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旺角太子衝突|3男子被控非法集結、暴動及刑事損壞等罪罪成 須即時還押 案件押4月29日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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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旺角太子衝突│ 3男非法集結或暴動罪成

3名男子涉於2019年8月31日,分別在旺角及太子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被控,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非法集結、刑事損壞、襲擊他人罪等罪成,其中一人涉太子站內搶劫手提電話則罪名不成立。3名被告須即時還押,案件押後至4月29日由辯方作求情陳詞。

3名被告依次為簡梓濱(24歲)、連俊雄(23歲)、卓嘉豪(26歲),涉及控罪及裁決結果如下:

  • 首被告簡梓濱涉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附近參與非法集結,被裁定一項非法集結罪成;
  • 次被告連俊雄涉在旺角站參與暴動及破壞,以及在太子站參與暴動、在車廂內襲擊男子X及Y,被裁定2項暴動罪、1項刑事損壞罪、1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及1項普通襲擊罪罪成;
  • 第3被告卓嘉豪涉在太子站參與暴動、車廂內襲擊男子X及Y,被裁定1項暴動罪、1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及1項普通襲擊罪罪成;另卓涉於太子站月台搶劫女子Z的手提電話,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首被告辯稱「八卦」留現場 官指其證供牽強作供時態度閃縮

根據裁決理由書引述,首被告簡梓濱在自辯時供稱,當晚出席爺爺在旺角雅蘭中心設的壽宴後,因「八卦」而到附近彌敦道人群聚集位置,當時有人在喧嘩及堵路,他當日身穿黑色上衣,不認識現場任何人,並解釋因暗瘡問題嚴重,故戴口罩遮掩以增加自信。簡供稱,當天晚上10時半左右進入旺角站打算乘港鐵回家,因父親致電提醒他身穿黑衣會惹人誤會,因此脫掉黑衣上衣並棄置在垃圾箱,只穿打底的綠色上衣進入港鐵車廂,其後在太子站關閉後,於月台被警員拘捕。

徐官裁決時指,不接納首被告的證供,認為簡當晚清楚知道香港多處有示威者堵路情況,也知道在場示威者於彌敦道堵路的行為屬違法,被告在赴壽宴後沒有保護家人離開,亦沒有致電家人通知自己去向,實不明白為何被告會被示威者的堵路叫囂行為吸引而不理會家人,並選擇將自己置身在示威者人群中。徐官認為,簡的證供非常牽強及不合情理,聲稱在現場「八卦」,但被問到當時周圍環境情況則含糊其詞。

徐官又指,簡作供時態度閃縮迴避,企圖淡化隱瞞自己在旺角站內所見的事情,又質疑他在港鐵宣布要關閉太子站時,為何仍要繼續留在車廂呆等。徐官認為,簡當時漠不關心的態度,明顯與較早前在旺角彌敦道「八卦」群眾堵路的心態不相符,並指簡「他的好奇指數突然驟降至零 」。徐官又指,簡對當晚太子站的情況隻字不提,堅稱自己留在車廂內沒有離開,認為被告沒有如實說真話,非誠實可靠證人,證供避重就輕、不盡不實,不接納他是出於好奇或「八卦」才留在非法集結現場,而是有意圖地參與控罪所指的非法集結,故裁定他罪名成立。

次被告爭議身份 官指髮型雖改變但容貌外型全脗合

至於次被告連俊雄涉在旺角站的暴動及刑事損壞罪,徐官在裁決理由書指,8月31日晚約10時半,當警方到達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時,現場非法集結者隨即四散,並進入旺角站內破壞設施,包括售票機、出入閘機、閉路電視鏡頭等,裁定「非法集結瞬間進階成為暴動」。

就辯方爭議控方所指控片段中的男子是否次被告之身份問題,徐官指在考慮控方證人警員就男子A的一些面部特徵及外型的觀察,及根據呈堂片段及截圖比對其他各種特徴,如髮型、身形和面貌等之後,認為即使被告現時髮型有所改變,但不論容貌及外型,都與控方指控的男子完全脗合。

徐官續指,片段中次被告案發時身穿黑色上衣、黑色短褲、黑色手袖,並手持彈叉和戴深色口罩,而在旺角站內發生暴動期間,次被告清楚看到其他集結人士的破壞行為,但他在有選擇下仍然逗留,身處暴動集結範圍和人群內並參與其中,更親自以彈叉射擊方式,破壞站內控制室的玻璃屏幕。徐官指,肯定次被告在案發時與其他示威者以損壞旺角站內設施為共同目的,配合及相互呼應,因而裁定次被告聯同其他示威者,是有意圖並參與了旺角站內的暴動,故裁定他暴動及刑事損壞罪兩項控罪罪成。

次被告另涉太子站內暴動 被指以彈叉射擊他人

就次被告及第3被告涉於太子站的暴動、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及普通襲擊罪,徐官在裁決理由書中指,在8月31日晚上約10時41分,早於列車由旺角站開出前,已有不少乘客包括男子Y和女子Z對黑衣人士阻礙車門關閉感到不滿,她接納Y所指,列車由旺角站駛往太子站期間,Y已受到黑衣人士連番襲擊,包括被人用類似鐵通的物物體壓著喉嚨、遭拍打面部弄至眼鏡飛脫,以及被扯頭髮和掌摑。

徐官形容,當列車到達太子站3號月台後,黑衣人士站在列車門外謾罵車廂內的乘客,向乘客潑水與及投擲水樽、雨遮等物品;而從呈堂片段可見,黑衣人士特別針對Y,最終導致Y按捺不住,拾起水樽擲向對方還擊,事件演變成一發不可收拾的混亂局面。其後,一群黑衣人衝入車廂,用硬物襲擊X及Y。X又被黑衣人從後箍頸,又被人用雨傘戳頸及用彈叉射擊。

徐官指,次被告當時在現場知悉及目睹違法集結暴力行為,然而選擇逗留暴動集結範圍內,更親身參與襲擊車廂內的乘客,拉開彈叉向X射擊,及不時對準車廂內拉開彈叉,已構成破壞社會安寧,明顯與現場其他人士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者挑撥性的行為,裁定他在太子站內的暴動罪罪成。另外,徐官亦肯定次被告連同其他集結示威者達成共識,在案發時以襲擊男子X及Y為共同目的,故裁定他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及普通襲擊罪同樣成立。

第三被告解釋擲物及潑水為製造緩衝區 官批說法是「歪理」

第3被告卓嘉豪同樣面對太子站的暴動罪,以及襲擊男子X和Y的控罪,徐官認為,卓解釋自己擲水樽、擲雨遮和潑水只是為雙方製造緩衝區,或上述行為是阻止車廂內的乘客衝前之說法,是砌詞狡辯,因當時車廂內的乘客,包括X及Y全部是站立著沒有移動,認為卓在案發時的整體行為,明顯是與黑衣人士「並肩作戰」,單向性針對車廂內的乘客,包括X和Y,而非如其所指,是要製造緩衝區,因此拒絕接納卓的證供,更直指其說法是「歪理」。

徐官又認為,卓當時的行為是火上加油,認同及鼓勵在場示威者作出暴力行為,親自謾罵乘客、向乘客潑水、擲水樽和雨傘、向乘客做出招手動作挑釁乘客,裁定其暴動罪成;徐官亦肯定第三被告連同其他集結示威者達成共識,在案發時以襲擊男子X及Y為共同目的,裁定其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及普通襲擊罪成。

案發時一女子拍攝被搶手機 第3被告另被控搶劫罪罪脫

第3被告另面對一項搶劫罪,獲裁定罪名不成立,案情指涉案女子Z因在太子站月台用手機拍攝黑衣人指罵乘客,後來被現場黑衣人包圍及被搶去手機,她嘗試上前理論時被推向月台幕門,最終導致Z手指骨折,需接受手術治理。徐官在裁決理由書中指,控辯雙方沒有爭議並非第3被告搶去Z的手機,爭議點是第3被告是否知情及認同黑衣人搶去Z手機的行為。

徐官指,不接納第3被告辯稱當時「伸手」的行為是打算阻止黑衣人對Z的行為,但根據呈堂片段,當時拋走Z手機的人士,是在腰間以下的位置從黑衣人手上接過手機,認為第3被告未必看到或知道該人的行為;而即使第3被告知道或看到,也不是他可控制或預期發生的事情。徐官續指,考慮第3被告在當時搶手機過程中的位置、動態和反應,加上搶手機是在電光火石間發生,認為難以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就是第3被告有份參予搶手機。在考慮所有相關證據後,裁定第3被告搶劫罪罪名不成立。

旺角站內設施被破壞價值涉逾80萬元

控罪指,首被告簡梓濱涉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附近參與非法集結。而次被告連俊雄涉及同日在旺角地鐵站參與暴動,以及損壞4部出入閘機、1部液晶顯示屏、4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及門、客務中心、18 個閉路電視鏡頭及滅火筒,價值819,181元,被控一項暴動及刑事損壞罪。

此外,次被告連俊雄及第3被告卓嘉豪,一同涉及同日在太子港鐵站參與暴動、在列車車廂上襲擊男子X致他的身體受傷害,及襲擊男子Y,因而被控一項暴動罪、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及普通襲擊罪。卓嘉豪另涉於於太子港鐵站4號月台搶劫女子Z的一部手提電話。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徐綺薇
被告:簡梓濱、連俊雄、卓嘉豪
控罪:非法集結、暴動、刑事損壞、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普通襲擊、搶劫
案件編號:DCCC73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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