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佔領立法會案|7人不服定罪或刑期提上訴 力陳甚少暴動案採7年量刑 官:「咁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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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日示威者佔領立法會案 ,藝人王宗堯、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等12人暴動罪成,分別被判囚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當中7人不服定罪或刑期,今(16日)向上訴庭提上訴。上訴方同意,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但原審法官按各人罪責劃分為高、中、低三級,其中罪責嚴重者的量刑起點為7年,即區域法院判刑上限,而甚少有暴動案會採納7年量刑,法官楊家雄聞言稱:「咁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亦指,本案涉及衝入立法會大肆破壞,「呢件暴動案件係有史以嚟最嚴重嘅一次」。

至於不服暴動定罪的王宗堯,上訴方指,王宗堯於晚上11時許才出現,其行為不智魯莽,但不足以推論為支持及鼓勵暴動。律政司一方質疑,在立法會發出紅色警示下,王宗堯仍走入「暴風眼」位置,聲稱要將充電器交給記者一說「極之荒謬」。3名法官聽畢陳詞,將於6個月內頒下判詞。

7名上訴人依次為:畢慧芬、孫曉嵐、吳志勇、林錦均、羅樂生、沈鏡樂及王宗堯。除畢慧芬及王宗堯就暴動定罪提上訴,其餘上訴人只就刑期提上訴。

王宗堯今身穿軍綠色外套應訊,其太太及藝人黃耀明均有到庭旁聽;孫曉嵐則束起馬尾,身穿黑色上衣,其父親今亦有到庭。

各人在原審時面對的控罪、被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裁定的參與程度及判刑如下:

上訴人暴動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刑事損壞參與程度刑期
林錦鈞罪成罪成嚴重82個月
吳志勇罪成認罪嚴重80個月
王宗堯罪成認罪74個月
畢慧芬認罪認罪中等59個月7日
羅樂生認罪存檔中等59個月7日
孫曉嵐認罪存檔57個月
沈鏡樂認罪存檔55個月15日

上訴方指王宗堯涉案行為不智 惟沒有證據可推翻其說法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陳詞指,案發當天下午1時許,立法會已開始出現暴力行為,王宗堯於晚上11時47分後才出現,「其實已經係好遲好遲階段」,王進入會議廳後曾與1至2人交談,將「一包嘢」交給他人後,再與一名人士打招呼,而控方形容此動作為「攬一攬」,但實際上只是「普通禮儀式」的打招呼動作,王宗堯之後便離開,期間無叫喊口號。

蔡維邦續稱,王宗堯作供時提到,當天下午參與過合法示威遊行後,得悉有記者需要充電器,前往葵涌購買後,直至晚上得知記者仍有需要,才打算將充電器交給有合法需要的人士。蔡維邦直言「呢個絕對係不智嘅行為,甚至係魯莽」,但指不足以推論王到場為支持及鼓勵暴動。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雖然案發時大多數人都不清楚暴動罪的元素,亦不會思考自身某種行為是否屬促進、鼓勵及支持暴動,但當時王宗堯沒有需要進入會議廳交收,並指「交之餘,仲同人做出某啲動作」。蔡維邦重申,王宗堯的行為不智,但無證據可推翻其說法。

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反駁,當時立法會已發出紅色警示,警方多次表示將會作出驅散,王宗堯仍然自願前往大樓,「走入暴動中心、暴風眼位置」,不論時間長短,已經參與了暴動,又批評王宗堯聲稱到場目的是「交兩個叉電器」,說法「極之荒謬」。

另一提定罪上訴的畢慧芬沒有律師代表,上訴庭關注畢慧芬在原審時選擇認罪及同意案情,為何會提出定罪上訴。畢慧芬聲稱,原審時代表她的大律師表示可以就定罪上訴。

官指本案示威者衝入立法會大肆破壞 暴動「係有史以嚟最嚴重嘅一次」

就刑期上訴方面,代表孫曉嵐的大律師馬維騉指,立法會有其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涉案暴動歷時長、牽涉人數多,事後招致3000萬元維修費,本案有其嚴重性,然而原審法官指「事件之後對社會帶來的影響可見深遠,其後引發的一連串的示威暴動」,有關說法並不合理,因整場運動的根源,為市民反對政府修訂《逃犯條例》。

馬維騉續指,原審法官十分着重立法會的象徵意義及憲制地位,且基於案發為7月1日,認為本案引發之後一連串示威暴動,就罪責屬「嚴重」的被告,採納7年監禁作量刑起點,然而甚少有暴動案會採納區域法院刑期上限、即7年作量刑起點。法官楊家雄聞言即稱:「咁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有史以嚟香港未試過。」

馬維騉以政府總部為例,認為政總的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甚至更有象徵意義,而2019年9月29日政總外的暴動案,有人使用丫叉擲物及投擲汽油彈,惟法官彭偉昌指,該案示威者身處政總外圍,本案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大肆破壞,「呢件暴動案件係有史以嚟最嚴重嘅一次」。

力陳原審法官把罪責劃分設過於狹窄框架 致未能全盤考慮各人參與程度

馬維騉另提到,原審法官將被告的罪責劃分為:高、中、低三級,分別以7年、6年9個月及6年半作為量刑起點,每一級只相差3個月,罪責嚴重及最輕僅僅相差6個月,認為原審為自己設了過於狹窄的框架,導致未能全盤考慮各人的參與程度,建議罪責高、中、低的合適量刑應為4至5年、5至6年,以及6至7年。

法官楊家雄回應,原審法官認為本案屬「最嚴重類別」,在此大前提下,再按各人角色作分野;涉案暴動分為4個階段,包括立法會大樓外的衝擊與對峙、煲底衝擊、大樓失守、警方清場,然而「任何一個階段都係好嚴重」。

馬維騉則指,孫曉嵐於晚上11時左右才出現,曾與人點頭傾談,但當時是立法會大樓失守後,較為平靜的時間,質疑是否須以6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認為刑期明顯過高。

同樣被裁定參與程度屬低的另包括王宗堯,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以其他案件為例,涉「私了」的士司機的「張子龍案」,該案被告直接使用的暴力,法庭採納6年半為量刑起點;在7.21白衣人案中,因被告直接使用武力,法庭則採納7年為量刑起點。蔡維邦指,王宗堯出現時現場可說是平靜,其量刑起點不應高於上述案例,認為6年半的量刑起點實屬過高。

法官彭偉昌一度指,當時警方及保安撤離大樓,「暫時因為警方不在場,冇外來力量迫你走,當然冇暴力啦,至於打爛嘢嗰啲,一早打爛晒啦,唔代表嗰陣係相對平靜」。

有上訴人因未獲法援曾簽署放棄上訴通知書 法庭需處理是否當作無效

代表羅樂生的大律師梁耀煒陳詞時就指,原審時第3被告何俊諺(非上訴人)曾在會議廳主席台、被塗污的區徽下方,撥下時任特首林鄭月娥的黑白肖像,雖然羅樂生逗留時間較長,曾運送鹽水和飲用水,但其罪責不應較何俊諺重。此外,畢慧芬手持約2米長的鐵枝,在場輕度指揮,羅樂生的罪責應比畢輕。

代表林錦均的大律師董皓哲則指,林是案中唯一不曾進入立法會的被告,在晚上7時半已返回元朗用膳,但原審沒有考慮其參與時間較低、不曾進入大樓,將他劃分為罪責嚴重者。法官楊家雄卻質疑,林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但董皓哲回應指林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大樓內部,不應納入其罪責之內。

另外,據庭上得知,上訴人吳志勇先後作出兩份誓章,他在首份誓章提到,因未獲批法援,無法籌組資金,於是簽署放棄上訴通知書;在兩個月後,他提出上訴申請,除刑期上訴外,法庭今另須處理「申請把放棄申請當作無效」。

其代表大律師陳偉彥指,吳志勇當時不知放棄上訴通知書的實質效用,而該份通知書為英文版,「佢似乎真係唔識英文」;又指吳當時身上沒有武器或防衛裝備,雖曾接受傳媒訪問,惟沒有指明要召集更多人,法官張慧玲反駁,任何看到報道的人都可被鼓勵。

至於無律師代表的沈鏡樂,表示案件於去年才判刑,雖然期間一直獲保釋,但「有好多掣肘」影響生活,望法庭一併考慮。畢慧芬自言有精神問題,只有17至18歲的智商,當天所作所為「自己都唔係話太過清楚」,她承認有違法,但否認參與暴動。

律政司一方指衝擊立法會屬加刑因素 最低參與採6年半量刑起點非明顯過重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本案重點在於衝擊立法會,亦是史無前例,上訴庭在「梁曉暘案」已提到,衝擊立法會屬加刑因素。上訴方指原審法官將被告罪責分三級,忽略各人的作為或不作為,對原審法官不公,因原審已分析各被告的案情,按其參與程度區分級別,並無不妥,就最低參與程度採納6年半量刑起點亦非明顯過重。

3名法官聽畢陳詞後,將於6個月內頒下判詞。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法官張慧玲、法官楊家雄
上訴人:畢慧芬、孫曉嵐、吳志勇、林錦均、羅樂生、沈鏡樂、王宗堯
控罪:暴動、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刑事損壞
案件編號:CACC63/2024(DCCC606-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法律代表
上訴方:
大律師馬維騉、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余承熹(代表孫曉嵐)
大律師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代表吳志勇)
大律師董皓哲(代表林錦均)
大律師梁耀煒、大律師柯愷欣(代表羅樂生)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大律師譚俊傑、大律師鄧立信(代表王宗堯)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黎靖頎、檢控官蕭君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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