事故,演唱會之後被腰斬,餘下場次全數取消,政府之後成立跨部門工作調查小組跟進事件。及至去年11月中旬,即事件發生後逾百日,小組預告將交代調查結果前夕,警方採取行動拘捕總承辦商藝能及次承辦商協興隆5名員工,並於上月20日落案起訴其中3人,其餘兩人包括藝能工程的業務總監及承辦商協興隆一名高級技術員,就獲無條件釋放。

同日,勞工處因應事故,向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舞館有限公司(STUDIODANZ)提出15項檢控,指3間公司分別涉及沒有為僱員提供安全作業裝置及安全工作系統、沒有向勞工處長發出意外通知,以及為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等,案件將於3月27日首次提堂。

法院:九龍城裁判法院
裁判官: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
被告:吳凱瑩、林志華、梁耀祖
辯方:大律師周德興
控罪:串謀欺詐(《普通法》、《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欺詐罪(《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
案件編號:KCCC298/2023

如欲接收每日報道整合,請在訊息欄內填寫電郵地址

訂閱及追蹤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