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修讀香港城市大學生物醫學工程學士學位學生,連續3個學年的下學期GPA低於1.70,被校方通知將終止其學業,學生以健康為由成功覆核決定,獲准繼續修讀,前提是下一學期的GPA須取得2.00或以上,惟男生最終只得1.10,終被下令退學。學生質疑校方不應將以往3個學期的成績計算在內,入稟向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城大決定,高院今(14日)頒下判詞駁回申請。
判詞指,院長得悉申請人的健康狀況後,行使酌情權給予他機會,不論如何,都無法解讀為以往的學分不再被計算在內,否則將違背確保學生在畢業前達一定標準之目的。對於申請人聲稱,若知悉以往成績被計算在內,他可制定更好的學習計劃,判詞認為申請人應盡力取得佳績,而努力學習是任何學生必須做的事情。
高院同時下令,申請人須支付16萬元訟費,但是否執行訟費命令,則留待校方自行決定。判詞亦指,申請人為挽救學業,盡其所能陳詞,值得社會給予一個機會。
司法覆核申請人曾品熹;建議答辯人為香港城市大學。判詞提到,申請人自2021年起就讀城大的生物醫學工程學士學位課程,他於2021/22、2022/23、2023/24學年的第二學期,GPA(Grade Point Average,平均績點)分別為1.50、0.80及1.60。
申請人曾以健康狀況為由向校方申覆核成功 惟下一學期GPA須達2.0或以上
根據城大學術規條,如學生在3個學期的GPA未達1.70,校方即有權終止該學生的學業;城大教務處遂於2024年6月7日去信申請人,指院長已決定終止其學業。
同月27日,申請人以健康狀況為由,申請覆核上述決定,學術覆核委員會認為,校方作出終止學業決定之前,未獲悉申請人的健康狀況,故將情況轉達院長,着院長重新考慮。
校方於同年7月底通知申請人,他可繼續修讀課程,於2023/24學年下學期將由「終止學業」改為「留校察看」(Academic Probation),但他必須在下一個學期取得2.00或以上的GPA,並着他好好珍惜這次機會。
不過,申請人最終在2025/26首學期的GPA只有1.10。教務處於今年1月21日發信通知申請人,指基於其學術表現欠佳,院長決定終止其學業。申請人再度覆核結果,但不獲接納。
規條確保學生畢業前達一定水準 判詞認為申請人無法證明所修讀課程難度極高
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無法律代表,認為校方於2024年決定不終止其學業,但今年下令他退學時,重新將他過往3個學期的成績計算在內,構成程序不當、不公及越權。
根據相關規條,如學生在「任何3個已修讀的學期中」,其GPA低於1.70,校方有權終止該學生的學業。判詞稱,相關規條顯然是為確保城大學生在畢業前達到一定標準,標準由大學制定,法庭無理由作出干預。
判詞亦指,規條明確提出「任何3個學期」,按上文下理,都不會解讀為校方於2024決定不終止申請人學業之後的「任何學期」;認為院長得悉申請人的健康狀況後,行使其酌情權,給予申請人一個機會,容許他繼續修讀課程,無論如何,都無法解讀成以往的GPA不再被計算,若如此解讀,將違背確保學生在畢業前達一定水準之目的,亦對其他學生不公。
判詞尾聲指申請人為挽救學業盡其所能陳詞 值得社會給予一個機會
就申請人指稱,如果他早知道以往成績會被計算在內,他會制定更好的學習計劃,判詞明言難以理解何謂更好的學習計劃,並指無論如何,申請人都應盡力取得佳績,又指「努力學習想必是任何學生必須做的事情」(to study hard was presumably something any student would have to do in any event)。
至於申請人是否可選修一些較易取高分的課程,判詞認為,申請人無法證明他所修讀的課程難度極高,因此所有修讀同一課程的學生,其學分都低於1.70,而事實上,申請人亦坦承不知他人學分多少。
判詞認為,本案不存在不公及越權,故駁回申請,下令申請人須支付16萬元訟費,至於城大作為給予學生機會的一方,會否不執行訟費命令,則留待校方自行決定。
判詞尾聲提到,申請人為挽救學業,盡其所能陳詞,可見他着緊其學業,他值得社會給予一個機會(He deserves a chance from society)。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林展程
司法覆核申請人:曾品熹
建議答辯人:香港城市大學
案件編號:HCAL108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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