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佔領立法會案|王宗堯、孫曉嵐等7人上訴被駁回 官指王宗堯行為屬「鼓勵」暴動 原審以3個月差別區分刑期足反映各人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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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日示威者佔領立法會案 ,藝人王宗堯、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等12人暴動罪成,分別被判囚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王宗堯、孫曉嵐等7人分別就暴動定罪及刑期提上訴,上訴庭今(18日)駁回全部上訴。

上訴庭在判詞強調,王宗堯明知立會大樓被佔領,仍決定穿黑色、印「1/2,000,001 我自由故我在I’m free, therefore I am」字樣的T恤進入會議廳,他其後不單將器材交給記者,更與示威者勾肩搭背,並非無辜路人,行徑遠超「身在現場」,屬「鼓勵」暴動,故認為原審裁定無犯錯,遂駁回王的定罪上訴。

至於眾被告的刑期上訴,上訴庭同意本案暴動極嚴重,應以7年為罪責嚴重者的量刑起點,即使被告角色不同,刑期調節空間有限,原審以3個月差異區分高、中及低三級,足以反映各人罪責。【7.1佔領立法會案報道結集】

王宗堯、吳志勇、林錦均及沈鏡樂今早到庭聽取判決,王向公眾席方向點頭示意。

7名上訴人依次為:畢慧芬、孫曉嵐、吳志勇、林錦均、羅樂生、沈鏡樂及王宗堯,他們就刑期提上訴,畢慧芬及王宗堯另就定罪提上訴。

針對王宗堯的定罪上訴,原審法官不接納王進入立法會會議廳只為將充電器材交給記者朋友,認為他只是砌詞,上訴庭在判詞指出原審羅列的理由及分析,合理及充分支持有關結論,並非事後孔明。

王宗堯穿黑T恤入會議廳與示威者攬肩 滿足暴動罪犯罪行為

上訴庭又指,王宗堯明知大樓被佔領,仍決定穿黑色、胸前印「1/2,000,001 我自由故我在I’m free, therefore I am」字樣的T恤入會議廳;王在會議廳時不單將器材交給記者,更與示威者拍肩、攬肩等,並非「無辜的路人」在錯誤時間在錯誤地方出現,而是明知事態發展,仍決定現身會議廳,作出被拍攝下的行為,其行徑明顯遠超「身在現場」門檻,屬「鼓勵」類別,滿足暴動罪的犯罪行為,故認為原審裁定並無犯錯,唯一不可抗拒的合理推論是王有意圖參與暴動、並為助長受禁行為行事,遂駁回王的定罪上訴。

針對畢慧芬認罪後作出的定罪上訴,上訴庭則指畢慧芬不論在法律或事實層面上,均無基礎推翻暴動罪及違反行政命令罪的認罪答辯,故駁回其定罪上訴。

7名被告提出的刑期上訴均被駁回。上訴方早前聆訊時力陳原審3個級別的量刑起點,各自僅相差3個月,不足反映不同被告的參與程度。惟上訴庭不接納,指出3個級別的前提是本案暴動「極其嚴重」,以6年半作為所謂「最輕」級別的起點屬合適。上訴庭強調,任何人參與這類極其嚴重的暴動,不論參與方式,本質已極其嚴重,就角色不同的刑期調節空間有限,因此就本案而言,上訴庭認為以3個月差異區分3個級別,已足以反映各被告的罪責。

孫曉嵐判57個月非過高 原審考慮暴動深遠影響非全歸咎本案

對上訴方指不應將其他暴動者行為「諉過」被告,上訴庭指雖然被告或在不同階段參與暴動,但他們均參與同一暴動,因此其他參與者的行為,不單是量刑背景,更是同一暴動的犯罪行為,法庭必須考慮,以正確反映暴動罪的特性,不應將個別人士行為獨立抽空處理,皆因暴動者並非單獨行事,而是恃人多勢眾,以暴力達到目的。

代表孫曉嵐的大律師馬維騉聆訊時指,他接納7.1暴動極為嚴重,只投訴原審法官在判刑理由書指「事件之後對社會帶來的影響可見深遠,其後引發的一連串的示威暴動,香港特區其後的歲月中經歷大大小小不同程度的暴力衝突,整個社會陷入動盪不安的時代」,將2019年下半年暴力衝突全部歸咎本案暴動。不過,上訴庭認為原審旨在考量暴動的深遠影響,屬合乎情理的事實描述,並非將其後暴力衝突全歸咎本案暴動。上訴庭又指,原審判處57個月監禁並非明顯過高。

針對案中刑期第二重、被判囚80個月的吳志勇,上訴庭指他未能證明自己在不知情下決定放棄上訴,故駁回他放棄無效的申請。不過,上訴庭指出,吳的刑期上訴無論如何都不可作合理爭辯,強調他在會議廳與其他示威者討論去留、接受媒體訪問,談及盡量死守、鎖死大樓5道門、應否參考太陽花革命等,同意原審指其言行是鼓勵暴動延續,屬積極參與者。

至於刑期最重、被判囚82個月的林錦鈞,上訴庭指他「走在暴動最前線」,以鐵馬破壞立法會大門玻璃,破壞社會安寧,明顯地促成、協助及鼓勵其他暴動者進入大樓,原審以最嚴重級別7年為量刑起點,並無犯錯。

各人在原審時面對的控罪、被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裁定的參與程度及判刑如下:

暴動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刑事損壞參與程度刑期
林錦鈞罪成罪成嚴重82個月
吳志勇罪成認罪嚴重80個月
王宗堯罪成認罪74個月
畢慧芬認罪認罪中等59個月7日
羅樂生認罪存檔中等59個月7日
孫曉嵐認罪存檔57個月
沈鏡樂認罪存檔55個月15日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法官張慧玲、法官楊家雄
上訴人:畢慧芬、孫曉嵐、吳志勇、林錦均、羅樂生、沈鏡樂、王宗堯
控罪:暴動、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刑事損壞

法律代表
上訴方:
大律師馬維騉、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余承熹(代表孫曉嵐)
大律師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代表吳志勇)
大律師董皓哲(代表林錦均)
大律師梁耀煒、大律師柯愷欣(代表羅樂生)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大律師譚俊傑、大律師鄧立信(代表王宗堯)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黎靖頎、檢控官蕭君裕
案件編號:CACC63/2024(DCCC606-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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