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佔領立法會案|遭指控無證入大樓採訪 《熱血時報》記者稱大樓內已無警員及職員 「就算我想根據正常手續都冇辦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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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日示威者佔領立法會案 ,7人審前承認暴動罪,藝人王宗堯、輕度智障男青年等共6人否認暴動等罪受審,今(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踏入第26天審訊。被告之一、《熱血時報》記者稱當天請示老闆黃洋達後,與另一同事獲老闆准許進入立法會大樓直播及拍攝,控方質疑被告沒有立法會記者證無權入內,被告解釋指現場沒有職員安排手續,在辯方複問下進一步澄清,當時大樓內已無警員及立法會人員,加上示威者已闖入內,「就算我想根據正常手續都冇辦法履行」。【7.1佔領立法會案報道結集】

6名否認暴動罪受審的被告為: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20歲)、運輸工人何俊諺(21歲)、網媒記者馬啟聰(30歲)、藝人王宗堯(42歲)、吳志勇(26歲)及林錦均(25歲)。林另否認一項刑事損壞罪。黃家豪、馬啟聰、王宗堯、吳志勇另被控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王及吳審前認罪,餘下兩人則否認此控罪。

被告稱獲老闆黃洋達批准後 與同事入大樓拍攝及直播

現34歲的馬啟聰自辯稱,他於2013年加入《熱血時報》,工作包括項目統籌、節目監製,他指公司沒有以「記者」職位聘請員工,但他亦會外出採訪,其中涉及2019年社會事件的採訪共兩次,分別為2019年6月16日及7月1日。馬表示,老闆黃洋達曾叮囑他們「要記住自己係一個記錄者嘅身分」,採訪期間須保障自身安全,至於立法會採訪,他僅於2014年到過立法會訪問時任議員黃毓民。

馬憶起,七一當日被指派到立法會綜合大樓接替早更同事,老闆事前特別告知,萬一要進入立法會大樓採訪,必須聯絡公司取得許可,約於晚上8時,他與另一同事華偉(音譯)在立法會附近一帶徘徊觀察事態發展,其間見到逾百至二百名示威者正破壞公眾人士入口的玻璃及捲閘,約1小時後,他聽到現場示威者口耳相傳稱可進入立法會,他遂致電公司,獲老闆黃洋達批准後與同事入內「孖住做」,同事負責直播,他則以手機拍攝。

辯方大律師陳德昌在庭上播放無綫新聞片段,顯示馬啟聰高舉手機拍攝,馬表示當天拍攝了約70張相片,部分刊登在《熱血時報》Facebook專頁上。

馬啟聰續指,他在晚上10時許獲身處公司的同事告知警方將會清場,他不希望夾在示威者及警方之間,同時留意到示威者正陸續離開,故認為到大樓外拍攝較為合適,遂於晚上近11時離開,並在外拍攝警方施放催淚彈清場的情況,及至翌日零時許離開金鐘。

不知立法會秘書處當時已發紅色警示須撤離

辯方大律師陳德昌向馬啟聰指出,當晚起至翌日凌晨,《無綫新聞》及《有線新聞》均有提及立法會秘書處發紅色警示一事,馬稱當時無收看上述電視台,不知已發紅色警示,亦無聽到廣播提及須撤離大樓。

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譚耀豪在盤問時質疑,立法會秘書處發出紅色警示後曾發新聞稿,公司理應有渠道獲得有關資訊,但馬表示對此不清楚。

譚耀豪續提到馬啟聰於2014年曾到到過立法會採訪一事,馬表示當時從議員助理手中接過訪客證,同意若沒有證件或未能入內。譚遂指七一當天,馬是明知自己沒有證件且不能進入大樓,馬否認,再遭譚質疑馬沒有獲立法會發出的證件,馬解釋道:「現場唔會有職員俾我查詢,需要安排咩手續。」而他請示公司後,公司最終着他與同事進入大樓採訪。譚續質疑道:「你認為公司可以幫立法會決定,批准你入去咩?你明知公司唔可以代立法會批准⋯⋯」馬認為公司當然不能代立法會作決定。

控方形容被告「Enter at your own risk」

譚於是形容馬是「Enter at your own risk,你係完全唔理有冇權,你就入咗去喇」,馬重申當時並非處於正常事態。譚又指,馬在案發時已從事傳媒工作逾5年,理應知道「唔係記者就可以隨便行入會議廳」,馬認為正常情況下不能入內。譚指出,馬明知須撤離仍闖入立法會,有關行為屬不遵守秩序,馬一概否認。

複問階段,辯方大律師陳德昌着馬澄清何謂不正常事態,馬聞言稱:「當刻已冇任何警務人員、立法會工作人員喺入面啦,已有示威者闖入⋯⋯就算我想根據正常手續都冇辦法履行,我有我工作做,所以我就履行我工作喇。」馬另澄清其主要工作為製作娛樂節目。

控方不爭議被告在立法會採訪

此外,譚耀豪一度在庭上指出,現階段審視證據後,「我哋唔質疑佢係入去做一啲採訪工作」,並無就暴動罪向被告指出控方說法。審訊明續。【7.1佔領立法會案報道結集】

法院:區域法院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李志豪
被告:黃家豪、羅樂生、何俊諺、畢慧芬、孫曉嵐、潘浩超、馬啟聰、王宗堯、沈鏡樂、劉頴匡、吳志勇、范俊文、林錦均
控罪:暴動罪、非法集結罪、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的範圍罪、刑事損壞罪
案件編號:DCCC606-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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