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流水式集會|終院5法官一致駁回黎智英等人終極上訴 批上訴方觀點徹底違背已確立憲法挑戰原則 指英法制背景與港有別 定罪前毋須相稱性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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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於2019年8月18日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7名民主派人士包括黎智英、李柱銘、吳靄儀等人早前在高院上訴庭獲判「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惟「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維持原判,7人提終極上訴,力陳法庭應採納英國最高法院案例,按相稱性考慮定罪有否不符比例地限制集會自由。終審法院今(12日)頒下判決,5名法官一致駁回黎智英等人的上訴。

終院認為,英國法制背景與香港有別,英國法律條文被宣告違憲後,不等同無效,或會繼續被用以提控,可能因而衍生定罪有否過分限制權利的考慮。相反,香港法院會直接宣告違憲法律無效,基於合憲法律作出拘捕、檢控必然合憲,定罪與否視乎證據或法律爭議,判刑則已有既定量刑原則處理,根本毋須進行相稱性測試。

終院批評,上訴方觀點徹底違背已確立的憲法挑戰原則,全無法理基礎、亦無案例可支持。終院指出,被告對《公安條例》條文憲法挑戰遭拒,也沒挑戰警方反對遊行的決定,被告稱沒意圖參與遊行、只為解散群眾的抗辯亦遭駁回,下級法院定罪前毋須再評估相稱性,遂駁回上訴。

吳靄儀、李柱銘及梁國雄的妻子陳寶瑩今早到庭聽審。吳靄儀離開法庭時表示,裁決非常重要,需要先閱讀判詞內容,現階段不便評論,「但係我同李柱銘兩個,都想用呢個機會去多謝我哋嘅律師團隊,同埋一直支持我哋嘅好多好多嘅市民」。

終院認為英國案例做法不適用於香港

7人早前獲批上訴的法律問題為:終審法院是否應採納英國最高法院在DPP v Ziegler 和/或Reference by the Attorney General for NorthernIreland – Abortion Services (Safe Access Zones) (Northern Ireland) Bill兩案中具說服力,但對本院並無約束力的判例。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法庭應在甚麼情況下及多大程度上進行「執行相稱性(operational proportionality)」的評估。

終審法院頒下的判詞指,英國兩案判決源自有別香港的法律背景,本案並不適用。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常任法官李義指出,「Ziegler」案支持法庭考慮被告有否合理辯解時,加入相稱性測試;然而,終院認為相稱性測試過程有步驟和框架,判斷法律執行有否過分規限權利,與衡量被告參與示威是否行使權利是不同的考慮。判詞又指,「Ziegler」案指拘捕、檢控、定罪及判刑均屬對權利的限制,即使被告沒提出成功的憲法挑戰,每一司法行為仍需要各自的相稱性測試,終院認為此做法不適用於香港。

香港法制中一般司法行為不可被獨立地根據相稱性作覆核

判詞強調,憲法挑戰在香港已確立完善步驟,包括衡量施加限制決定是否與合法目的有關、做法是否合理地必須、有否取得社會利益及保障權利的平衡、有否造成不可接受的苛刻重擔等。即使「Abortion Service」案與香港做法有重疊之處,該案法官似乎指法院屬「公共機構」,其司法行為可被覆核,但在香港法制,一般司法行為包括定罪決定,不可被獨立地根據相稱性作覆核,因為有關法例已被裁定合憲。

判詞續指出,香港法院若裁定法例違憲,可宣告法例無效至將其廢除,但據「Abortion Service」案,英國法院作補償命令時有更大限制,即使法律條文被宣告違反人權,不等同被廢除,或仍會被用以提控,有可能因而衍生定罪是否限制的考慮,但香港不會出現這情況,因為違憲法律會被宣告無效,不可能構成檢控基礎。

基於上述原則,終院駁回上訴方指法庭須分別地證明被告的拘捕、檢控、定罪及判刑沒有過份限制其權利的論點。終院指出,被告對《公安條例》憲法挑戰遭拒,也沒有向警方反對遊行決定提憲法挑戰,被告稱沒意圖參與遊行、只為解散群眾的抗辯亦遭駁回,下級法院定罪前毋須再進行相稱性測試。

《基本法》訂明檢控不可被覆核 由法庭判斷檢控是否相稱亦完全不恰當

終院反問,若警方拘捕沒有合法目的,法庭已可經本地法律處理,加入相稱性測試又有何幫助?終院認為,若然《公安條例》已被裁定合憲,其拘捕必然也是合憲,因為警方是合理地懷疑被告干犯法律,短暫拘留他們,這是執法必要的部分。

至於檢控和定罪,終院指出《基本法》第63條已訂明檢控不可被覆核,即使不存在這憲法規限,由法庭判斷檢控是否相稱是完全不恰當,法庭角色理應中立、不偏私地判案,而非質疑控方檢控;若然檢控最後被證實缺乏證據、違反法律,法庭自然會裁定被告無罪,而定罪決定也是基於證據、刑事法、普通法原則及邏輯等整合考慮。判刑方面,終院指法庭擁有酌情權,並須按現行量刑原則考慮,而本案確有3名被告獲判緩刑;若判刑過重,被告可提上訴,根本毋須再加入相稱性測試。

終院批評,上訴人觀點完全違背香港已確立的憲法挑戰原則,尤其是審視相稱性的部分,全無案例支持,遂駁回民主派7人的上訴。

常任法官林文瀚、霍兆剛、以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均表明同意上述觀點。法官林文瀚反駁上訴方指,若然參加和平遊行不應被定罪的說法正確,任何反對警方禁令的人士便可直接無視禁令。林官另花篇幅討論案情,提到被告獲准參與維園集會,已有機會表達個人意見,但仍堅持參與未經批准的大型遊行。林官強調,2019年社會動亂中,示威和遊行迅速演變為暴動和破壞,警方禁止遊行的決定,是基於當時嚴竣狀況,其決定可被上訴委員會覆核,亦可在審訊中被挑戰。

法院:終審法院
法官: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
上訴方: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
答辯方:律政司
控罪: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法律代表
答辯方:外聘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外聘大律師林芷瑩、高級檢控官劉允祥
上訴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黎智英)、大律師吳宗鑾(李卓人及何秀蘭)、資深大律師何沛謙(吳靄儀)、資深大律師潘熙(梁國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何俊仁及李柱銘)
案件編號:FACC2-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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