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批白衣人2019年7月21日衝入元朗站,與站內市民發生衝突,其後多名白衣人被捕及被控暴動罪。其中一名被指為白衣人之一的男子王志榮,2021年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原審法官認為未能肯定片中人是被告。律政司提案件呈述上訴,上訴庭今(28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葉佐文重新考慮。
另外,4名涉案白衣人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及蔡立基,則在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有意圖傷害他人等罪罪成,4人就定罪提上訴,鄧懷琛另就判囚7年的刑罰上訴。上訴庭裁定已服刑完畢的蔡立基上訴得直,撤銷所有定罪,其餘3人則維持原判。
上訴庭判詞指,認為警方拍攝蔡立基的照片,跟現場拍攝到的相關犯案人「肯定是同一個人」,不單基於兩人共有的暴牙,而是兩人身型、頭型、髮型、臉型和五官及五官的分佈都完全吻合;惟上訴庭同時指,「人物辨認始終是主觀的,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結論,所以本庭不認為可以論斷何謂任何陪審團都會必然達致的結論」,因此 裁定蔡立基上訴得直。
蔡立基一方爭議原審法官令其「不自證其罪」權利受損
獲撤銷定罪的蔡立基,原被裁定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罪成,判囚6年。蔡現已服畢刑期,今未有到庭。其代表大律師在上訴時指,原審法官在控方舉證期間,錯誤地要求蔡立基作一連串的動作,包括在庭內走動、脫下口罩和眼鏡、展露牙齒等,以協助控方舉證,令其「不自證其罪」的權利受損。
上訴庭在判詞指,原審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在控方完成舉證之前,主動要求蔡做動作及讓控方要求他展露牙齒,都超越了案例就「不自證其罪」原則所劃下的界線。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是一邊錯誤要求被告協助控方舉證,另一邊又以這個錯誤所得的證據,作為比對及最終認定蔡立基是相關犯案人的基礎。
判詞指兩種照片裡的蔡立基「肯定是同一個人」
不過,上訴庭需考慮若非有上述錯誤出現,及於一切可正當用作辨認的證據面前,一個備受正確指引的陪審團,是否必然會把蔡立基認定為相關犯案人。上訴庭指出,需根據警方拍攝的俗稱「犯人相」(拘捕程序系統電腦拍攝的被捕人士照片)及其他相片,以判斷是否任何事實裁斷者,都會基於這兩項證據而肯定蔡是現場那人。
上訴庭表示對此問題「不無糾結」,認為兩種照片裡的蔡立基,跟現場拍攝到的相關犯案人「肯定是同一個人」,不是單單基於兩人共有的暴牙,而是兩人的身型、頭型、髮型、臉型和五官及五官的分佈都完全吻合。不過,上訴庭續指:「然而,人物辨認始終是主觀的,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結論,所以本庭不認為可以論斷何謂任何陪審團都會必然達致的結論。」因此裁定蔡立基的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王志榮原審罪脫 上訴庭質疑多項證據被忽略
律政司另就在同一審訊中,被裁定暴動及有意圖傷人罪名不成立的王志榮,提案件呈述上訴,指王志榮在原審時承認在其家中所檢獲的波鞋及短褲是屬於他,而波鞋和短褲與涉案男子所穿的完全一樣或極為相似;加上考慮該男子的外型、步姿等因素,認為環境證供疊加效應下,支持控方影片中的人就是王志榮;原審法官先判斷該男子非王志榮,其後才加以解釋其他證據,在法理上有悖常理。
上訴庭在判詞指,但凡和議題有關、合法呈遞的證據,法官都可以和應該考慮,控方在原審時列舉的各項環境證據,原審法官對相關犯案人的身份作出裁決之前必須全盤考慮。上訴庭指,雖然原審主觀上覺得戴著口罩的面容「並不完全相像」,但考慮到時間、地點、距離、衣著和其他身體特徵等多項因素之間的吻合,及這些吻合純粹是巧合的機率因素下,王志榮是否相關犯案人是原審法官應該問的問題。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卻把處理問題的進路完全弄錯,明顯是把有著各種限制的肉眼辨認看為具決定性,以致一旦認為不像,便需用上倒推的方法」,原審把王家中搜出的波鞋,以替人保留的理由解釋過去,甚至連王是物主的承認事實也顧不上,其他環境證據更連提也沒有提及。上訴庭續指,這個「進路上的錯誤」令多項證據被忽略,屬根本性錯誤,而由這個錯誤得出來的結論,因此也有悖常理。
上訴庭因此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王志榮的兩項無罪裁決被撤銷,並把與王有關的案件部分發還原審法官葉佐文重新考慮裁決,案件排期於10月15日下午在區域法院再提訊。王志榮續准保釋候訊,其中不得走近元朗站的保釋條件獲刪除。
認同原審分折 鄧英斌案發時整體行為與只想保衛家園說法難以吻合
至於另外3人鄧懷琛、吳偉南及鄧英斌同樣就暴動、有意圖傷人等定罪及判刑上訴,上訴庭就駁回3人的上訴。其中就鄧英斌的上訴,上訴庭指原審法官的主要分析正確,鄧英斌案發時的整體行為,與辯方指他只是想保衛家園難以吻合,認為鄧的行為更像是主動攻擊,且是完全掌握事態的發展,否則不會懂得走上月台。上訴庭又指,鄧眼看月台上的白衣人佔盡上風,可能認為身為村長的他無需親自動手,所以把棍子放下,加上鄧本身也沒有任何制止暴力的正向表現,所以不可能構成什麼疑點。
上訴庭認為在現有證據下,原審法官裁定鄧「以鼓勵者的身份參與暴動」是無可批評的;就裁定鄧有意圖地傷人,只是裁決用詞有欠嚴謹,但裁決也無可批評,因此駁回鄧英斌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吳偉南強勢兇悍目的是要震懾驅趕黑衣人 與其他白衣人在「統一行動」
而就吳偉南兩項暴動罪成的定罪上訴,上訴認為根據吳本人的證供,以及控方呈堂片段所呈現的畫面,吳從一開始就相當強勢兇悍,「辯方實在難以把他描畫成一位中立的和事佬」,認為吳最低限度的目的都是要震懾和驅趕黑衣人。上訴庭認同原審的質疑得有理,認為因為如果吳真的只是路過,對來拆祠堂的人的背景和之前發生的所有事情一無所知下,正常反應應該是問清楚及/或報警。上訴庭指,吳從無嘗試作出任何可令事態降溫的努力,例如沒有高舉雙手、沒有高聲呼籲大家冷靜及/或後退等。
上訴庭又認為,證據壓倒性的推論下,顯示吳偉南和鄧英斌在內的白衣人在「統一行動」,原審法官亦有足夠清晰度的影像紀錄支持相關裁決,原審有權就他所見的達致應有的結論及相關的最後裁決,因此駁回吳偉南的上訴。
鄧懷琛不以襲擊他的人士作唯一攻擊目標 說服法庭在自衛極為困難
就鄧懷琛的上訴,判詞指問題關鍵是當在英龍圍實質暴力展開的情況下,原本最少意圖驅趕黑衣人的白衣人便放開地打、放開地向對方人員進行攻擊,而黑衣人則且戰且退,此時鄧英斌曾被推倒或揮拳,但又不單以襲擊他的人士作為唯一攻擊目標,故要說服法庭他在自衛是極為困難。
上訴庭又認為,鄧原審時的大律師僅根據控方錄影所給出的法律意見,又或是控方未有向鄧提供4條未被使用片段等事實和其他相關指控,沒有剝奪鄧獲公平審訊的權利。上訴庭認為,相關影像證據清晰明確,原審法官絕對有權根據其觀察,裁定鄧暴動和串謀傷人罪成立。
指案發時性質上是「拿自己代替法律」 刑期雖不輕卻絕非有錯或明顯過重
就在元朗站J出口的控罪,上訴方指鄧只是一名旁觀者,上訴庭認為此說法難以成立,因為錄影顯示最少有2至3名不同位置的黑衣人被打,而鄧則和其他若干名白衣人朝著這些位置逐一移動,所以根本不可能有被動和中性的所謂旁觀行為,而是刻意趨前。上訴庭續指,在兼顧鄧懷琛當時的手部動作,以及其明顯是在和實質參與襲擊者一起共同進退的事實,原審法官就鄧懷琛趨前的目的裁定也是無可批評,故認為兩項控罪的裁決穩妥及必須維持。
至於鄧懷琛的刑期上訴,上訴庭指全案嚴重性之所在,是白衣人一方選擇「自己執法」,「搶奪法律的功能、破壞法治」,「把整件事情的發生歸咎於黑衣人不聽勸告」。上訴庭認為,就英龍圍事件,最遲在更多白衣人回到原位並越過馬路走向退到該處的黑衣人開始,白衣人已毫無疑問是挑事一方,雖然白衣人人數算不上很多,卻帶來更多的藤條,嚴重性絕非可以輕輕帶過。
上訴庭又指,無論鄧懷琛最初有沒有帶上藤條或其他武器,他和其他白衣人的行動都是統一的,在性質上也是「拿自己代替法律」,亦即案例所指的「私了」;鄧懷琛的行為,包括舉手向其他白衣人示意,都絕不是一句「在旁邊作出查看」可以解釋,綜合一切相關考慮,認為鄧懷琛的刑期雖不輕,卻絕非原則有錯或明顯過重,因此駁回其刑期上訴。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
上訴人: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蔡立基
答辯人:律政司
控罪:暴動、有意圖傷害他人
案件編號:CACC171/2021
上訴方:律政司
答辯人:王志榮
控罪:暴動
案件編號:CACC132/2021


如欲接收每日報道整合,請在訊息欄內填寫電郵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