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7月1日示威者佔領立法會案 ,7人審前承認暴動罪,藝人王宗堯、輕度智障男青年等共6人否認暴動等罪受審,今(1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踏入第24天審訊。6人昨被裁定表證成立,被告之一香港城市大學學生會編輯委員會記者黃家豪選擇出庭作供。黃供稱,他案發事前受城大編委會指派採訪七一升旗禮,主要負責拍攝具新聞價值的照片,供在社交平台上發表的即時報道之用,他當日有穿戴反光背心、記者證及頭盔等裝備,整個過程都沒有人懷疑過其記者身分。辯方展示黃在立法會一帶拍攝的照片,黃庭上亦從其他媒體片段中,指出他拍攝時所在的位置。【7.1佔領立法會案報道結集】
6名否認暴動罪受審的被告為: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20歲)、運輸工人何俊諺(21歲)、網媒記者馬啟聰(30歲)、藝人王宗堯(42歲)、吳志勇(26歲)及林錦均(25歲);他們昨日被裁定表證成立。
拍攝遊行集會 穿戴記者反光背心、記者證、頭盔面罩等
首被告黃家豪供稱,他案發時是香港城市大學學生,主修公共行政及政治系,副修媒體與傳播,去年2月已正式畢業。黃稱,他從中學開始便對媒體傳播有興趣,曾參加由《明報》舉辦的記者體驗日營,後來他加入香港城市大學學生會編輯委員會,並協助編委會的攝影工作。辯方展示由城大編委會出版的《城大月刊》及《城大文藝》,顯示多篇報道及投稿文章均有使用黃拍攝的照片。
黃家豪續稱,2019年4月起,他受城大編委會指派採訪反修例運動,被指示要拍攝具新聞價值的照片,他於同年6月9日、6月16日、6月21日及6月30日均有採訪相關遊行示威或集會活動,並有穿戴記者反光背心、記者證、頭盔、眼罩及防毒面罩等裝備。黃稱他會即時傳送現場相片予編輯,以供編委會在FB及IG發表的報道之用,而文字部分則由編輯主理,他僅負責拍攝工作。
2019年6月30日晚上,黃家豪在立法會大樓有蓋示威區(煲底)採訪一個悼念晚會,由於他翌日早上要採訪升旗禮,晚會結束後他便直接在示威區休息。翌日凌晨約4時,現場有人大叫「起身喇」,黃醒來後再戴上裝備,前往龍和道開始拍攝工作,庭上展示他在龍匯道、分域碼頭街、中信大廈正門等地點所拍攝的照片,照片記錄了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情況。黃庭上亦從其他媒體的片段中,指出自己採訪時所在的位置,他另稱整個採訪過程都沒有人懷疑過其記者身分。
拍到示威者揭起碎裂玻璃幕、進入立法會大樓一刻
直至當日早上9時半,黃家豪向編輯表示他需要休息,隨後前往中信大廈停車場附近位置席地而睡,他睡至中午時分就被另一名編委記者叫醒,對方透露編委會在附近租用了酒店房間作為臨時工作站,著他先到酒店房休息,黃約於下午1時抵達酒店,梳洗後便睡至下午6時。黃起牀後從電視直播得悉有示威者在煲底拆除鐵枝,便回到立法會一帶進行採訪。
庭上展示黃當晚在立法會大樓公眾入口及議員入口拍攝的多幅照片,拍到示威者用鐵錘破壞未完全碎裂的玻璃。黃又拍攝到示威者用手揭起碎裂玻璃幕、進入立法會大樓內範圍的一刻。
審訊明續。【7.1佔領立法會案報道結集】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李志豪
被告:黃家豪、羅樂生、何俊諺、畢慧芬、孫曉嵐、潘浩超、馬啟聰、王宗堯、沈鏡樂、劉頴匡、吳志勇、范俊文、林錦均
控罪:暴動罪、非法集結罪、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的範圍罪、刑事損壞罪
案件編號:DCCC606-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