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陣於2019年8月18日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7名民主派人士包括黎智英、李柱銘、吳靄儀等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緩刑及判囚8至18個月,他們早前獲准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今(14日)頒下判詞,裁定7人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上訴則被駁回。
上訴庭強調,上訴人沒有組織遊行前的維園集會,組織集會的是民陣;案中也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上訴人是民陣成員,故不認為法庭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他們是未經批准遊行的組織者。
上訴庭指出,法庭不是指遊行領袖永遠都不可能是「組織者」,但單憑各上訴人走在隊伍前方,就推論他們必然是「組織者」,實屬不切實際和不恰當,「除了走在人群前方,我們需要更多的證據」(Something more than being at the head of a group of people was necessary.)。
因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而還柙中的李卓人及何俊仁今早由囚車押送至高等法院,8.18案中獲判處緩刑的李柱銘及吳靄儀今早也有親身到庭。黎智英早前申請不出席聆訊獲批,梁國雄則因要參與民主派47人案審訊,同樣獲准不出席是次聆訊。
律政司依賴1950年英國案例 官指對上訴人有利
是次上訴申請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彭寶琴審理。
上訴庭判詞指出,律政司一方在是次上訴中重點依賴「Flockhart v Robinson」的1950年英國案例。上訴庭指出,案中有法官認為,單憑上訴人走在隊伍前方時「打手勢」及違抗警方命令,並不足以構成「組織」行為。雖然案例中三名法官就上述議題沒有完全一致的看法,但上訴庭認為有關案例不止無法協助律政司一方,更對各上訴人有利。
上訴庭續引述各上訴人案發時的行為,指李卓人當時走在隊頭橫額前方,用大聲公叫喊口號,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則作和應;當遊行隊伍到達遮打道,李卓人宣布隊伍已到達中環,人群可以解散。上訴庭認為,上述行為不可能是事前準備,也不足以構成「組織」行為。
上訴人非遊行前維園集會組織者 也非民陣成員
上訴庭又指,上訴人並沒有組織遊行前的維園集會,組織集會的是民陣;案中也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上訴人是民陣成員。上訴庭不認為法庭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他們是未經批准遊行的組織者,「除了走在人群前方,我們需要更多的證據。(Something more than being at the head of a group of people was necessary.)」
上訴庭認為,雖然「組織者」一詞可以有較狹窄的詮釋,但本案幾乎沒有證據指各上訴人是不反對通知書中的「組織者」;由於第9被告區諾軒選擇認罪及不上訴,他是否組織者陳皓桓的代理人,仍有待商榷。
上訴庭強調,法庭並不是指遊行領袖永遠都不可能是「組織者」,情況需視乎證據;即使本案遊行並非隨機、明顯經事先規劃,單憑各上訴人走在隊伍前方,並不足以推論他們必然是「組織者」;上訴庭更認為如此推論是不切實際及不恰當的。
一罪上訴得直 4人總刑期下調至5-12個月
有關「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庭駁回上訴,指爭議的答案是「房間裏的大象」(the elephant in the room)。上訴庭認為,各上訴人必然知悉遊行是未經批准,事後也沒有針對上訴委員會決定的司法覆核,故此他們必然參與了未經批准集結。

雖然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和何秀蘭的刑期上訴遭駁回,但由於他們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被撤銷,故他們的總刑期由8個月至18個月,獲下調至5個月至12個月監禁;至於被判處緩刑的李柱銘、何俊仁及吳靄儀,由於他們早前已刑滿,法庭沒有處理他們的刑期。同樣已刑滿的何秀蘭今早則沒有到庭。
8‧18集會案審訊時共有9名被告,當中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和梁耀忠獲判處緩刑。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及何秀蘭就定罪提出上訴;被判囚的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和何秀蘭就判刑提上訴;區諾軒及梁耀忠則沒有提出上訴。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彭寶琴
上訴方: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
答辯方:律政司(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
控罪: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案件編號:CACC84/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