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局去年7月底修訂專上課程申請資格,透過各類人才計劃定居的人士,其子女須居港滿兩年,才可獲本地生學費資助,另設過渡安排,在2027/28學年的居住規定為一年。87名學生的家長早前代子女入稟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要求推翻「一年規定」的過渡安排。
高院法官高浩文今(31日)頒下判詞,指新政策可填補以往的漏洞,雖然學生及家長須在短時間內考慮升學替代方案,處境令人同情,但可按家庭情況或意願作出選擇,有關「一年規定」並非不合理,亦不涉歧視,故駁回司法覆核申請,下令申請方須付訟費。
本案87名申請人為學生,他們的父母均透過不同人才計劃,獲發來港簽證,87人則持受養人簽證。他們均於海外或內地修讀「高考課程」(A-Levels)或美國大學先修課程(AP),將於2027年完成中學課程,並計劃在2027/28學年申請香港的專上課程。
教育局去年7月修例 27/28學年居港規定1年
根據早前的政策,持有受養人簽證的人士,可享本地生資助入讀香港的大學,去年7月31日,政府公布修訂專上課程申請資格,該些人士須居港兩年,才可享本地生學費資助,另設過渡安排,在2027/28學年申請入讀大專的居港規定為1年(「一年規定」)。
申請方指,有關政策打亂申請人的原有計劃,在政策公布當日後數周申請人便開學,申請人的父母曾向本港的學校查詢,但臨近2025/26學年開學日,幾乎已沒有本港學校可提供學額,讓申請人修讀相關課程。
申請方表示並非挑戰政策本身,僅質疑「一年規定」並不合理,且對申請人構成歧視,違反《基本法》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在法律前平等及受法律平等保護」。
高等教育資助收回率低 政府需審慎管理資源
判詞稱,教育是主要的香港公共支出之一,當中用於支持高等教育,尤其是資助本港八大,鑑於成本收回率低(low cost recovery rate),意味政府承擔大部分資助,因此審慎地管理資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對於申請方質疑「一年規定」只是增加政府收入或節省開支,判詞反駁指說法不正確,因資助名額數量不變,仍然維持每年1.5萬個,有關修訂沒有改變資助水平,只是修訂申請資格,以確保公共資源能真正受惠於與香港有足夠聯繫的學生,而分階段實施政策,是給予受影響人士合理的時間,從而制定計劃。
「一年規定」給予緩衝 有合理時間制定計劃
判詞指,正如教育局一方提到,「一年規定」已給予受影響學生或家庭約13個月緩衝期,讓他們有合理時間考慮,包括子女的學習及適應能力、教育需求、經濟狀況、對學校或居住地點的偏好等,以制定最符合子女的計劃。
判詞續指,政府在制定政策,包括訂立「一年規定」的過渡安排時,表示「已充分聽取社會不同意見,並取得適當平衡,相信有關修訂對真正有意來港發展的家庭影響不大」。判詞並指,自本案展開以來,政府已主動審查政策及「一年規定」,包括考慮將過渡期縮短至一年以內、取消2027/28學年的居住要求,但發現並不可行。
至於申請方質疑,政府公布政策的時機,令受影響家庭無足夠時間作出安排,以符合居住要求,申請人在短時間內或最後一年才轉校並不可行,亦會面臨實際困難。不過,教育局一方則質疑,申請方認定「一年規定」是確保簽證持有人能作出安排,以符合新的居住要求,有關解讀狹隘及有錯,判詞對此表示同意,認為申請方所言不可能是政府的本意。
官指施加居住要求 與出身及核心價值等無關
至於申請方指,申請人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具有共同的社會背景(share a common social origin in the Mainland),在新政策之前,本可就讀香港的大學,如同其他香港居民般繳交相同的學費,但在新政策下,受到較差的待遇。判詞認為,對受養子女施加居住要求,與其社會出身或任何核心價值無關,簽證身分只是個人選擇或意願。
判詞又指,申請人及其家人需在短時間內考慮升學替代方案,處境令人同情,但他們可根據每個家庭情況或意願,而作出多種選擇。
此外,受養人簽證目的顯易而見,就是讓簽證持有人來港,與受養人一同在港生活,因此居於香港本身不是問題,新政策反而可填補以往的漏洞。基於上述,法庭裁定「一年規定」並非不合理,亦不涉歧視,故駁回司法覆核申請。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高浩文
申請人:87名學生家長代子女入稟
答辯人:教育局局長
案件編號:HCAL243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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