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油麻地站|29歲男認管有3支雷射筆判囚3個月 官考慮案發至今近4年 酌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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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警員2019年8月31日晚上衝入港鐵太子站月台,其後在站內共拘捕逾50人,同一晚另有10人在油麻地站被捕,律政司事隔逾3年半落案檢控16人,其中29歲男子涉管有3支雷射筆,他早前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29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林子康指,被告當日身處的油麻地站,並非大規模示威或「快閃」活動所在地,案中亦無證據顯示他使用涉案物品。

林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努力照顧家人,承擔患癌母親的龐大醫療費,為人盡責,林官接納涉事行為與他過往良好背景相違背,本案實屬其人生重大污點,另考慮案件至今長達近4年酌情減刑,判處他監禁3個月。

背景報告透露被告因擔心年青示威者而到場

辯方今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蔡朗賢(案發26歲,現29歲)向感化官坦言,當日從直播得知有許多年青示威者身在現場,他感到擔心,於是前往涉事港鐵站,只望示威者離開。

辯方指,報告顯示被告過往為人正直,「只不過一次事件,喺(佢)人生遺留一啲痕跡」;被告承認用了錯誤方式表達對社會、年青人的擔憂,已有悔意,他亦深知服刑將無可避免影響家人,「呢個就係最唔能夠接受自己嘅地方」。辯方冀法庭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並考慮事發至今達4年而酌情減刑。

無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或意圖使用3支雷射筆

裁判官林子康判刑時指,根據控方案情,涉及最嚴重、大規模示威發生在尖沙咀一帶,有關「快閃」活動牽涉旺角和太子站,而非被告身處的油麻地站。此外,被告被截停時身穿帶有字樣的灰色上衣、黑褲、白鞋,一身容易被辨認的裝束,有別於普遍示威者的衣着,反映他無意遮掩身分。

林官續指,案中無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涉案3支雷射筆,而事實上,3支均在被告背囊內搜出,其中兩支裝更被放在原裝盒內,進一步顯示被告沒有意圖使用。

官接納辯方指本案乃被告「人生一個重大污點」

林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母親不幸患癌,須長期接受治療,被告的父親因斜視,無法續以駕駛的士維生,現已退休,其胞兄則生意欠佳,因此家庭經濟重擔落在被告身上,被告一直努力工作照顧家人,由他承擔母親龐大的醫療費,為「相當盡責嘅兒子、屋企人」。

林官指出,背景報告再次確認被告背景相當良好,沒有任何惡習及案底,接納他案發時使用違法方式表達對社會的關注、對施政或警方處理手法上的不滿,行為與其良好品格相違背,接納辯方所指「今次呢個事件,其實係被告人生上一個重大污點」。

案發至今近4年 官接納延誤屬減刑因素

林官續指,案發至今長達近4年,被告無疑承受巨大精神及心理壓力,同意辯方所指,被告在這段日子已重新規劃人生,有合理期盼不會被起訴,法庭並非指稱被控方故意、或因其失誤而導致本案延誤,但至今接近4年是客觀事實,接納此屬減刑因素。 

林官最終以監禁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給予三分一扣減後,另就案件延誤酌情減刑1個月,最終判處3個月監禁。

至於同案另一被告馬俊仁(現27歲,售貨員),他被指同日於港鐵油麻地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一個錘子連一把摺刀、一把彈射器、64粒鋼珠、53粒塑膠珠及21粒波子,其案件排期於12月6日開審。

法院:九龍城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林子康
被告:馬俊仁、蔡朗賢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案件編號:KCCC143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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