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7月1日有大批示威者在金鐘立法會大樓一帶聚集,其後有示威者進入並佔領立法會被捕。其中13人被控暴動等罪,7人審前認罪即時還押,另包括藝人王宗堯在內的6名被告不認罪受審。法庭就其中一名被告何俊諺是否適宜答辯展開聆訊,今傳召辯方精神科專家黃宗顯作供。主控引控方專家認為只要給予指引及空間,被告便適宜答辯,稱「律師都係專業人士」。黃宗顯強調與智障人士溝通須重覆提問,給予大力度的空間及時間,質疑律師沒這方面經驗。就控方質疑指他在另一案擔任專家證人時,曾被法官批評他對被告的自我陳述和聲稱「照單全收」,黃強調本案的報告是他經過會見被告、其父母及考慮被告醫療及背景等紀錄後作出。【7.1佔領立法會案報道結集】
辯方精神科專家黃宗顯供稱,曾與被告何俊諺會面8次,共12小時30分鐘,首次會面時被告未有律師指示找精神科專家評估,黃只是義務協助診斷,發現被告答辯有問題,溝通有困難,認知比一般人低,懷疑被告有發展障礙及腦部發展停頓。其後被告的代表律師再次找他擔任辯方專家作評估。
被告被評輕度智障 另有閱讀障礙、自閉等多重障礙
黃參考被告做的獨立評估、其背景、醫健通及大埔醫院等精神科病歷,發現被告早於4歲大時在粉嶺兒童評估中心有登記及跟進,後亦被評為「有限智能」及「輕度智障」,另有閱讀障礙、自閉症譜系障礙等多重障礙,曾因出現幻聽被醫生診斷不排除有思覺失調及精神分裂症。被告持有傷殘證,另領取傷殘津貼。
黃續指,曾與被告進行臨床評估,包括測試他能否明白控罪、決定認罪、挑戰陪審團及法官、給律師指示、明白法庭程序及作供,綜合報告內容認為被告不適宜答辯。黃評論控方的精神科專家報告指,雖然被告能說出知悉被控暴動罪、知有律師代表和出庭時間地點,但理解資訊不代表明白控罪意思,亦不代表能真正做到與律師溝通及為自己辯護。黃另強調,考慮被告是否合適答辯,不單看是否通過控方心理學家提出的Tomm Test (記憶偽裝測試),亦包括評估他有否分析及作出結論的能力。
控方指給予空間和指引被告適合答辯 辯方專家憂律師沒經驗溝通
控方盤問指出,被告與黃宗顯會面時聲稱沒有看過有關錄取口供的聲明,顯示他聽懂指示,又說得出許多案發時事情。黃回應指,被告的答案簡短,即使答到亦不代表相關或真確,而且要多次重覆問題被告才能回答。主控引控方專家認為只要給予指引(guidance)及空間 (allowance),被告便可以答辯,「律師都係專業人士」。黃重申,以他服務智障經驗而言,與智障人士溝通要重覆提問,給予大力度的空間及時間,律師沒這方面經驗,另要視乎事件的複雜性。
控方播放被告警誡下錄影會面片段,問黃被告能否聽懂問題、思考和回答?黃同意被告有對問題作出回應,但質疑回應是否真實、有否前言不對後語。控方續指,被告懂得回答「唔太清楚」或「唔係太記得」,亦曾更正警員其答案,看片段認人時又曾問警員「使唔使指埋朋友出嚟」,黃同意從會面中可見被告「好合作」。
控方問被告在錄影會面回答問題的答案是否連貫而相關,且「對答如流」,黃同意被告答案連貫相關,但準確性則不能證明。黃指出,與智障人士對話,須確認他們所指「明白」和「了解」的事是甚麼。黃另同意在所有與被告會面中,從詢問及觀察均看不出當刻評估時被告有精神病的狀況。
控方指辯方律師曾多次索取被告指示 被告能明白法庭程序
控方呈上辯方回覆律政司的信件,指辯方曾表示當事人同意被還柙14天索取政府精神科報告;預審時被告曾在犯人欄內發言,詢問法官是否14日後一定可以獲釋,辯方律師亦曾到犯人欄跟被告對話,顯示被告有能力明白法庭程序。
控方另指,辯方律師曾就一份書面同意書,表示正向被告索取指示。就本案分拆案件處理,辯方亦曾提出被告反映他希望留在本案的意願。因此控方認為被告能明白法庭程序,並可跟律師溝通。
黃同意上述情況可見被告能夠溝通,但認為需整體評估被告對事情認知的程度。他舉例指在錄影會面中,被告初時明白被羈留通知書內容,但在黃面前卻「所有嘢都讀錯哂」。黃續指,應覆核被告是否確實明白或明白多少內容,重申不會對被告的評估有改變。
辯方專家在另案被官批評 「照單全收」被告自我陳述
控方舉出案例,指黃宗顯在另一案擔任專家證人時曾被法官批評他對被告的自我陳述和聲稱「照單全收」。黃不同意他在本案「照單全收」,表示在其他案件亦有法官認為他是可靠證人,強調本案報告是經過會見被告、其父母及考慮被告醫療及背景紀錄後作出。
另外,黃在盤問下不認同被告能與律師有效溝通,指例如律師向被告索取指示時,被告會突然說出電視劇集內容,或沒意思的短句。控方續質疑只要律師解釋時簡化資料,被告能明白內容。黃答謂:「相信佢(被告)見我之前律師有解釋。」控方則謂:「唔知佢(辯方律師)點解釋比佢聽,我唔知。」
黃另同意控方指出,曾懷疑被告回答的真確性,但整體而言不會形容被告不可信,只是沒盡力回答黃的問題,或者不想回答、不合作時就會稱「唔記得」,「敷衍唔等同係造假」。
黃宗顯作供完畢,審訊明續。
報稱運輸工人的何俊諺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學生羅樂生、「佔旺女村長」畢慧芬、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佔旺畫家」潘浩超、網媒記者馬啟聰、藝人王宗堯、地盤工沈鏡樂、劉頴匡、吳智勇、范俊文、林錦均,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何另被控「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7.1佔領立法會案報道結集】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李志豪
被告:黃家豪、羅樂生、何俊諺、畢慧芬、孫曉嵐、潘浩超、馬啟聰、王宗堯、沈鏡樂、劉頴匡、吳志勇、范俊文、林錦均
控罪:暴動罪、非法集結罪、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的範圍罪、刑事損壞罪
案件編號:DCCC606-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