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陣地社工」陳虹秀被指參與2019年8月31日的灣仔暴動,原獲裁表證不成立,律政司於2023年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暫委法官鍾明新今(11日)在區域法院裁定陳虹秀罪成,並頒下判詞,及下令陳須即時還柙。案件押後至4月3日作求情,4月9日則與同案另三名被告一同判刑。
判詞指,陳「有備而前往現場」,並走進示威者「中心集結地帶」,當她「看見及清楚知道情況已演變成危險的暴動集結」,卻仍不離開、逗留在現場,更跟隨警方防線不斷叫喊一些指控,「直接指或暗示」警方行動過快或過分使用武力。然而,鍾官認為「警方的推進方式和速度,絕對說不上是什麼大追捕或大追殺」,陳的失實指控「明顯會令現場集結人士對警方的敵意惡化,挑起争(爭)端,加劇事態的嚴重性。」
鍾官續指,陳用「守護公義」的社工身份身處現場「為示威者撐腰」、「用叫喊失實指控的方式有意識地為參與集結人士發聲」,從而拖延警方行動。可見陳與示威者「同一陣線並且共同行事」,她亦為示威者作後盾,壯大示威者對抗警方的決心及信心。基於「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鍾官裁定她有意圖參與暴動,鼓勵其他暴動人士破壞社會安寧。
裁決後,陳表現平靜,向鍾官方向點頭。休庭後,陳向旁聽人士呼:「冇事冇事,精神,照顧好自己」,社民連曾健成回答:「你都照顧好自己呀」,陳聞言大笑,及後被懲教人員押返囚室。有旁聽人士高呼「保重」,亦有人落淚。
被告陳虹秀否認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暫委法官鍾明新今頒下判詞,先指本案原有8名被告被控暴動,陳虹秀在原審時被裁定表證不成立,其餘被告則表證成立,不過最終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其中4名被告判決後離開香港,律政司沒有將上訴文件給他們,故針對4人的上訴無法確立。上訴庭其後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將涉及餘下4人的案件發還重審。當中被告賴姵岐、鍾嘉能及龔梓舜改認罪還押,僅陳虹秀一人不認罪。

官指陳身處暴動核心位置觀看縱火火焰 清楚示威者的暴力行為達惡劣情況仍留現場
鍾官認為,陳虹秀當日身穿印有白色字「我哋係社工 守護公義」的黑色短袖T,以及帶擴音器,顯然希望會引起現場人士的注意;又指陳在頸上掛上一個空氣過濾器口罩,則反映她一早料到現場有可能會演變成非法集結或暴動,口罩供她應付催淚彈,從中可見她是有備而來前往案發現場。
鍾官續指,涉案暴動牽涉至少500名集結人士,當中有人縱火,燃燒三角鐵欄、路牌、巴士站牌、垃圾桶、膠水馬及修頓球場觀眾看台等築成的巨型路障,濃煙高度一度達7至8層樓高,並發出爆炸聲,火勢隨時變得不受控制,導致人命傷亡。而陳虹秀身處暴動核心位置觀看火焰,清楚示威者的暴力行為達到上述的惡劣情況,惟仍留在現場,並有進一步行動。

官分析警方推進時4次停頓重組情況 認為警方當時行動「十分克制」
鍾官並於判詞中,列出警方的4次停頓重組情況,顯示警方應變大隊於推進期間,每次相隔16分鐘左右便停下來重組。鍾官指,警方持續發警告,以及僅在個別時段用海綿彈槍和催淚水劑等驅散與警方對峙的暴動人士,考慮現場集結人士使用暴力的程度,認為警方當時行動「十分克制」。
此外,鍾官又指出,集結人士「有超過充分的時間、機會和空間離開現場」,惟他們卻組成防線、用鐳射光照射警方、投擲汽油彈等,故意與警方對峙,他因此強調:「一個不想牽連於其中的普通市民,是絕無可能選擇置身於現場的。」
鍾官表示,當陳虹秀看到上述情況,理應盡快離開危險的暴動集結現場,但她反而選擇用擴音器,大聲叫喊一些失實指控,例如「如果你只係清場同埋驅散,而家已經達到目的」;且陳虹秀當時曾多次要求警方保持克制冷靜,但鍾官則認為,示威者暴力行為持續,導致警員及區內市民人身安全仍然受威脅,警方用催淚彈或布袋彈槍的做法合理,故陳的指控並沒有基礎。

官指陳叫喊內容不公允及具挑釁性 會鼓勵集結人士情緒更加高漲
鍾官更特別指出,在警方停下沒推進的階段,陳虹秀仍舊叫喊:「因為大量市民係人群當中,有老人家,有小朋友,有師奶,有街坊,你哋今日嘅行動目的唔係大追捕大追殺,你係需要給予足夠時間俾市民撤離」,惟他指警方當時既非「大追殺」,現場也沒有「大量市民喺人群當中」。
鍾官又舉例,陳當時表示警方「向香港市民開槍」使其「嚴重受傷」,此一失實指控「明顯會令現場集結人士對警方的敵意惡化,挑起争(爭)端,加劇事態的嚴重性。」
鍾官表示,警員偶然只是有快步前進,「警方的推進方式和速度,絕對說不上是什麼大追捕或大追殺」,但陳的叫喊內容卻「不斷暗示或指控」警方當時行動過於快速,或過分使用武力,內容不公允及具挑釁性,「明顯會鼓勵集結人士情緒更加高漲,對警方的態度更加敵對」。此外,警員亦必定感到受滋擾,令其工作受某程度妨礙。

判詞指陳參與暴動方式 為身處現場大聲叫喊不當指控 藉此鼓勵集結人士繼續
就辯方早前力陳,陳虹秀早於7時42分已身處現場,僅站在人群中觀望着火焰,沒有和任何人有對話或互動,認為陳身在現場不足證明她有罪,且現場另有「看似是記者及圍觀人士」在現場,他們有人嘗試救火,有人用手機拍攝水炮車,所以與集結人士同在現場不代表共同行事。
鍾官就在判詞反駁指,陳虹秀選擇參與暴動的方式,為身處現場大聲叫喊警方處事不當的指控,藉此鼓勵集結人士繼續。其說話針對警方,自然靠近警方防線而非示威者,陳的言行已顯示她與其他暴動者的行為有足夠聯繫。再者,陳虹秀的說話僅針對警方,沒有呼籲集結人士停止暴力、離開現場,明顯偏幫集結人士。
鍾官重申,陳虹秀「有備而前往現場」,於晚上7時42分走進「示威集結者的中心集結地帶」,她在「看見及清楚知道情況已演變成危險的暴動集結」下,依然逗留現場,近半小時內跟隨警方防線,期間不斷叫喊失實指控,「直接指或暗示」警方當時的推進、驅散、拘捕行動過分快速,或過分使用武力,形容陳利用「守護公義」的社工身份「為示威者撐腰」、「用叫喊失實指控的方式有意識地為參與集結人士發聲」,從而拖延警方行動,陳與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並且共同行事」,為示威者作後盾,「壯大及增加他們向警方對抗的決心及信心」。
綜合上述分析,鍾官指出在「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下,可「壓倒性地推論」陳與示威者集結,鼓勵暴動人士破壞社會安寧,因此裁定陳暴動罪成。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鍾明新
被告:陳虹秀
控罪:暴動
法律代表
控方:外聘大律師葉志康
辯方: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吳宗鑾、大律師陳曉妍
案件編號:DCCC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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