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9金鐘「反極權」遊行|2被告暴動罪成 官批被告稱到場勸退示威者是杜撰解釋逃責  「天真、不知量力及不近情理得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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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其中涉及23名被告的暴動案件,當中21人審前認罪,其餘兩人否認控罪受審,今(18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對於任職工程師的被告自辯稱到場為勸退示威者,並穿上與示威者相似的衣服「討好」他們,法官練錦鴻批評被告冒著硬物與催淚彈橫飛,戴着口罩在場大聲勸喻,「顯得天真、不知(自)量力及不近情理得可笑」,質疑他為逃避刑責而杜撰解釋,實際上為「救人」而故意撞向警員。

至於另一被告,法官基於其衣著裝備近乎是示威者的「指定制服」、與示威者一同逃跑等裁定他罪成。法官下令將案件押後至10月5日,連同審前認罪的21人一併判刑,兩名被告須即時還柙。

兩名不認罪被告為鄧家樂(39歲,零售主管)及樊耀淦(28歲,工程師),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金鐘道一帶參與暴動。

官指每次示威遊行和平開始、暴力告終

法官練錦鴻今早宣讀二人罪成的結果,其後頒下判詞,並押後案件30分鐘,讓辯方向兩名被告解釋判詞。庭上透露,鄧過往有藏毒案底,2018年因普通襲擊簽保守行為18個月;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案發時社會事件已發生4個月,任何對身邊事物有基本認知的香港市民,理應留意到「每次出事都有基本的模式」,先是有人以抽象藉口發起示威、遊行、集會,「每次都以和平開始,以暴力衝突告終」,示威者恃著人多勢眾破壞公物及堵路,與肩負維持社會責任的執法人員起衡突。雖說穿衣是個人自由,外人不應標籤,但在社會事件發生期間,相信「心智正常」的人都知悉上述與示威者衣著裝備近乎完全相同,若不希望被視為同道中人,自然會避嫌。

警單膝跪壓示威者背部 被告衝前右肩撞警員

判詞提到,控方指稱當警員單膝跪壓着一名示威者的背部予以制服時,樊耀淦衝前及用右肩撞向警員右胸,令該名示威者乘機逃去。樊則自辯稱因不想有人受傷,故到場勸退示威者,並特意穿上與示威者相似的衣服,欲「討好」他們,增強其說服力,但無意參與暴動,亦只見示威者漫無目的地徘徊,及後他見到有人逃跑,意識有危險而隨之逃走,因看不清前路與警員相撞。

法官分析證供指,當日下午近5時起,示威者已在金鐘道一帶與警方發生衝突,警方警告不斷,亦曾施放催淚彈,雙方拉鋸彼進我退,樊不可能沒有見到「如同戰場的景象」,他在汽油彈及催淚彈橫飛下,仍不覺衝突猛烈,更在場勸喻,法官直言「令人難以想像這是一個心智正常的人的行為」。

官拒納被告證供 批為逃責杜撰扭曲解釋

法官又指,作為普通市民的樊,不論出發點如何高尚無私,他冒著硬物與催淚彈橫飛、煙霧彌漫、人聲鼎沸,穿黑衣「討好」示威者,再戴上口罩大聲勸退,「顯得天真、不知(自)量力及不近情理得可笑」,直指任何正常人也不會有如此行為,更何況樊是接受過大學教育的專業人士,按理智力不會低於常人。法官稱,唯一可能是樊為逃避刑責,而杜撰出如此扭曲的解釋,故拒絕接納其證供。

反之,法官接納兩名警員證人的證供,裁定樊當時為「救人」而故意撞向警員,並考慮樊身處的位置、衣著等,裁定他暴動罪成。

指另一被告衣著裝備似示威者「指定制服」

至於沒有出庭作供的鄧家樂,判詞指鄧當日下午5時許在太古廣場對出被捕,當時他以黑衣打扮,另戴有頭盔、防毒面罩、手套等。根據警員的證供,當警方發放催淚彈後,便見到鄧在太古廣場向東逃跑並跌倒在地,遂上前制服鄧,並由另一警員宣布拘捕。法官裁定兩名警員證人證供合理可信,予以接納。

法官在判詞中又指,2019年的社會事件發酵至9月尾,相信任何一個心智正常的香港市民都會知悉,當天的警民衝突已持續多時,任何無心參與者早應聽從勸籲,及早遠離險地,然而鄧的衣著裝備差不多是示威者的「指定制服」,他身在示威者之中,與其他示威者共同逃避警方追捕,參與示威是唯一合理的推論,因而罪成。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練錦鴻
被告:鄧家樂、樊耀淦
控罪:暴動罪
案件編號:DCCC113/2021、DCCC116/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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