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歲無業男涉YouTube、fb等發布煽動訊息 去年犯舊煽動罪判刑 今認新煽動罪囚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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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歲無業男涉在YouTube、Facebook及X發布煽動陳述、相片或圖片,內容包括共產黨、習近平及李家超下台、「黑白魔警混 魔行捕殺⺠ 警暴日子逝」、「革命無罪 造反有理」等。他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新煽動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男子今(2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自2001年35歲時失業,23年來都是依靠父親經濟支援及綜援過活,被告沒有甚麼朋友,透過在網上維持社交生活。辯方又指,被告的帖文回應少得可憐,猶如「回聲室」般,只是讓志同道合的人聽到想聽的內容,而非要說服他人認同他的理念或政治宣言。

裁判官認為,相關的內容雖然是轉載,但被告把部份內容配上歌曲、影像等加工製作,縱使內容重重複複,但「形成洗腦式的效果」。裁判官又指,被告去年12月1日因類同罪行被判監6個月,刑滿出獄後不久便建立了本案的4個帳戶犯案,屬加刑因素,因此決定將量刑起點上調3個月,認罪扣減後判被告囚14個月。

被告區健威(58歲,報稱無業),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辯方早前指欲就罪行毋須證明煽暴意圖,爭議會否不合比例地限制言論自由而違憲。不過,辯方今甫開庭表示「譚得志案」中,終院已拒絕相關上訴問題,因此撤銷在本案討論此法律問題。

3個月內發布逾200訊息 警網巡發現

被告其後認罪,承認案情指被告擁有1個Facebook帳戶、2個X帳戶及1個YouTube帳戶,4個帳戶的建立日期為今年2月至3月。警方進行網上巡邏,發現該些帳戶在2024年3月23日至同年6月19日期間,發布共239段訊息具煽動性的陳述/照片/圖片/影片。煽動帖文分成2大類,一類為用不具煽動性的中文/韓文歌曲製作音樂錄像,但在影像內加插附有具煽動性陳述的圖片及照片;另一類則為在X轉發具煽動性陳述的圖片或照片。

被告發布的帖文內容包括提出共產黨、習近平及李家超下台、「中共邪惡政權長期存在是現代文明世界的其大恥辱」、「中共是謊言的代名詞」等,被指意圖引起中國公⺠、香港永久性居⺠或在特區的人,對 《中華人⺠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另外有帖文提及「獨裁者李家超下台」、「黑白魔警混 魔行捕殺⺠ 警暴日子逝」等,被指涉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尚有「革命無罪 造反有理」的帖文,則被指意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被告於今年6月19日被捕,其電話及電腦都分別登入了上述4個社交平台帳戶。被告警誡下承認4個帳戶均屬於他,稱發布「革命無罪造反有理」及「共產黨下台」的陳述是要發表他的政治宣言,即要共產黨下台、習近平下台及李家超下台。

求情指帖文回應少得可憐 如「回聲室」

控方指,被告過去有一次舊煽動罪的定罪記錄,辯方確認並求情指被告的背景無改變,沒有任何政治背景或聯繫,自2001年35歲時失業,23年來都是依靠父親經濟支援及綜援過活,被告沒有甚麼朋友,透過在網上維持社交生活。辯方續指,被告的帖文回應少得可憐,猶如「回聲室」般,只是讓志同道合的人聽到想聽的內容,而非要說服他人認同他的理念或政治宣言。

辯方指,被告雖有一次定罪記錄,但不算是積犯,煽動的元素不涉及暴力,涉案的煽動性內容反反覆覆,近乎是情緒上的發洩行為,被告社交平台帳戶所用的名稱亦是使用真實姓名。

辯方又指,新煽動罪不具預防性要旨,「煽惑罪」是普通法的罪行屬預防性質,與本案的「煽動罪」不同。

官指內容雖重複單調 形成洗腦式效果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頒下判刑理由書,指煽動及煽惑兩者的字面義意相同,但無論如何,量刑中的阻嚇元素,可以是防止他人仿傚犯案,對公眾有阻嚇力是早已確立的一般量刑原則,因此蘇官認為控罪屬預防性質是量刑的考慮之一。蘇官又指,以被告的刑事定罪紀錄而論,不會視他為積犯。

蘇官在判刑理由書指,維護國家安全是「煽動罪」的首要目標,是判刑時不可忽略的重要考量,法庭於量刑時有權把維護國家安全這個元素一併考慮在內。判刑理由書提到,被告透過3個「廣為全球網民使用的互聯網平台」發布訊息,具相當的傳播和滲透力,被告約於3個月之內,發布共239段訊息,內容主張推翻中央政權、特區政府,又提及台灣問題、「敏感的日子」等,明顯是挑戰國家主權。

蘇官又指,內容亦多次詆毀及咒罵領導人、特首以及執法部門,「目的是挑起他人的離叛和蔑視」,被告反覆主張以革命去實現他的理念,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蘇官認為,相關的內容雖然是轉載,但被告把部份內容配上歌曲、影像等,有加工製作的成份,縱使內容重重複複、頗為單調,「但因不停重複,形成洗腦式的效果,容易把思想植入別人的腦海中」。

蘇官指出,本案的煽動字句內容涉及鼓吹香港特區政府脫離中央的合法管治,企圖挑起他人對特區政府和執法部門的仇恨和藐視等,如法律不及早介入,而任由個別煽動行為發生的話,「最終在疊加效應的影響下,會導致社會再次陷入亂象當中」,所以判刑必須充分反映防患於未然的立法目的。

沒隱藏身分視法律如無物 66個讚非沒受注意

就被告沒有刻意隱藏身分下犯案,蘇官認為這代表被告「視法律如無物,目無法紀」。蘇官續指,被告的帖文引了66個「讚好」,並非完全沒有網民注意,他人對被告的煽動行為反應冷淡,只代表不具備加刑因素。

因此在考慮被告的犯案處境、手法、意圖、目的、對國家安全構成的潛在風險和所有情況後,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在2023年12月1日因類同罪行被判監6個月,刑滿出獄後不久便建立了本案的4個帳戶犯案,屬加刑因素,蘇官決定將刑期上調3個月,藉此加強對被告的阻嚇力並以儆效尤,被告認罪可獲3分之1的量刑折扣,因此判被告囚14個月。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3月23日至2024年6月1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YouTube、Facebook 及X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
(c)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
裁判官: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
被告:區健威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1)(b)條)
案件編號:WKCC271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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