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灣仔暴動|控方播放片段見陳虹秀持咪發言時 與示威者比較「相對近啲警方」 法官裁定表證成立 下周一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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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陣地社工」陳虹秀被指參與2019年8月31日的灣仔暴動,陳原獲裁表證不成立,律政司於2023年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陳虹秀維持不認罪,案件今(6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控方在庭上播放片段以顯示被告當時行為,辯方指出當中警方在推進期間,「示威者其實喺好遠,距離我哋(被告)最少一個街口或之外」,控方則指:「部份時段呢個描述適用」。暫委法官鍾明新問在被告持咪發言時是否身處警方防線,控方僅指被告「係相對近啲警方」。

辯方又形容片段顯示警方一度舉起海綿彈槍,傳來疑似槍聲,及後有一名警員開槍,當時示威者防線已在遠處,控方表示不爭議。

控方舉證完畢,鍾官裁定陳虹秀表證成立。案件下周一續審。

被告陳虹秀,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控方開案陳詞指她於現場以擴音器喊: 「請警務人員保持冷靜同克制」、「市民已經撤離中,水炮車唔需要再開前」等,藉身處現場及叫喊鼓勵暴動。

控方傳畢所有證人,今在庭上播放案發當晚分別由《立場新聞》、《蘋果日報》等媒體拍攝的新聞片段,以顯示被告當時的行為。

控辯雙方均確認,案發當晚7時多軒尼詩道上有焚燒物體,有人拿水撲滅火種,亦有人嘗試用滅火桶滅火,後來消防員到場灌救,警方當時仍未到場。

辯方指警方推進期間 被告與示威者距離好遠

辯方資深大律師潘熙表示,片段顯示警方防線未越過分域街交界時,一眾示威者已身處修頓球場麥當勞外,被告則橫過了軒尼詩道和分域街交界的馬路,與示威者相距至少一個街口。潘熙續指,片段可見當警方推進期間,「示威者其實喺好遠,距離我哋(被告)最少一個街口或之外」。主控官葉志康則回覆:「部份時段呢個描述適用 ,但唔係全部時段。」

暫委法官鍾明新問及,當被告於分域街及盧押道持咪說話時,是否處於警方防線位置。主控官答稱比起與示威者的距離,被告「係相對近啲警方」。鍾官又問片段截圖所顯示道路上的人士是否為警員,主控官確認。主控官並強調,稍後會就控方為何將該些影片呈堂、證據如何支持控方立場作陳詞。

警舉海綿彈槍傳槍聲 雙方不爭議示威防線在遠處

此外,暫委法官鍾明新關注,被告一度跑動,身邊跑動的人是誰。辯方資深大律師潘熙稱,身處被告左邊跑動的人士是警方,右邊部份人士為記者。主控官則表示未能確認片中跑動的是否被告,惟確認當時跑動人士包括警察在內。

潘熙又形容片段顯示警方一度舉起海綿彈槍,傳來疑似槍聲,及後有一名警員開槍,當時示威者防線已在遠處,潘熙此時指:「呢個相信冇爭議。」主控答回應:「見得到嘅嘢,見得到嘅嘢都冇爭議。」

片段並顯示,旁述當時指「沿途開咗起碼五發嘅槍⋯⋯胡椒球槍」、「暫時未見到警方成功拘捕任何示威者」,而陳虹秀則持咪表示:「如果你需要驅散⋯⋯就要足夠嘅時間。」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另呈上品格證人信,申請押後至下周一續審,待索取被告指示。控方不反對,獲鍾官批准。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鍾明新
被告:陳虹秀
控罪:暴動

法律代表
控方:外聘大律師葉志康
辯方: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吳宗鑾、大律師陳曉妍
案件編號:DCCC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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