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貼文辦「殺鬼隊訓練班」招學員受訓推翻中共 武術教練認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及無牌管有槍械罪 判囚5年 官:用社交媒體作煽動行為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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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歲武術教練涉在Facebook貼文舉辦武術班「殺鬼隊訓練班」招募學員,聲稱會教授武術及使用弓箭,在受訓後以武裝起義推翻中國共產黨。武術教練及一名參與武術班的女子去年3月被捕,二人家中被搜出開山刀、弩及箭等物品。武術教練早前承認「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及無牌管有槍械罪;女子則承認無牌管有槍械罪。二人今(24日)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5年及16個月。法官練錦鴻在判刑理由書指,使用社交媒體作煽動行為是加刑因素,又指信息一旦在社交媒體發布,就會有如病毒般無法阻止它們擴散開去;儘管被告的構思幼稚,但無疑被告是經過思考才想出這些計劃及執行方式,其各種行為的一致性,顯示不可能是衝動犯案。

法官練錦鴻在判刑理由書指,案中首被告黃德強(60歲,武術教練)的Facebook貼文,用意是重燃對香港警察、香港特區政府及中國政府的不滿及厭惡,以及宣揚學習及使用格鬥技巧和武器,用武力推翻特區政府及中國政府。被告使用社交媒體作煽動行為是加刑因素,因為涉案的Facebook帳戶是公開的,帳戶的「朋友」可然接觸到帳戶發布的煽動及顛覆貼文。截至被告被捕當天,其兩個Facebook帳戶共有5,943名「朋友」,他們可以分享或以截圖轉載被告的該些貼文。法官指,信息一旦在社交媒體發布,就會有如病毒般無法阻止它們擴散開去。

首被告2個FB帳戶 21個月發表39篇具顛覆性貼文

練官又指,被告恆常地發文,總共有39篇具顛覆性的帖文,時間長達21個月;被告開了2個帳戶發表涉案帖文,顯示他不是衝動或沒有計劃地單純想發泄個人對現狀的不滿,而是故意增加其貼文的受眾,以教唆和招募其他人加入他對抗特區政府及中國政府的行為;同時也製造一個同路人較實際多的印象。

練官又指,被告稱要武裝起義雖然可行性存疑,但被告不只限於發表提議,而且有租地方開武術班、囤積武器去實行其計劃;被告教授武術班的地方亦以神壇般裝飾,去祟拜所謂的烈士或暴動行為,故意要煽動出席武術班的人對政府的怨恨。

練官續指,儘管被告的構思幼稚,但無疑被告是經過很多自我反思(soul searching)才想出這些計劃及執行方式,其各種行為的一致性,顯示不可能是衝動犯案。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與其他人一起行動,但其顛覆性貼文有實際吸引了一些網民的支持,而根據被告的紀錄,曾有20名人士報名參加其武術班。

練官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的煽動行為對社會造成了甚麼實際的影響,但當時香港受2019年的社會運動影響,社會上有一部份的人仍然是「非理性及易受騙 (irrational and guillible)」,被告的顛覆性貼文是在長期的不滿上火上加油,亦會在香港復常的路上製造混亂,以及玷污中國作為一個國家及香港作為一個理性、自由及和平社會的名聲。

練官認為,本案在較嚴重程度的案件中,屬較輕罪責的情況,因此就以5年6個月作量刑起點。雖然被告認罪,但根據國安法第23條,如果法庭認為案情屬嚴重,被告須判處不少於5年的刑期,因此未能給予被告認罪的3分之1刑期扣減。

至於被告因管有弩及箭而被控的無牌管有槍罪,練官認為該些武器非作藝術收藏用途,而是用作實踐其目的,以武裝起義顛覆政府,因此,以後30個月作量刑起點,基於被告認罪,減刑至20個月,與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同期執行,最後判處被告5年監禁。

就次被告張文芝(62歲)的控罪,練官在理由書中指,辯方指次被告參加首被告的武術班是想做運動,而涉案的武器只是協助首被告儲存、斧頭是露營用。不過,練官稱,雖然沒有證據顯示她知悉首被告的顛覆意圖,但不接納次被告的說法,認為她報名時已知武術班目的時要推翻政府,而且斧頭也不可能在香港的一般戶外活動使用,除非她是想用作探索亞馬遜森林。

次被告望法庭頒令刑期已服畢 法官拒絕 「須跟規矩辦事」

在今早判刑前,控方甫開庭指收到次被告一方的陳詞,表示希望法庭可頒令指次被告的刑期已服畢,不過控方未能找到關於這個頒令做法的案例或法例根據。代表次被告張文芝的資深大律師李定國,確認有上述相關方面的陳詞,並舉一宗高院原訟庭2021年的案例指,該案法官金貝理曾在一宗販毒案,因被告已還柙了3年,而當時認為合適刑期則為4年多,因此認為該案被告應即時獲釋。

法官練錦鴻隨即問:「It is binding on me?」(我受此案約束嗎?)練官認為該高院案例對他是次判刑沒有約束力,而且控方也指此法庭(指區院)沒有司法權可以判被告「已服刑」並予即時釋放。李定國再指,練官有固有的權力 (inherit power) 可下這類命令,惟練官指,他須跟規矩辦事,並指有人做一些不容許的事,做出這樣的決定,不會令事情變得正確。本案次被告張文芝由去年3月被捕還柙至今年2月3日才保釋。

練官又一度從證物中取出一把刀查看,並質疑次被告稱是露營用具的說法,但稱知道被告沒有因管有這把刀而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另外,判刑理由書又提到,根據首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已婚,妻子在加拿大,在加拿大及美國完成高等教育課程,1997年回流返港,希望「為香港及中國的未來貢獻」。首被告自2019年起成立武術學校教授太極,他怪罪政府的防疫政策令其陷入財務困難,又同情2019年社會事年的「受害人」,精神及心理報告顯示,被告沒有任何精神或心理問題,其親友及學生亦有為他撰寫求情信。次被告則原本為市場策劃經理,在被捕後請辭,其僱主、同事及家人亦對她有很高評價。

首被告筆記提成立「香港武獨黨」 招學生接受軍事訓練

根據早前被告承認案情指,警方於2022年3月16日發現兩個屬首被告黃德強控制的Facebook帳戶,於2020年3月27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間,分別發布25篇及14篇顛覆性貼文,內容包括煽動他人參加武術班「集英楊武堂 殺鬼隊訓練班」、學習武術及使用武器、加入其軍隊、受訓後以武裝起義推翻中國共產黨及香港特區政府、香港獨立等,又鼓勵公眾反抗政權。

案情續指,警方同月20日喬裝成參加武術班,當時武術班有另外5名參加者,包括次被告張文芝。警方其後突擊搜查該處所,在首被告的褲袋找到一些筆記,內容包括提出成立「香港武獨黨」、籌辦武術班是為了招募學生接受軍事訓練以推翻政府、推動香港獨立等。案情又指,警方在兩名被告的家中找到弩、開山刀、箭等物。

控罪指,首被告黃德強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或特區政府中央政權機關。首被告黃德強另被控於2022年3月20日,無牌管有槍械,即2支弩。張文芝則被控於同日,在馬鞍山新港城3期住所,無牌管有5支弩。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練錦鴻
被告:黃德強、張文芝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無牌管有槍械罪、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法律代表
控方:高級檢控官李庭偉
辯方:大律師關文渭、資深大律師李定國(John Reading)
案件編號:DCCC79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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