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7月1日示威者佔領立法會案今(2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開審,「35+」初選案被告之一的劉頴匡、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等7人承認暴動罪,孫等人須即時還柙。案情揭示立法會保安見無法應對示威者,遂要求警方派員到場增援,警方經政總前地進入立法會布防。至晚上時分,保安在警方建議下一同撤離,而警方撤走後不久立法會即「失守」,大批示威者湧入大樓破壞,另在會議廳塗污區徽及噴口號等,損毀招致逾3600萬元維修費用。案情指,認罪7人均被拍到有所作為,其中劉頴匡向眾人表達示威者去留的意向、孫曉嵐則在會議廳內與他人交談等。劉頴匡聽畢案情後回答:「我特別同意『沒有暴徒 祗有暴政』呢部分,其他案情都同意。」
至於王宗堯及另一承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的範圍的被告,案情指兩人曾出現在會議廳內。王宗堯散庭後在庭外表示,會以平常心、誠實地面對本案:「只要自己誠實咁講說出自己嘅部分,無論係點都好,我覺得都可以勇敢面對。【7.1佔領立法會案報道結集】
承認暴動罪的7名被告,為廚師羅樂生(19歲)、「佔旺女村長」畢慧芬(24歲)、孫曉嵐(23歲)、「佔旺畫家」潘浩超(31歲)、地盤工沈鏡樂(23歲)、劉頴匡(26歲)及范俊文(28歲)。7人被定罪後,辯方替沈及劉申請保釋,但劉因「35+初選」案須繼續還柙。至於原獲保釋的孫、范則撤銷保釋,須即時還柙。
控方讀畢開案陳詞後將播約11小時涉案發過程「精華片段」
控方讀畢案情後,各被告逐一表示是否同意案情,劉頴匡就表示:「法官閣下,我特別同意『沒有暴徒 祗有暴政』呢部分,其他案情都同意。」暫委法官李志豪遂向劉確認他是否同意案情,劉表示同意。
控方明天將繼續讀出開案陳詞,其後會播出長約11小時的「精華片段」。法庭將在下周處理尚未答辯的被告何俊諺是否適合答辯一事,控辯雙方均會傳召醫生出庭作供。
7名承認暴動罪被告承認的案情指,2019年7月1日民陣發起名為「撤回惡法 林鄭下台」的遊行集會,原定由維園遊行至金鐘政總,其後因應立法會大樓發生的事,民陣將遊行終點改為中環遮打道行人專用區。自當日清晨約3時起,數以百計示威者已於立法會大樓外聚集,及至早上約6時,數千人在金鐘及灣仔一帶集結堵路,警方其後在夏慤道、中信大廈、龍合道、龍和道設封鎖線。
案情指警方接立會保安求助 從政總前地入大樓協防
案情續指,首階段為立法會大樓外的衝擊及對峙。當天下午1時許,示威者開始在立法會大樓議員入口(2)外近添美道聚集,由於只得3至4名立法會保安人員應對示威者,立法會保安主任在10分鐘後聯絡警方,要求警方派員進入大樓防守。
及至下午1時27分,示威者開始以硬物敲打上述入口外的玻璃幕牆,警方於1分鐘後便從政總前地進入立法會大樓,並在示威者聚集的入口附近布防。直至下午4時許,逾千名示威者續在大樓外集結,他們持續以鐵籠車、鐵枝、鎚子等物品撞向入口的玻璃幕牆,立法會大樓內的防暴警6度舉紅旗警告示威者離開但不果。有片段拍到潘浩超身在示威者防線最前方,范俊文則手持鐵鎚擊打玻璃,其後將鐵鎚交予另一人。
之報有示威者向大樓內的防暴警員投擲白色粉末致冒煙,另擲雞蛋及高叫「釋放義士」等口號,身在政總的防暴警亦被投擲雞蛋、水樽、雨傘等雜物。片段拍到在示威者投擲雜物時,潘浩超曾參與其中,涉掟出雞蛋及膠樽。而多名時任立法會議員包括梁耀忠、郭家麒、朱凱廸、張超雄、許智峯、尹兆堅及林卓廷均曾到場斡旋,他們勸喻在場人士停止衝擊但不果,其間梁及郭被示威者推開,梁更推跌在地,郭亦在混亂中受傷。
秘書處獲梁君彥同意後發「紅色警示」
由於當日下午5時起,不斷有示威者前往俗稱「煲底」的立法會大樓圓鼓地下近公眾入口(1)位置,立法會秘書處在徵得身兼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同意,其後發出「紅色警示」,下令所有人須撤離大樓。
其後愈來愈多示威者在「煲底」聚集,他們拆毀立法會大樓外的鐵欄、塗污閉路電視鏡頭,有人協助傳送雨傘、頭盔等物資,有人在場派發自製盾牌,另有人以手勢通知其他示威者準備工具,以進入及衝擊立法會大樓,大批人士拍掌歡呼或叫喊「加油」,片段就見到,另一承認暴動罪的被告沈鏡樂在集結人群中徘徊。
及至晚上8時半後,公眾入口(1)鐵閘後方的防暴警多次要求示威者停止衝擊,示威者未有理會,反透過鐵閘的罅隙,以鐵枝、鐵筆、雨傘「篤」向警方,又投擲發臭雞蛋及潑出刺激性液體等,一名警長被刺激性液體潑到,事後聲稱左前臂有紅腫。
案情指保安在警方建議下撤離 防暴警撤走立會即失守
案情續提及有關立法會失守的階段,當晚8時45分,有見示威者即將攻進大樓,立法會保安部人員在警方建議下撤離大樓,大樓內的防暴警亦於6分鐘後撤走,示威者繼續撬開鐵閘,約於晚上8時55分毀壞鐵閘,數百名示威者隨即湧入,10分鐘後,另一批示威者亦經大樓近議員入口(2)進入立法會大樓。
案情指,示威者闖進立法會期間,曾毀壞保安控制室所有器材、會議廳內議員座位的收音器及電腦屏幕、噴黑閉路電視攝錄機、打碎視像屏幕等。片段所見,畢慧芬曾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亦拍到她手持一支約兩米長的鐵枝走到議員入口(2)。
立法會案發當晚「失守」過程時序:
約20:30|公眾入口(1)鐵閘後方防暴警多次要求示威者停止衝擊但不果
20:45|示威者即將攻進大樓,警方建議立法會保安部人員撤離大樓
20:51|防暴警撤走
20:55|示威者撬毀公眾入口(1)鐵閘,數百名示威者隨即湧入
21:05|另一批示威者經大樓近議員入口(2)進入立法會大樓
21:29|示威者成功闖進立法會大樓一樓會議廳
片段見劉頴匡曾在會議廳內跟示威者商討去留決定
示威者於晚上約9時半闖進一樓會議廳,有人以噴漆在主席台後方的牆噴寫口號、塗污區徽,並將港台旗覆蓋主席台,再拉起一幅寫上「沒有暴徒 祗有暴政」的橫額;有示威者將時任官員即特首林鄭月娥、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警務處長長盧偉聰的肖像紙牌放於主席台前,亦有人在該處撕毀《基本法》小冊子,或將其棄在地上。
片段所見,沈鏡樂出現在會議廳內,潘浩超則取去議員座位席桌上取去黃色及橙色螢光筆;警方事後發現近主席台的木欄杆上,有一個屬於羅樂生的左手掌印。
時任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謝振中在晚上近11時向公眾表示,警方將於短時間內清場,不過大批人士仍未離開,更在會議廳主席台前發表講話,包括提出示威者的訴求、表達對政府或立法會制度的不滿、呼籲透過不合作運動及佔領立會表達訴求,部分人則在會議廳內商討撤離抑或留守,當中包括劉頴匡。
片段拍到劉當時戴上黃色頭盔、身穿一件印有「HOPELESS」字樣的上衣,他在會議廳內,以擴音器向示威者及傳媒發表講話,包括指大樓內的示威者正準備離開,但部分人決定留守,並指「咁如果係要撤嘅、係要撤嘅,大家真係12點前、12點前要安全離開呢度」,又呼籲身在金鐘的示威者盡可能守護留守立法會人士至最後一刻。
片段另拍攝到孫曉嵐在會議廳先後與兩名男子交談,其中一人身穿深色上衣,另一人戴上黃色頭盔、手持拍攝工具,談話間孫一度拉低口罩。
示威者損毀大樓設施 維修費逾3600萬元
防暴警員最終在晚上11時從警總出發,於7月2日凌晨12時許抵達龍和道一帶與示威者對峙,當大部分人已離開立法會大樓或「煲底」,警方開始向立法會大樓推進,沿路施放催淚彈,並於當晚凌晨一時進入立法會大樓,惟發現已無任何示威者。
案發後,警方圍封大樓進行搜證,及至7月3日警方才解封,不過「紅色警示」生效至7月11日早上。經點算後,立法會設施包括鐵馬、132個閉路電視鏡頭、45幅玻璃幕牆、11部電梯、10條扶手電梯等被嚴重毀壞,需要更換,總維修費合共36,284,116港元,至同年10月16日才完成修復。
兩被告警誡下認曾進入立法會 一人手機留多張自拍照
沈鏡樂及范俊文分別於2020年10月及11月被捕,其餘5人均在2019年7至9月被捕。其中警方在沈的手機發現他於7月1至2日的照片,包括於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外、會議廳主席位及議員坐位上的「自拍」。他在警誡下稱「7月1日嗰日本我都係入咗立法會議事廳主席位嗰度影咗張相」,並在警誡會面中進一步指,當天見大批示威者湧入立法會,自己便跟隨入內、四處走動,其後再跟大隊入會議廳,並走到主席位上「自拍」,而其手機顯示立法會正門、「煲底」、金鐘站的自拍照,相中均為他本人。
羅樂生就在警誡下稱「我7月1號嗰日有出灣仔遊行,冇做其他嘢」,他在警誡錄影會面中進一步承認,7月1日曾參與運送物資,包括生理鹽水及飲用水,直至晚上因好奇而走到玻璃幕牆位置,繼續運送物資給大樓內的示威者,至警方清場時,他就與示威者逃向金鐘站。
承認案情指王宗堯及吳志勇曾出現立法會會議廳內
至於王宗堯及吳志勇承認的案情則指,王於當晚11時許曾出現在會議廳內,他身穿黑色上衣,沒有任何遮蓋面容的物品。他於2019年9月30日在住所被捕,警方在檢獲一件印有包括「我自由故我在」字樣的上衣。
此外,當示威者站在會議廳的桌上使用擴音器時,吳就站在示威者身旁,並逗留至晚上近12時。吳於2020年1月9日被捕,他在警誡下承認當日曾到過立法會,「但係我冇破壞任何嘢」。【7.1佔領立法會案報道結集】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李志豪
被告:黃家豪、羅樂生、何俊諺、畢慧芬、孫曉嵐、潘浩超、馬啟聰、王宗堯、沈鏡樂、劉頴匡、吳志勇、范俊文、林錦均
控罪:暴動罪、非法集結罪、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的範圍罪、刑事損壞罪
案件編號:DCCC606-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