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7月1日有大批示威者在金鐘立法會大樓一帶聚集,其後有示威者進入並佔領立法會,「35+」初選案被告之一的劉頴匡、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等7人昨(29日)在開審前承認暴動罪,孫等人即時還柙,王宗堯與另一人則認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發出的行政指令,但否認暴動罪,與其他不認罪被告繼續受審。控方今(30日)續讀出開案陳詞指,警方憑王宗堯的知名度而從媒體片段辨認出他,而王曾在會議廳與示威者及記者交談。
此外,一名任網媒記者的被告曾在立法會大樓地下舉手機拍攝,另一被告在警誡下自稱為城大編委的傳媒代表,辯方特別提出,若法庭信納被告以記者身分正當履行職務,裁定他們暴動罪脫,控方便無「獨立指控」證明被告以記者身分違反行政指令,暫委法官李志豪着雙方就此呈上書面陳詞。【7.1佔領立法會案報道結集】
7人昨認暴動 王宗堯與另一人認入會議廳
本案原有14名被告,但鄒家成另涉「35+初選」案並否認控罪受審,因該案與本案審期重疊,他早前已獲法庭批准,把案件分拆至另案審理。
其餘13人的案件昨日開審,其中7人:羅樂生、畢慧芬、孫曉嵐、潘浩超、沈鏡樂、劉頴匡、范俊文承認暴動罪,當中沈獲准保釋,至於劉雖就本案申請保釋獲批,但他因「35+初選」案繼續還柙,至於餘下包括孫在內的5人須即時還柙。
另6名被告當中,除了雙方爭議是否適宜答辯的何俊諺(21歲,運輸工人)外,其餘5人否認暴動罪,包括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20歲)、網媒記者馬啟聰(30歲)、藝人王宗堯(42歲)、吳志勇(26歲)及林錦均(25歲),林另否認一項刑事損壞罪。
此外,黃家豪、馬啟聰、王宗堯、吳志勇另被控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王、吳昨承認此罪,餘下兩人則否認控罪。
主席台檢5本《基本法》小冊子 一頁有被告城大編委記者指印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提及各被告的個人作為,有關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網媒記者馬啟聰的部分指,警方在立法會綜合大樓1樓會議廳的主席台(附近)檢獲5本《基本法》小冊子(包括中文及英文版),當中3本已被毀壞,經檢驗後,發現其中一本的一頁有黃家豪的左手姆指印。黃於2019年8月27日被捕,他在警誡下稱,當日他為城大編委的傳媒代表,在立法會大樓內訪問及拍攝。
另外,新聞片段則拍到,馬啟聰於晚上9時許在立法會大樓地下出現,當時他身穿白色上衣、戴上黃色頭盔,另舉起手機拍攝現場,其後他曾進入會議廳,並走向主席台方向,馬於晚上約11時半再於近議員入口(2)出現。
辯方指,將以黃家豪及馬啟聰正在履行記者職責作為抗辯理由,其中代表黃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案發當日有不少傳媒正在採訪,若法庭信納黃當日以記者身分在立法會大樓及附近履行記者職務,裁定他暴動罪名不成立,辯方認為在此基礎下,控方並無一個獨立指控,證明黃以記者身分違反行政指令。
代表馬的大律師陳德昌採納潘熙的陳詞,重申馬當時是一名受僱的記者,要求控方進一步解釋清楚,暫委法官李志豪着控辯雙方呈交書面陳詞。
王宗堯因知名度被認出 片段見與示威者及記者交談
控方開案陳詞續指,新聞片段拍到王宗堯當晚11時47分身在立法會大樓1樓會議廳,他當時身穿黑色上衣、沒有遮蓋面容,並與其他示威人士及記者談話,負責反覆觀看案發片段的警長從片段認出「任職演員、有公眾知名度」的王,警方於2019年9月30日到王的住所上門拘捕,檢獲一件印有「1/2,000,001 我自由故我在 I’m free, therefore I am」的黑色上衣。
政府化驗師將實物與片段中王的衣着對比後,發現有三處對應特徵,兩者色調及外型相符,沒有無法解釋的差異,因此可能是同一件上衣。
一被告警誡下認入立法會抗爭 曾在主席台前受訪
此外,不同新聞片段拍到吳志勇的裝束,包括身穿黑色上衣、左耳戴耳環、頸上有飾物、右手持金屬拐杖,他曾在會議廳內與其他人商討去留決定,亦曾在主席台前方接受訪問,表明決意與部分人「死守」,亦已有心理準備面對長時間監禁。
吳於2020年1月9日被捕,他在警誡下承認當日參與民陣遊行,至晚上進入立法會,入內為「示威、抗爭、留守」,他承認曾在大樓內吸煙,並曾在議員李慧琼的座位,另在場接受《蘋果日報》訪問,但被「手足」抬出時已過午夜12時。
吳事後在不同片段認出自己,並指片段拍到他在會議廳接受《立場新聞》訪問、與「同路人」分享感受等,但部分片段則僅認為與自己相似,不肯定是自己。
另一被告落馬洲與皇崗口岸橋交接 其招認呈堂受辯方爭議
控方開案陳詞續提及,警方於2019年12月18日在落馬洲與皇崗口岸交界的天橋上,從內地執法部門手中接過林錦均,林在警誡下稱:「7月1日嗰日我冇入過去立法會破壞,淨係喺外面地下撞過玻璃,撞完我就走咗。」
林在警誡錄影會面中進一步承認,他在「煲底」外曾拾起鐵枝及鐵馬,用以撞向大門玻璃,因而被弄傷,他承認此舉希望讓其他人進入立法會示威。至於警方在現場檢獲一個自製盾牌,警方指紋專家發現上有林的左手掌印,他在會面中又承認曾接過上述盾牌,並在「煲底」協助傳遞物資。林事後曾與警方到場重組案情。
控方指,辯方對林的招認及重組案情有所爭議,故稍後會傳召負責作出警誡的警員,以及與林重組案情的警員出庭作供,以處理此特別事項。
至於仍未答辯的何俊諺,控方在開案陳詞提及他曾出現在近議員入口(2)及會議廳。他被捕後在母親陪同下進行錄影會面,林在警誡下稱,曾參與當日下午的遊行,晚上隨朋友進入立法會大樓,但強調當時手持公仔及手機,「我冇整爛立法會裏面嘅嘢」。
控方明起播約11小時「精華片段」 料周五播完
控方在讀出開案陳詞的尾聲,重申上述被告均干犯了暴動罪,但遺漏讀出首被告黃家豪的名字,暫委法官李志豪遂問控方:「主控,D1有冇?」此時代表黃的資深大律師潘熙笑言:「多謝你。」
控方隨即更正,另感謝法官指出問題。審訊明續,將開始播放長約11小時的「精華片段」,料於周五播放完畢。【7.1佔領立法會案報道結集】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李志豪
被告:黃家豪、羅樂生、何俊諺、畢慧芬、孫曉嵐、潘浩超、馬啟聰、王宗堯、沈鏡樂、劉頴匡、吳志勇、范俊文、林錦均
控罪:暴動罪、非法集結罪、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的範圍罪、刑事損壞罪
案件編號:DCCC606-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