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9月29日「全球反極權遊行」,40多人被控於夏愨道政府總部外參與暴動,分拆成多案審理,其中一案10人承認暴動罪,兩人審訊後罪成,被判囚4年至5年3個月,其中5人不服定罪及判刑,今(16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辯方爭議,原審暫委法官鄭紀航以5年4個月為量刑起點屬過高,與同一暴動衍生的其他案件存在重大差距,對被告造成不公。辯方指出,其他案件的量刑起點與本案最大有1年4個月差距,當中有案件涉及被告實質行動,起點仍低於本案。辯方力陳,不論被告抑或公眾,都期望法庭對同一暴動處理一致,否則會影響公眾對司法制度觀感,法庭應確保公義能夠彰顯人前。
5名申請人為馮嘉文(42歲;資訊工程師)、歐陽志堅(44歲;廣告從業員)、邱偉濤(27歲;商人)、林耀俊(26歲;學生)及謝達志(30歲;醫生),原審時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參與暴動;馮嘉文經審訊後被定罪,申請上訴定罪及判刑,其餘4人則認罪,只申請上訴判刑。
各人原審時被判刑如下:
馮嘉文(不認罪):5年3個月
歐陽志堅:4年
邱偉濤:4年3個月
林耀俊:4年2個月
謝達志:4年
爭議原審把暴動範圍擴至被告被捕位置 法官質疑可選其他路線離開
馮嘉文的代表大律師馬維騉力陳,馮案發時打算回家,本希望前往統一中心港鐵站入口,但得知金鐘站已封站,他走至夏愨道附近,看見政總中央及右翼有人聚集騷亂,「見到有煙、有車噴水」,遂決定取道當時「水平浪靜」的添美道,打算經海傍前往中環站。上訴方亦爭議,原審錯誤地單憑有數人將箱推出馬路,將本案暴動範圍擴展至馮的被捕位置,辯方強調,馮當時沒有身處暴動範圍,亦非刻意逗留其中鼓勵暴動。
不過,上訴庭法官多次質疑馮大可選擇其他路線,法官彭偉昌就指,一般人正常知道政總發生衝突,為免被波及牽連,理應避免靠近,惟馮卻繼續前行,「正常係我要避開嗰度,向後撤又好,向山行又好……你都明知仲要行埋去?」辯方回應指,縱使如今回看,馮可選擇更安全路線,但當時他有見政總衝突激烈,而添美道水平浪靜,直覺是走向中環的最短距離,如此選擇實屬人之常情、無可厚非,證供上並非壓倒性證明他必然是刻意逗留在場。
原審指手持雨傘可組傘陣 推斷非單純身處暴動而是積極參與者
至於判刑上訴方面,上訴方指無證供顯示馮何時到場、逗留多久、做過甚麼,其拘捕位置距離政總中央100多米,並非原審所指「咫尺之遙」,馮身上只有兩個口罩,以及手持一把摺起的雨傘。上訴方續指,社會運動當時不少人會戴口罩防催淚煙,並非不尋常,而證供顯示案發當日烈日當空,馮帶備雨傘只為遮擋太陽。法官潘敏琦聞言質疑,馮大可取道有遮蔭的路線離開,例如天橋,「如果佢咁怕曬到要拎住把遮嘅話」。
上訴方就指,原審單憑馮手持雨傘,指雨傘可被用於組成傘陣,或供他人在暴動中使用,推斷他並非單純身處暴動,而是積極參與者,說法不公平,重申馮被捕地點與騷亂位置距離甚遠,反問:「100公尺之外鼓勵到啲乜?鼓勵力量有幾大?」
所有申請人均指本案以5年4個月為量刑起點屬過高
歐陽志堅的代表大律師指,原審推論歐陽志堅戴上3M手套是為攻擊,惟手套亦有防護用途。不過,法官彭偉昌質疑,這反映被告預期與警方直接衝突或進行破壞,否則毋須戴手套保護雙手。代表謝達志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則表明,放棄爭議被告角色、身上裝備,但希望法庭念及謝作為醫生被除牌,數年無法執業,甚至有機會無法再行醫,酌情減刑。
此外,所有申請人均指,本案以5年4個月為量刑起點屬過高,與同一暴動的其他區域法院案件存在重大差距,造成不公。上訴方指出,該些案件由同一暴動衍生,只因行政原因分拆成多案,量刑起點由4年至4年9個月不等,換言之量刑起點最低的一案,與本案有1年4個月差距,當中有案件甚至涉及被告實質行動,仍然採納低於本案的量刑起點。
上訴方力陳,不論被告抑或公眾,都會期望法庭對同一暴動有一致性處理,否則會影響公眾對司法制度觀感,法庭應確保公義能夠彰顯人前。上訴庭聽畢申請方陳詞後,下令雙方呈交相關區院暴動案件的控罪詳情、發生時序、判刑理由等,案件押後至11月27日續審。
法庭: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
申請方:馮嘉文、歐陽志堅、邱偉濤、林耀俊、謝達志
答辯方:律政司
控罪:暴動
案件編號:CACC6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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