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7月1日示威者佔領立法會案上月開審,7人在審前承認暴動罪,包括藝人王宗堯在內的5人則不認罪受審,其中一人爭議招認的自願性,暫委法官李志豪今(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開庭處理。辯方陳詞揭露,被告於案發後回鄉探親遭內地公安人員拘留,約兩個月後才移交香港警方。辯方指,其間被告須撰寫「悔過書」承認不曾做過的事,另遭香港警方威嚇,若不承認曾撞玻璃進入立法會「唔使諗住返到香港」,最終被告才承認曾衝撞立法會玻璃。及至被告回港被捕,他被要求默寫一名偵緝警長所述句子作為招認,辯方強調被告並非在自願下作出招認。【7.1佔領立法會案報道結集】
被告林錦均(25歲)否認暴動及刑事損壞罪受審,控方開審陳詞指稱,林在警誡下向偵緝警員11245表示:「7月1日嗰日我冇入過去立法會破壞,我剩係喺外面地下撞過玻璃,撞完我就走咗。」林親自在警員記事冊作筆錄。
此外,警方在案情重組其間繪畫了一張草圖,標誌了由林指出當天於立法會「煲底」入口撞玻璃、取鐵馬的位置。辯方對林的招認及重組案情一事有所爭議。
被告遭內地扣留2個月 辯方指受不公平對待及威嚇
辯方大律師何婉嫻今陳詞指,林錦均於2019年8月13日回鄉探親,及至8月22日由內地經福田口岸回港時,遭內地公安人員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扣留,公安主要圍繞七一的反修例事件盤問林。
辯方指,林被扣留約兩個月期間受到威嚇及不公平對待,包括超過14小時沒有休息下接受審問、需寫下悔過書,承認一些他不曾做過的事情,即七一早上曾到立法會並在夏慤道與警方對峙,其後返回立法會「煲底」示威,曾傳送頭盔、眼罩等物資,過程中受傷需包紮傷口。而且,林受氣氛影響失去判斷力,但他並無進入立法會或破壞,已知錯並會好好把自己的能力貢獻國家,若不合作將會被「消失」或無法回港。
辯方指被告在港警威嚇下 承認曾撞立法會玻璃
辯方陳詞續指,同年9月20日,香港偵緝警長2828、高級督察葉劍鵬、總督察溫啟銘到內地深圳第二看守所找林錦均,2828曾問林在2019年7月1日有否進入立法會,當林否認之際,2828便指警方在立法會檢獲一個鐵盾,鐵盾上有林指模,因此林在港被通緝,林則指對鐵盾一事並不知情。
辯方指,2828再問林有否撞擊立法會的玻璃並入內,林再次否認,葉劍鵬向房外的溫啟銘匯報後,溫啟銘便指:「你講嗰啲我都知啦!你冇撞過?你就繼續唔好認啦,我哋走㗎喇,唔會再返嚟,你得一次機會,冇人幫到你啦。你再唔認就繼續留喺度啦,唔使諗住返到香港喇。」
林再否認後,溫啟銘再威嚇道:「你諗清楚再答我啦。冇嘅話我哋就走㗎喇,真係走㗎喇!」葉劍鵬並向林說:「你唔想留喺度就快快脆認咗佢。我大Sir冇乜耐性。」林最終承認曾衝撞立法會玻璃。
辯方指被告默寫偵緝警長所述句子 招認非自願作出
就林錦均的招認,辯方重申有關招認並非在林自願下作出。辯方指,林於10月18日被安排回港,當日中午時分,內地看守所人員押解林錦均由深圳第二看守所到福田口岸(落馬洲管制站)轉交香港警方。
辯方指,偵緝警長2828威嚇及利誘林,指若林不希望被送返內地,他須與警方合作、聽從警方吩咐辦事才可完成程序,盡快回家。2828又對林說,當其他警員向林警誡時,林需寫下2828所說的內容。
其後偵緝警員11245向林宣布拘捕及作出警誡,並給他一張羈留人士通知書,2828着林先簽署,抵達警署會向他詳細解釋,林尚未閱畢通知書,11245便在記事冊上作記錄,再將記事冊交給林,2828以似是讀默的方式,要求林寫下他的說話,最終記事冊上的內容為:「7月1日嗰日我冇入過立法會破壞,我剩係喺外面地下撞過玻璃,撞完我就走咗啦」。11245問林有否修改,並要求林在記事冊上寫下「無嘢改」。
被告被要求遵照「悔過書」及警方指示錄口供
辯方指,林錦均被警方私家車載至中區警署進行錄影會面,偵緝警長2828在途中要求林稍後所言要依照「悔過書」內容,再增加某些細節,如林曾以鐵馬撞向立法會大門玻璃一至兩下,並將他在傳送物資時受傷改為「被玻璃割傷並包紮」,2828要求林熟讀上述內容。
辯方提及,林在車上被問及在內地的待遇如何,例如在內地有甚麼食物、是否需要唱國歌等。此時,2828向林說,錄畢口供後會提供他想吃的食物,車上其中一名警員聞言稱:「你喺大陸都冇啖好食㗎啦。」
辯方指,在林錦均進入錄影室前,偵緝警長2828向林指出,會面時毋須找律師協助,否則會阻礙程序且麻煩警方,林亦不用聯絡家人,待程序完結後便可以會見家人。2828又要求林在會面加插細節,包括撞立法會大門時玻璃門已嚴重損毀,撞門目的為讓示威者進入立法會,及後他害怕被警方認出,故棄掉當天所穿衣著,2828又着林承認曾傳遞過涉案鐵盾。
偵緝警員11245又言:「刑毀最多都係受兩年啫,好快出嚟啦,個官好啲可能判你守行為呢!點都好過喺大陸啦!」
重組案情 警方指示被告「是但」指出一塊玻璃
重組案情方面,辯方指林錦均因身體不適,曾向中區警署警員問可否提供藥物,但警員稱沒有藥物,更指安排就醫太麻煩。偵緝警長2828又向林指,完成案件重組後會帶林回家取保釋金,翌日上庭取消通緝令後,林便可以保釋,而林在過程間表現合作,更可與「大Sir」商量下調保釋金,2828最後又指:「差唔多做完,你捱多陣就可以休息。」
不過辯方指,林抵達立法會後(重組案情時),曾表示他不知悉玻璃位置,惟警方着他「是但」指出一塊玻璃便可。審訊明續,將傳召偵緝警長2828出庭。【7.1佔領立法會案報道結集】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李志豪
被告:黃家豪、羅樂生、何俊諺、畢慧芬、孫曉嵐、潘浩超、馬啟聰、王宗堯、沈鏡樂、劉頴匡、吳志勇、范俊文、林錦均
控罪:暴動罪、非法集結罪、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的範圍罪、刑事損壞罪
案件編號:DCCC606-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