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旺角太子衝突|3男非法集結、暴動及刑毀等罪成 判囚8至6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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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男子被指於2019年8月31日,分別在旺角及太子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破壞港鐵設施、襲擊乘客及搶去乘客手機等,經審訊後,除一項搶劫罪脫外,其餘各項控罪皆罪成,今(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徐綺薇判處在旺角一帶參與非法集結的被告監禁8個月;徐官另批評示威者在旺角站大肆破壞屬不負責任,其後有人以身擋車門讓「手足」上車逃避警方追捕,為接下來發生的太子站暴動埋下導火線,兩名被告分別以彈叉射向乘客、向乘客投擲水樽等,積極參與暴動,亦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各判處監禁58及66個月。

3名被告各自面對的控罪及判刑如下:

▐ 24歲簡梓濱:判監8個月
非法集結罪(旺角彌敦道及奶路臣街交界)

▐ 22歲連俊雄:判監66個月
暴動、刑事損壞罪(旺角站)
暴動、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普通襲擊罪(太子站)

▐ 26歲卓嘉豪:判監58個月
暴動、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普通襲擊罪(太子站)

一被告精神報告患躁鬱、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等

暫委法官徐綺薇判刑前先複述各被告的個人背景及求情內容,指簡梓濱生於內地,2008年來港與父母團聚,求情信指簡與父母價值觀不同,且缺乏溝通,彼此關係欠佳,亦曾重讀中四,幸而努力不倦,終修畢心理學副學士,惟本案定罪或令他無法如願成為加密貨幣從業員。

徐官續指,辯方呈上另一被告連俊雄的精神報告顯示,連生於單親家庭,自小缺乏父愛,不時被患精神病的母親虐待,小學時期曾獲法庭頒下保護令,中學階段則因操行問題而入住男童院。報告指連患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症、對立反抗症及躁鬱症,或因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症而影響情緒,終犯下本案。

至於現年26歲的卓嘉豪是一名運動導師,他在中小學田徑隊任教,亦有任教足球、花式跳繩、復康訓練等,本打算向小學求職,卻因本案而擱置計劃。他於2020年與友人成立社區組織「油麗之友會」,幫助區內低收入人士,亦與區議員合辦心理健康課程等,卓獲親友、學生及家長等人撰寫逾30封求情信,力證他樂於助人。

官指示威者阻車駛過 若巴士乘客理論或演變暴力事件

暫委法官徐綺薇指,涉及首被告簡梓濱的非法集結罪,發生地點為彌敦道及奶路臣街交界,該處人流車流絡繹不絕,逾百名示威者佔據行車線,有司機因移走路障被掟雜物,有巴士欲駛過不果,徐官認為萬一巴士乘客下車理論,或激起示威者強烈反應,有機會演變成暴力事件,風險不容忽視。

2019年8月31日發生太子站衝突事件,大批警員在附近道路戒備。

徐官續指,當時示威者正叫喊「沒有暴徒 只有暴政」、「光時」、「香港警察 知法犯法」等侮辱性口號,鼓吹煽動對政府及警察的仇恨、加深社會撕裂,不應姑息此等行為,雖無證據指簡有實質舉動,但他身穿黑衣、戴上口罩置身其中已起鼓勵作用,以監禁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因他沒有刑事定罪記錄而酌情減刑至監禁8個月。

徐官續指,因警方採取驅散行動,大批示威者跑入旺角站大堂大肆破壞,對公共交通系統造成嚴重破壞,亦對港鐵乘客及職員的人身安全構成威脅,絕不能容忍如此不負責任的行為。

根據片段拍攝到連俊雄手持彈叉破壞控制室玻璃屏幕,在暴動期間犯下刑毀罪,無疑擔當主動角色,積極參與其中,就其暴動及刑毀罪分別判囚54個月及15個月。

示威者阻車門助「手足」逃走 為太子站暴動埋下導火線

徐官指,在旺角站的示威者為逃避警方追捕,在月台以身阻擋車門關上,令列車不能駛離月台,「目的協助已違法嘅手足盡快離開」,此舉為之後發生的太子站暴動埋下導火線。

當時正值晚上11時,示威者湧入車廂無疑令「歸家心切」的乘客不滿,其中選擇投訴的男子Y遭示威者連番襲擊,包括被人以類似鐵通的物體壓向喉嚨、遭拍打面部弄至眼鏡飛脫、被扯頭髮及掌摑。當列車抵達太子站月台後,卓嘉豪連同他人站在車門謾罵車內的乘客、向乘客投擲水樽等;連俊雄則不時對準車廂內的乘客拉開彈叉,包括向X射擊致其腋下瘀傷,可見二人積極參與暴動。

徐官指,太子站有人破壞閉路電視、拉下緊急掣致列車服務受阻等,場面極度混亂,有乘客一度取出鎚子防衛,反映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所衍生的嚴重後果,並指涉案暴力行為發生在緊閉環境下,對市民人身安全及財產構成威脅,最終無人受重傷純屬僥倖。

徐官就卓及連面對的暴動、襲擊他人致身體造成傷害、普通襲擊罪,分別以監禁5年、9個月及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其一被告經常任義工服務社區 官酌情減刑

就面對5項控罪的連俊雄而言,徐官基於涉及兩個不同港鐵站,下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而其精神狀況不構成特殊減刑理由,判處他監禁66個月。

至於涉及3項控罪的卓嘉豪,徐官指3罪均在同一地點發生,下令同期執行,判囚60個月,但留意到眾多求情信顯示他經常任義工,包括在長者院舍及智障人士院舍教授健體課程,更與朋友成立社區組織協助基層人士,就此酌情減刑兩個月,總刑期為監禁58個月。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徐綺薇
被告:簡梓濱、連俊雄、卓嘉豪
控罪:非法集結、暴動、刑事損壞、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普通襲擊、搶劫罪
案件編號:DCCC73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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