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55歲商人涉於2021年,於中環西摩道住宅,4度虐待兩名兒子,分別以網球拍套打身體、以間尺打腳及以手打手掌。控方今(19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表示,同意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案件。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批准被告以4,000元自簽守行為36個月。
被告C.S.F.(商人,55歲),被控4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首三控罪指他分別於2021年5月4日、7月9日及8月1日,在中環西摩道一間住宅,身為已年滿16歲而對一名16歲以下的兒童Y,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襲擊或虐待Y,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Y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第四條控罪則指,他於7月9日在同一地點,身為已年滿16歲而對一名16歲以下的兒童X,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襲擊或虐待X,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X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案發情況事件被家中閉路電視拍攝
法被告於庭上同意案情;案情指,被告與妻子及兩名分別於2013及15年出生的兒子X及Y同住於西摩道住所。2021年5月4日,Y在枱邊哭泣,被告自櫃中取出一個網球拍套,叫Y從枱邊走開,Y大喊「唔好」。被告之後以網球拍套打Y的身體5下,Y大哭。
同年7月9日,被告於飯廳以手分別打X及Y的手數次;8月1日,被告以60厘米間尺打Y的腳2次,Y哭泣及尖叫。上述事件均被被告家中的閉路電視拍攝,被告於警誡下否認控罪。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主任裁判官張志偉
被告:C.S.F.
控罪: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
案件編號:ESCC257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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