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事故|總承辦藝能3職員涉串謀欺詐再提堂 辯方申押後待閱讀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 3人續准保釋8.29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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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氣男團MIRROR去年在紅館舉行演唱會,至7月28日第四場演出時,發生嚴重意外,舞台上方懸掛的巨型屏幕突然墜下,壓傷兩名男舞蹈員,工程總承辦商「藝能工程有限公司」3名職員,包括工程統籌及兩名項目經理,被指涉虛假地表示負重表內的設備重量為實際重量,被控串謀欺詐罪,以及作為交替控罪的欺詐罪,案件今(15日)在區域法院再訊。法官高勁修應辯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8月29日,以待辯方閱讀文件及進一步提供法律意見,3名被告續准保釋。

3名被告為依次為吳凱瑩(41歲,項目經理)、林志華(60歲,工程統籌)及梁耀祖(48歲,項目經理)。3人同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罪,指稱3人於2022年5月19日至7月25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欺詐香港特別行政區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經理,即不誠實及虛假表示兩個負重表內註明的各項設備重量,為該設備的實際重量,誘使上述經理允許名為「MIRROR.WE.ARE LIVE CONCERT 2022」的演唱會繼續舉行。

另一項欺詐罪為上述控罪的交替控罪,指稱3人於同日同地,藉欺騙,即虛假地表示兩個負重表內註明的各項設備重量,為該設備的實際重量,並意圖詐騙,誘使經理作出作為或一連的作為,即允許上述演唱會繼續舉行,導致「藝能工程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致康文署蒙受不利。

勞工處另向涉案製作公司提15項檢控下月提堂

今日甫開庭,代表首兩名被告的大律師周德興即提出申請,把案件押後至8月29日,以待向被告提供更詳盡的法律意見。代表梁耀祖的事務律師則指,本周才接獲指示需要代表梁,但文件數量龐大,希望有充足時間閱讀文件,並向大律師索取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法官高勁修遂將案件押後至8月29日,3名被告續准保釋外出。

至於同樣涉案的製作公司,包括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及舞館有限公司(STUDIODANZ),就涉及15項檢控,分別涉及沒有為僱員提供安全作業裝置及安全工作系統、沒有向勞工處長發出意外通知,以及為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等,司法機構網頁顯示,將於7月18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高勁修
被告:吳凱瑩、林志華、梁耀祖
控罪:
串謀欺詐罪《普通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
欺詐罪《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
案件編號:DCCC29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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