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7月1日示威者佔領立法會案 ,7人審前承認暴動罪,藝人王宗堯、輕度智障男青年等共6人否認暴動等罪受審,今(1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踏入第25天審訊。被告之一、香港城市大學學生會編輯委員會記者黃家豪繼續自辯,在庭上否認跟隨非法示威者進入會議廳,自言經驗不足,會視乎其他資深行家而行動,明言:「如果冇其他記者入去(會議廳)我唔會入⋯⋯冇記者入去我覺得係inapporiate(不恰當)行為」。他又指,當時會議廳仍有其他記者在場拍攝,因此認為紅色警示所要求的「所有人」撤離,並不包括傳媒。【7.1佔領立法會案報道結集】
6名否認暴動罪受審的被告為: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20歲)、運輸工人何俊諺(21歲)、網媒記者馬啟聰(30歲)、藝人王宗堯(42歲)、吳志勇(26歲)及林錦均(25歲)。林另否認一項刑事損壞罪。黃家豪、馬啟聰、王宗堯、吳志勇另被控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王及吳審前認罪,餘下兩人則否認此控罪。
代表黃家豪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在庭上播放立法會大樓閉路電視片段,黃在片段中認出自己,指當日他戴上橙色頭盔,身穿反光背心。
逾百記者會議廳內拍攝 「甚至可能近百五」
黃憶起當晚9時許聽到有人大喊「去會議廳」,他在一樓會議廳外見到50至100名示威者,因被傘陣阻擋視線,他僅聽到撞木聲,他其後進入會議廳,見到不同機構的記者,形容記者人數「超過一百甚至可能近百五㖭」,在主席台附近拍攝時十分擠迫,有行家一度大叫「行家攝鏡」示意對方阻擋鏡頭。
潘熙另播放TMHK、TVB的直播片段,顯示黃在會議廳內曾高舉相機拍攝。黃表示,當時正拍攝示威者在牆身塗鴉、撕毀基本法小冊子等情況,附近亦有身穿「PRESS」背心的記者。及至7月2日凌晨零時許,他離開大樓,到附近的中信大廈拍攝警方清場情況。
黃約於1小時後折返大樓,欲拍攝大樓遭破壞後的境況,他稱當時公眾入口(1)旁有5至6位警員駐守,附近亦有其他記者,警方不曾查證、截停或指示他們須馬上離開,甚至無阻止記者再進入會議廳拍攝。潘遂問黃有否意圖參與或鼓勵他人參與暴動?黃稱「絕對沒有」。
控方質疑被告在紅色警示下進入立會大樓
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譚耀豪盤問黃家豪時,問及黃何時得悉立法會發出紅色警示。黃稱編委會在附近租用了酒店房間作為臨時工作站,他約於晚上8時得知,譚於是指出,警示內容是要求所有人士立即撤離,反問道:「你仲可以入去?」
黃稱,當時仍有其他記者身處大樓內,他不認為自己包括在「所有人」之內,但譚認為「法例唔輪到你自己去演繹」。
譚耀豪續指,當天示威者撞破1樓會議廳大門並非法入內,可謂破門而入,正如立法會保安主任早前在庭上供稱,平日即使是記者都不得入內,然而黃選擇跟隨非法人士進入會議廳。黃否認,並指「我係跟其他記者」。
「冇記者入去我覺得係inappropriate行為」
譚又指,事實上即使有所屬傳媒機構的記者證,仍須獲立法會發出一張記者證才可進入大樓,黃稱當時並不知悉。譚質疑黃明知自己無立法會記者證、無權進入會議廳,亦明知示威者行為屬非法,仍跟隨入內,黃再次否認。
暫委法官李志豪着黃澄清其答案,黃自言記者經驗不足,會視乎其他資深行家的行動,「如果冇其他記者入去(會議廳)我唔會入⋯⋯冇記者入去我覺得係inappropriate (不恰當)行為」。
但譚指,示威者徒手撕毁基本法小冊子,黃理應知悉警方會就此調查,但黃卻以手觸碰,質疑道:「你當時仍然走去掂?你唔會覺得會留下手指模?」黃表示不知警方會否調查,亦不曾想過會影響調查。
控方不就暴動罪向被告指出案情 官追問是否故意
譚耀豪又在庭上展示一張圖片,顯示一件印有「1/2,000,001」等字眼的上衣(根據控方開案陳詞,該為王宗堯在住所被捕時身穿的衣服),問及黃對200萬加1的認知,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聞言稱「應該問我個客」,但李官認為控方可以提問。譚遂表示加1意指「反送中死咗嘅人士」,黃表示聽過類似說法,但「冇擺心入面」。
結束盤問前,李官問譚是否未就暴動罪「put case(指出控方說法)」,譚聞言稱:「我哋考慮案情呢⋯⋯」遭李官打斷問控方是否故意不向被告指出控方案情,獲譚確認。
辯方指傳媒報道立法會發紅色警示 仍派員在場拍攝
踏入複問階段,辯方資深大律師潘熙問黃家豪,以他所知,當時TVB有否在會議廳內進行直播?黃答不肯定,因該段時期TVB並不會在所屬器材上貼上公司標誌,當潘進一步問黃有否觀看TVB直播,遭李官質疑控方盤問並無觸及此議題,潘隨即解釋是想帶出新聞台報道立法會發紅色警示,「但呢啲新聞台自己仲喺入面」。
黃回應指:「好多傳媒都冇離開,其實紅色警示同傳媒係冇關係⋯⋯即係『所有人』唔包媒體。」黃作供完畢,審訊明續。【7.1佔領立法會案報道結集】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李志豪
被告:黃家豪、羅樂生、何俊諺、畢慧芬、孫曉嵐、潘浩超、馬啟聰、王宗堯、沈鏡樂、劉頴匡、吳志勇、范俊文、林錦均
控罪:暴動罪、非法集結罪、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的範圍罪、刑事損壞罪
案件編號:DCCC606-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