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9月有人號召到旺角警署外紀念8.31太子港鐵站事件,一名29歲電腦技術員,承認在場使用雷射筆,早前承認一項參與 #非法集結罪,案件今(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引述被告背景報告,他因想「表達社會公義的想法」而到現場,身上沒有帶備與示威相關的物品,黃官另指被告角色僅限於該處聚集,並非擔當帶領或號召角色,而在遠距離向警署方向照射雷射光,造成傷害可能性較低,考慮案發至今經已3年,被告積極生活、勤奮工作,判他監禁4個月,並盼在服刑後重新做人。
被告鍾慶燊(現29歲,電腦技術員)承認於2019年9月8日,在旺角警署一帶,與李奇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庭上讀出經修訂的案情,指出案發當日,有人應網上號召到旺角警署聚集,以紀念8.31太子港鐵站事件;晚上8時許,因應聚集人數增加,警方多次作出警告,惟要求人群離開不果。及至晚上約9時半,警署外聚集人士越來越多,人群一度佔據太子道西的3條行車線約,致該處交通阻塞10分鐘,途經的車輛需等待示威者讓路,再以慢速駛過。
控方確認被告只持雷射筆向警署照射
案情指,晚上11時起有超過100名示威者聚集,為聚集人數的高峰。速龍小隊其後衝出作驅散,一名警長在彌敦道近快富街見到數十人逃跑,基於各人的衣着及行為舉止,警長隨即上前追截,並拘捕本案被告。被告當時身上有兩個黑色口罩、一對灰色手袖及一支雷射筆等,另有片段拍到被告手持雷射筆,曾向警署方向照射光束。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表示,留意到今天處理判刑的檢控官與上次有別,關注上次控方曾表示,沒有證據指被告曾以雷射筆照向警員或警署牆壁,詢問控方如今立場是否不變。控方確認,稱閉路電視僅拍到被告只是持雷射筆向該方向照射。辯方同意有關說法,並稱「控方都好公道」。
黃官在判刑前,引述被告的背景及求情,提及被告父母離異,其母已離港,他隨父親及繼母生活,並有一位關係密切的祖母,惟年屆90歲的祖母身體多病,現居於老人院,被告每周都會探望及照顧她。此外,被告的僱主在求情信中讚揚被告有承擔,又承諾日後會繼續聘用被告。
被告案發時身上沒帶備與示威相關物品
黃官續引述被告的背景報告指,他當時與朋友在旺角晚膳後,因想「表達社會公義的想法」而到現場,身上並沒有帶備與示威相關的物品,而涉案的雷射筆是由陌生人交給他;本案發生後,他自覺對法律無知,並為其魯莽及不成熟多番反省,日後會加強守法觀念。
黃官指,本案集結由晚上8時55分至11時半,維持了相當長的時間,高峰時有逾百人聚集,更牽涉對警署及執法人員挑戰,即使考慮被告年輕及其背景,監禁是無可避免。而當日因人群聚集而令交通阻塞10分鐘,時間不短,但比起同類案件,本案情況並非最嚴重。而就被告角色而言,被告身上沒有防毒面具、生理鹽水等裝備,並非擔當帶領或號召角色,角色僅限於在該處聚集,以及在遠距離向警署方向照射雷射光,造成傷害可能性較低。
同案2被告需時觀看閉路電視片段押後3月再訊
黃官續稱,案發至今3年,被告積極生活,勤奮工作,更獲僱主肯定,他與家人又互相扶持,現已反省,盼他服刑後重新做人,考慮所有因素後,黃官以監禁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給予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後,判他監禁4個月。
至於同案被告陳凱晴(18 歲,學生)及黃佳湧(25 歲,電腦技術員),其法律代表指需時觀看閉路電視等片段,二人的案件將於3月3日再訊。
法院:九龍城裁判法院
法官: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
被告:鍾慶燊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公安條例》第18條)
案件編號:KCCC2930/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