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佔領立法會案|王宗堯稱逗留議事廳僅27秒 為將插座式充電器交予記者 控方質疑「深入虎穴」為不知名記者身赴暴動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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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日示威者佔領立法會案 ,7人審前承認暴動罪,藝人王宗堯、輕度智障男青年等共6人否認暴動等罪受審,今(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踏入第27天審訊。藝人王宗堯今日開始出庭自辯,他稱當天獲朋友告知有記者需要插座式充電器,故於晚上11時許進入會議廳,逗留不足27秒後離開,全程身在立法會不超於3至5分鐘。

控方質疑,王大可將充電器交予立法會外圍的記者,卻「深入虎穴,去到最核心嘅會議廳範圍」,王則指從直播畫面得知會議廳情況相對平靜,但控方指警方已告知將會清場,王重申初衷是將充電器交到記者手中,讓記者繼續報道。控方再反駁指,當天有機會被定性為暴動,質疑王為了不知名記者身赴暴動現場,王回應道:「我明白好愚蠢,但當時好純粹咁諗。」【7.1佔領立法會案報道結集】

6名否認暴動罪受審的被告為: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20歲)、運輸工人何俊諺(21歲)、網媒記者馬啟聰(30歲)、藝人王宗堯(42歲)、吳志勇(26歲)及林錦均(25歲)。林另否認一項刑事損壞罪。黃家豪、馬啟聰、王宗堯、吳志勇另被控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王及吳審前認罪,餘下兩人則否認此控罪。

買充電器後知立法會情況混亂 未有即時折返金鐘

王宗堯自辯時先提及個人背景,2003年畢業於倫敦大學學院,主修經濟及統計學,現為一名藝人。

王表示,七一當日下午3時許離開位於銅鑼灣的住所,欲參與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由於人群眾多,他一度在駱克道附近徘徊,未幾接獲記者來電邀約訪問,他遂返回住所附近受訪。王指,其後他加入隊伍向金鐘方向前進,抵達中信大廈外時獲朋友告知有記者需要插座式充電器,經網上搜尋及致電後,得知位於葵涌、以往拍戲取景附近的「超宜五金家居用品」正在營業,他隨即駕車前往該店購買插座式充電器。

代表王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展示一張照片,拍到購物籃上有數個插座式充電器外盒,而圖片上方顯示的時間為晚上8時33分,王指當晚在WhatsApp向女友交代「買緊叉電器畀記者」。他購買後得知示威者已衝入立法會大樓,因情況混亂,他未有即時折返金鐘,曾到朋友的花店休息,並接送朋友回家,其間再次收到朋友通知該名記者仍需要充電器,王於是駕車前往中環碼頭,再步行至立法會大樓,約於晚上11時45分到達。

片段見與他人交談 王指因不知哪位記者故詢問

駱應淦在庭上播放新聞片段,顯示王宗堯在會議廳與他人交談,王解釋,因沒有指明是哪一位記者需要充電器,他深信「我交畀記者,佢哋就會交畀需要嘅人」,因此他詢問其中一位身穿反光背心、掛有記者證的記者應交予何人。此外,《誌》的新聞片段亦拍到王手持物件,王稱當時手持銀包及兩個充電器。

駱最後問王在立法會逗留多久,王稱「我相信前後唔超過3至5分鐘」,至於逗留在會議廳的時間則只有「幾十秒」,駱追問是否不超過27秒?王確認。

有關訊息來自朋友 估計記者可能器材無電

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譚耀豪在盤問王宗堯時,問他有否親自接收記者需要充電器的訊息,王表示沒有。在暫委法官李志豪要求澄清下,王進一步解釋,他的朋友曾參與涉及記者議題的拍攝,與記者之間有一個通訊群組,該記者在群組發出要求充電器的訊息。譚指,因此王並不知悉該記者為何人,王同意,但得知記者需要插座式充電器,他根據報道推斷記者在立法會範圍採訪,並估計記者的器材可能沒有電。譚質疑道:「就係因為一個咁簡單訊息去撲(充電器),你唔知為乜⋯⋯?」王自言經常幫助身邊的人,譚遂問王是否樂於助人,王答指「會嘅」。

譚指出,事實上王不知悉需要充電器的記者為何人、不知對方身處立法會大樓內或外,甚示不清楚對方的性別、所屬報館,王表示同意,但當時只打算將充電器交予記者。譚質疑,王抵達立法會的相若時段,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正在公眾入口(1)附近接受傳媒採訪,不過王表示當下並無見到任何記者。

李官一度關注王當時是否打算將充電器「是但」交予一名記者,王確認,譚追問是否可交給立法會外圍馬路的記者?王稱其實可以。譚質疑道:「但你選擇深入虎穴,去到最核心嘅會議廳範圍,交畀嗰度嘅記者,你當時知道係嚴重嘅暴動現場。」王指,根據直播得知會議廳情況相對平靜、安全,身處在內的大部分都是記者。

或會被誤認示威者 王稱當刻沒太介意自身安全

譚耀豪續指警方已告知將會清場,為何王宗堯仍選擇入內,王重申初衷是將充電器交到記者手中,讓記者繼續進行報道,譚遂問:「你有可能被差人誤以為係示威者,有冇咁諗?」王稱當時「單一、純粹」認為記者有需要,故「嘗試交畀佢哋就離開,我盡咗我嘅責任去協助佢哋⋯⋯當刻冇太介意自身安全」。

譚指,早在6月12日等衝突已被定性為暴動,王理應可預想七一當日立法會的情況亦可能被定性為暴動,王同意,亦了解當時事態嚴重。譚質疑王是否仍然為將充電器交給不知名記者而身赴暴動現場,王回應道:「我明白好愚蠢,但當時好純粹咁諗。」

譚又指,王理應認識眾多記者朋友,隨時可以致電他們找出需要充電器的記者,王稱大多認識娛樂記者,而遊行結束後娛記已離開,但譚指可透過娛記聯絡港聞記者,王同意。【7.1佔領立法會案報道結集】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李志豪
被告:黃家豪、羅樂生、何俊諺、畢慧芬、孫曉嵐、潘浩超、馬啟聰、王宗堯、沈鏡樂、劉頴匡、吳志勇、范俊文、林錦均
控罪:暴動罪、非法集結罪、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的範圍罪、刑事損壞罪
案件編號:DCCC606-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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