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6歲女律師涉分別在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拍攝,並發布至Instagram及Facebook,被控3項「禁止在法院處所內作出記錄等」罪及2項「記錄和發布受保護時段及保護對象屬罪行」罪。案件今(1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提堂,法庭應控方申請押後案件至10月5日再訊,被告准以現金1000元保釋。
根據香港律師會網頁資料,被告於1993年獲認許為執業律師,為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被告張昭婷(66歲,律師),被控3項「禁止在法院處所內作出記錄等」及2項「記錄和發布受保護時段及保護對象屬罪行」。
「禁止在法院處所內作出記錄等」控罪指,被告涉於今年2月12日,在區域法院2樓,無合法權限而故意記錄法院處所;並於同日及5月5日,無合法權限而故意在Facebook及Instagram帳戶,發布任何未經授權法院紀錄或其複製品,而她知道有關紀錄屬未經授權法院紀錄,或罔顧該記錄是否未經授權法院紀錄。
兩項「記錄和發布受保護時段及保護對象屬罪行」的控罪則指,被告涉於今年5月4日,在高等法院44號法庭,無法院批准而故意記錄任何法律程序的受保護時段,及任何法律程序的保護對象;並於同日同地,無法院批准故意在Instagram帳戶,發布任何未經授權法院紀錄或其複製品,而她知道有關紀錄屬未經授權法院紀錄,或罔顧該記錄是否未經授權法院紀錄。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主任裁判官張志偉
被告:張昭婷
控罪:禁止在法院處所內作出記錄等、記錄和發布受保護時段及保護對象屬罪行
案件編號:ESCC1911/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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