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名男子涉於2019年10月,在一個與「Audi」汽車相關的WhatsApp群組內揚言要殺害警員及其家人,受審後被裁定兩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各判囚22個月,3人不服刑期提上訴,當中1人另提定罪上訴,上訴庭早前駁回上訴,今(15日)頒下判詞解釋判決。
就提出定罪上訴的一人而言,判詞指,上訴人不止一次稱呼警員為「黑警」,亦帶出「禍必及妻兒」,每當討論轉移焦點,上訴人就會鍥而不捨,把話題帶回「黑警」,又稱「黑警冇一個係無辜」,其意圖一脈相承,原審法官考慮其言論之偏激、與他人的互動等,裁定不只是宣洩情緒,並有煽惑他人襲擊警員及其家人的特定意圖,「這是完全正確的」。
刑期上訴方面,判詞指出,上訴人事後遭起底不足以構成額外減刑的因素;另外,兩項控罪的對象有別,控罪二針對自我保護能力較低的警務人員家人,原審僅下令2個月分期執行,「已是寬大處理」。
3名上訴人為關嘉林(52歲,售貨員)、葉子軒(32歲,無業)及曾智健(52歲,工程公司東主),上述為判刑時年齡。
他們同被控兩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即約於2019年10月7日在WhatsApp群組「HK Audi 5 Club」內發訊息,首罪涉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另一罪則涉及煽惑他人傷害警員家屬。
判詞指上訴人帶出「禍及家人」的說法 與同案上訴人鼓動採用暴力攻擊
3名上訴人之中,只有曾智健就定罪提上訴,上訴方質疑原審法官張潔宜無獨立考慮曾智健發訊息時的犯罪意圖,又指原審在附件列出200條關鍵訊息中,曾發出的40條涉詛咒警員,但涉及警員家人的只有一條,即「黑警死全家,禍必及妻兒」,對於他人提出襲警、對警員或家人的傷害手段的訊息,曾均無回應。
不過,判詞反駁,只單獨考慮曾智健發出的訊息,而不考慮其他成員的互動,等同把訊息抽離,質疑是不切實際;又提到當群組有人討論示威者及警察失控時,曾回應「班黑警係確確實實強姦咗人同殺咗人,死有餘辜?」而上訴人關嘉林指「起碼死返幾十個黑警先啦」,曾以「agree」回應;當有人質疑「死有餘辜」的說法,關表示「冇得咁分」,曾再指「I don’t care I don’t mind」,兩人一唱一和,亦顯示曾不認同他人所持的相反意見,「他認定所有警員都死不足惜」,希望他人認同其觀點,他更以誇張失實的言論鼓動仇警情緒,包括指催淚煙是「生化武器」及「有山i(埃)成份」。
判詞稱,雖上訴方力陳曾的說話只是謾罵詛咒,但他不止一次稱呼警員為「黑警」,亦帶出了「禍及家人」的說法,從他與上訴人葉子軒的互動可見,二人鼓動他人採用暴力攻擊,甚至殺警。後來有人開始討論「林鄭問題」,曾竭力將話題帶回針對警員一事上,指稱「成個警隊都係,冇一個係無辜嘅」、「班黑警係確確實實強姦咗人同殺咗人,遲早等天收」,與他之前的說法互相呼應。
判詞特別提及案發背景不容忽視 指本案目的是要挑起仇警情緒
判詞又指,另兩名上訴人表示要向警員「家人仔女」報復、「要攻擊敵人就要不擇手段」,曾與另一成員重申「6大訴求,解散警隊」、「解散之前一定要受」,明顯意指警隊要受到襲警及報復。群組成員後來把焦點轉移,曾仍鍥而不捨把話題帶回「黑警」,強調「黑警冇一個係無辜」,直至葉表示香港警員質素未必這麼差,此時曾表示「Not agree」,「其意圖是一脈相承,顯然易見」。另外,群組討論如何襲警或傷害警方時,關提出「整炸彈」,曾就詢問「點解未有」,又和應他人說用強力膠水。
判詞特別提到,案發的背景不容忽視,本案發生在「潘榕偉案」後約2星期,該案涉及指稱女示威者被性侵及強姦的帖文,要求市民前去「救出義士」,而曾在討論的主軸及用詞與「潘榕偉案」相若,激進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目的就是要挑起仇警情緒。
上訴庭認為,考慮案發的社會環境及氛圍、討論覆蓋的時間、曾在討論時的切入點、用詞、對他人說法的和應、與他人的互動、數度重申誇張失實的議題、言論內容之偏激及實踐方案等,認同原審的裁定,即曾不只是吸引他人眼球、宣洩情緒、甚至是火上加油這麼簡單,原審認為3名上訴人主導討論,排除各人只為發洩情緒的說法,並有煽惑他人襲擊警員及其家人的特定意圖,屬唯一合理推論,「這是完全正確的」,駁回曾的定罪上訴。
上訴人遭起底不足以構成額外減刑因素
刑期上訴方面,原審以監禁2年作為兩罪的量刑起點,因應初犯及個人背景減刑2個月,再因檢控延誤額外減刑2個月,下令控罪二的2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2個月。上訴方認為,本案情節比「潘榕偉案」及「張敬生案」輕微,關嘉林及葉子軒的家人事後遭起底及滋擾,原審無就此額外減刑。
判詞認為,相比「潘榕偉案」涉及有逾萬名會員的網上群組,本案只涉較小規模的WhatsApp群組,但正如辯方求情所述,上訴人翌日便被不同政見陣營的人士在Facebook專頁「起底」,足以顯示訊息已在短時間內傳播至群組以外的社交媒體。至於上訴人遭起底一事,判詞認為不足以構成額外減刑的因素,又指可獲少量額外刑期扣減的案件中,該些案情都較為極端,本案被起底充其量只涉及電話滋擾、上門拍門,並不屬極端情況,原審裁定未達致可獲額外減刑的標準實屬正確。
此外,上訴方陳詞指,雖然曾智健是首位提出涉及警員家人的煽惑訊息,但其後沒有回應他人的激烈討論,就控罪二(涉及警員家人)而言,理應與其他被告有別,而兩罪可被視作同一事件,應全數同期執行。
判詞不同意曾的參與有限,強調兩罪的對象有別,控罪二是「煽惑他人襲擊自我保護能力較低的警務人員家人,用意是攻擊警員的弱點」,自是一項增加刑責的控罪,原審考慮整體量刑後,只下令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已是寬大處理」,遂駁回3人的刑期上訴。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
上訴人:關嘉林、葉子軒、曾智健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編號:CACC104/2024(DCCC57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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