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9「全球反極權遊行」金鐘爆衝突 兩男否認控罪被裁定暴動罪成還柙 與10名已認罪被告於3.25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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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9日「全球反極權遊行」演變成警民衝突,其中12人被控於夏慤道政總外參與暴動的案件,10人在審前認罪,其餘兩男否認控罪受審,今(28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鄭紀航頒下判詞指,案中兩名被告在暴動範圍被截停及制服,根據現場情況,相信二人有充足時間及路徑離開,但卻選擇在場逗留,分別管有雨傘及勞工手套等物品,唯一而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藉置身其中壯大暴動聲勢,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因此裁定兩人暴動罪成。二人須還柙至3月18日求情,並於3月25日連同其他認罪被告一同判刑。

兩名被告為電腦技術員馮嘉文(案發時39歲)、商人陳海蓬(現年30歲、案發時27歲),二人否認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慤道政府總部外一帶參與暴動。

馮嘉文早前出庭自辯稱,他任職的資訊科技公司位於銅鑼灣利園三期,他前往公司時途經鵝頸橋底,其間聽到希慎廣場傳來聲響,另見到該處有煙,相信是催淚煙,故打算「避一避」,於是進入商場流連及到茶餐廳吃下午茶,其後從電視直播得知金鐘道的衝突已完結,故經金鐘道回家,他在夏慤道跨過分隔東、西行線的石壆後,突然有一批人衝往灣仔方向,多名警員隨即從政總衝出,期間他亦跑往灣仔方向,未幾被警員截停。

鄭官今頒下判詞指,示威者當日從不同位置攻擊政總,其中在夏慤道東行線,有人在行車天橋上方及下底向政總右翼投擲汽油彈及發射雷射光。至於政總左翼,即近添美道位置,有示威者肆無忌憚地在夏慤道東、西行車線上行走,致車輛無法正常行駛,故此該處的社會安寧已被破壞,裁定當日暴動最遲於下午4時22分發生,直至4時48分警方從政總不同位置衝出才結束。

一被告自辯要顧安全 官指他卻走向衝突現場難以接受其心態逆轉

對於馮嘉文的自辯內容,鄭官在判詞逐一批評,其中馮稱因有人在銅鑼灣放催淚彈而感到「整個銅鑼灣未必安全」,然而他未有聽說銅鑼灣發生甚麼危險事情便有上述結論,實屬誇張失實、混淆視聽。此外,馮一方面稱要顧及安全,卻向着更有機會發生危險的地方前進,而沒採取較安全及快捷的路線,即經羅素街時代廣場返回公司,鄭官直斥馮的證供「絕對是匪夷所思、自欺欺人」。

鄭官進一步指,馮其後目睹政總發生的衝突仍毫不畏懼,更打算經衝突現場到添美道,直言其心態逆轉難以令人接受,再者,他本來有迫切性返回公司工作,卻在他離開茶餐廳時突然放下工作,選擇回家,可見其證供不盡不實,故裁定其證供不可信、不可靠,並拒絕接納。

鄭官指,根據馮被截停時的位置所見,該處需要一定時間才能到達,故推論他必定早已身處暴動範圍,耳聞目睹當時正在發生暴動,馮有充足機會離開,卻選擇置身其中,而他手持的雨傘可供他人設傘陣與警方對峙,可見他意圖藉身處人群之中以壯大聲勢,遂判其罪成。

另一被告穿黑衣及背囊有「光時」口號 顯示與示威者信念相同

至於另一沒有作供的被告陳海蓬,鄭官指,陳以一身黑衣打扮、右手戴有兩隻勞工手套、黑背囊內有五張寫上「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時」口號的黃色紙張,均顯示其信念與其他示威者相同。鄭官又提到,政總中間位置約在下午4時44分被示威者攻擊,直至警方衝出,中間相隔約5分鐘,陳有充足時間、方法及路徑離開該處,但他卻在該處一帶被截停,唯一而不可抗拒的推論是陳必定目睹政總外發生的種種破壞社會安寧情景,選擇逗留在該處,透過置身其中而壯大暴動聲勢,裁定他暴動罪成。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鄭紀航
被告:馮嘉文、陳海蓬
控罪:暴動罪(《公安條例》第19條)
案件編號:DCCC24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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