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佔領立法會案|辯方爭議智障男被告不宜答辯 控方臨床心理學家指被告有機會誇大病況或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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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日有大批示威者在金鐘立法會大樓一帶聚集,其後有示威者進入並佔領立法會被捕。其中13人被控暴動等罪,7人審前認罪即時還柙,另包括藝人王宗堯在內的6名被告不認罪受審,法庭昨就其中一名被告何俊諺是否適宜答辯展開聆訊。辯方第二名精神科專家今被控方質疑在評估被告能否與律師溝通時,錯誤理解律師「指示」的意思,另質疑其報告不謹慎,辯方專家均否認。控方臨床心理學家下午作供稱,被告在「記憶偽裝測試」的結果顯示他有機會誇大病況或障礙,另指被告曾兩度問及其表現「係咪做得好差」。【7.1佔領立法會案報道結集】

專家:「教佢搭車搭去邊可能會明,講法律上運作概念未必明」

辯方另一名專家證人、精神科醫生專家李卓穎供稱,根據何俊諺智力及讀寫障礙等病歷,判斷他因長期患精神分裂症,智力、認知能力有減退,影響他不適合答辯。李補充指,被告5歲獲評智力偏低及低,另確認被告在2016年被診斷患精神病。辯方問,被告是否如控方指,只要給予空間、忍耐和指引就明白控罪?李不同意,認為即使外人給多些時間耐性,被告亦沒有耐性和動力接收信息。

控方盤問指,如果辯方律師用精神科醫生的方式與被告溝通,能否令他容易明白對話內容?李認為要視乎溝通的內容,「教佢搭車搭去邊可能會明,但講法律上法庭上運作嘅一啲概念未必明」。控方續問,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是否有吸收、思考警員的提問並回答問題,甚至乎提出自己的意見的能力?李同意,但質疑被告是否穩定地運用這些能力。李另指,如果不在乎被告答案的質素,「問佢耐啲,實會答得多啲」。

控方質疑辯方專家錯誤理解被告給律師「指示」意思

控方指出,被告曾向另一辯方精神科醫生黃宗顯講述不少資料,包括案發及與警員會面情況,問李卓穎會否同意被告有能力與一名專業人士溝通及給予指示?李不同意被告能給指示。控方續指,指示意指被告對案件的看法,並將看法告知律師。李說:「以為指示係你(被告)想佢(律師)點幫你。」控方則指出,李評定被告不能給予律師指示,是基於他錯誤理解關於指示的意思。

就被告曾在法庭提問,關注還柙索取精神科報告會否超過14天,控方認為這反映被告似乎能明白法庭程序,甚至提出己見。李認為因辯方律師就此有作解釋,但質疑被告僅「關注幾時出返嚟」。

辯方專家否認控方指其評估報告不謹慎或馬虎

李卓穎另承認只與被告會面一次,他同意被告的病情可以很浮動,但認為檢視過往病歷,已能判斷其病情是否不穩定。李同意曾有懷疑被告在認知評估中沒盡力回答或造假,但考慮其他可能性後,終判斷被告不宜答辯。控方另質疑李評估被告能否明白控罪時,提及不相關內容,包括被告的語言、工作能力。李否認控方指他的評估不謹慎或比較馬虎。

控方又援引另案DCCC904(a)/2019,指本案兩名辯方精神科醫生專家,同為該案患嚴重認知障礙被告的辯方專家證人,而兩人的證供在該案均不被接納。辯方於覆問時澄清,該案法官評論專家為誠實證人、盡力作供,沒作虛弄假。

控方下午傳召心理學家藍慧媛,藍現職懲教署,有時會到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工作,曾在2023年5月22日會見被告,為他進行TOMM(Test of Memory Malingering,記憶偽裝測試)。藍供稱該測試需要被告重覆辨認圖片,成功辨認愈多、分數愈高,結果顯示被告有傾向將自己病況或障礙誇大(malinger)。

控方臨床心理學家指被告表現異於真正有記憶困難者

藍亦提出在測試期間的觀察,包括當她告訴被告答案正確時,被告會表示「只係估下啫」,顯示他未有盡力完成測試(poor effort)。被告的表現亦與真正有記憶困難人士不同,顯示他有機會刻意選擇錯的答案。而被告在測試時能跟從指示,對答如流,並可在理想時間內完成測試,表現與他在測試中獲得的分數不一致。藍另指,過程中沒發現被告有其他明顯精神病狀況,被告亦對其測試成績感興趣,包括兩度問她:「我係咪做得好差?」當藍向被告講述分數時,被告亦會反問:「我呢個表現應該好差可?」

辯方盤問下,藍強調測試是評估識別能力,與智力問題不相關,因智障人士有的是工作記憶(working memory)問題,而非認知問題。藍同意被告當時有可能敷衍作答,另同意智障人士在測試的假陽性較高,但基於當事人接受測試時的狀況,最終沒有調整分數。

心理學家作供完畢,明天將傳召控方精神科醫生作供。

報稱運輸工人的何俊諺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學生羅樂生、「佔旺女村長」畢慧芬、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佔旺畫家」潘浩超、網媒記者馬啟聰、藝人王宗堯、地盤工沈鏡樂、劉頴匡、吳智勇、范俊文、林錦均,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何另被控「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7.1佔領立法會案報道結集】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李志豪
被告:黃家豪、羅樂生、何俊諺、畢慧芬、孫曉嵐、潘浩超、馬啟聰、王宗堯、沈鏡樂、劉頴匡、吳志勇、范俊文、林錦均
控罪:暴動罪、非法集結罪、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的範圍罪、刑事損壞罪
案件編號:DCCC606-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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