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陣於2019年8月18日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7名民主派人士包括黎智英、李柱銘、吳靄儀等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他們早前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本月14日頒下判詞,裁定7人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今回覆查詢指,就7人獲撤定罪的裁決,已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證明書,上訴至終院。
上訴庭本月14日頒下判詞,裁定7名涉案的民主派人士包括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及何秀蘭,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上訴則被駁回。
《庭刊》今向律政司查詢是否有就7人「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再提上訴。律政司今午回覆查詢指,「律政司已經根據第484章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向上訴法庭申請證明書,以證明上訴法庭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根據司法機構網站,案件現時並無聆訊排期。
上訴庭判詞 單憑在隊伍前方不足推論是組織者
上訴庭的裁決判詞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彭寶琴頒下。判詞指出,7名涉案的民主派人士,案發當日的行為不可能是事前準備,也不足以構成「組織」行為,認為他們並沒有組織遊行前的維園集會,組織集會的是民陣;案中也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上訴人是民陣成員。上訴庭不認為法庭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他們是未經批准遊行的組織者,「除了走在人群前方,我們需要更多的證據。(Something more than being at the head of a group of people was necessary.)」
上訴庭又在判詞指,雖然「組織者」一詞可以有較狹窄的詮釋,但本案幾乎沒有證據指各上訴人是不反對通知書中的「組織者」。上訴庭亦強調,法庭並不是指遊行領袖永遠都不可能是「組織者」,情況需視乎證據;即使本案遊行並非隨機、明顯經事先規劃,單憑各上訴人走在隊伍前方,並不足以推論他們必然是「組織者」,認為如此推論是不切實際及不恰當的。
案件編號:CACC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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