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男涉「非法操練」被捕 遭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等罪 官關注一被告涉「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應否分拆處理 另待兩被告法援結果押後10.8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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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國安處早前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十三條「非法操練」罪拘捕10人,其中5男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等罪,案件轉介區域法院,今(28日)在區院首度提訊,庭上透露,其中兩名被告正等待法援,案件押後至10月8日再訊,5人須繼續還柙。

法官陳廣池就本案控罪表達關注,指其中一被告獨自面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牽涉6張相及5段影片,惟根據相關規則,公訴書應包括性質相同的罪行,「整個公訴書重點係國安法㗎嘛」,此罪與重點「有少少脫節」。另外,目前不知兒童色情物品所屬級別,「分分鐘可以裁判法院處理」,着控方慎重考慮應否分拆控罪,控方聞言表示會索取指示。

5名被告為:彭加熙(24歲,報稱保安員)、李晉森(25歲,報稱保安員)、黃杰倫(20歲,報稱學生)、鄧藝博(23歲,報稱學生)及陳曉津(23歲,報稱侍應生)。

彭加熙及陳曉津今沒有律師代表,庭上透露兩人正等待法援;其餘3人則有法律代表,各方同意將案件押後至10月8日下午再訊,5人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柙。

官指整個公訴書重點為國安法 有違公訴書應處理性質相類似相罪行要求

法官陳廣池留意到,黃杰倫在本案獨自被控「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詢問控方:「點解擺呢條(控罪)喺公訴書?」控方稱,黃的手機被搜出相關物品,故於同一案件處理。

陳官表示,理解一定是搜出相關物品,才會控以此罪,但根據《公訴書規則》第7條,「話到明公訴書理應係相類似、性質相同嘅罪行」,本案而言,「整個公訴書重點係國安法㗎嘛」,質疑此罪與重點「有少少脫節」,理論上應將控罪分拆出來。

相關控罪或可由裁判法院處理 有機會致其他被告案件被拖長

陳官續指,目前只知涉及6張相和5段影片,不知兒童色情物品所屬級別,「唔知所謂淫亂程度去到邊」,又指「分分鐘可以裁判法院處理㗎嘛」,再者此罪有機會導致其他被告的案件被拖長,着控方慎重考慮應否分拆控罪、是否需於區院處理。

控方聞言回應:「明白閣下,我哋會返去索取指示。」代表黃杰倫一方則指沒有意見,又言:「多謝法官閣下觀察。」

涉案其他控罪包括「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5人同被控一項「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涉於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1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或者威脅使用武力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推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李晉森獨自被控「管有爆炸品」罪,指他於2025年12月11日,在新蒲崗景福街泰景工業大樓3樓A4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

(i)約18.5克自製爆炸品內有含氯酸鉀、木炭、硫磺及鋁片的混合劑;
(ii)4個爆炸裝置,載有共約6克爆炸品內有含高氯酸鉀、木炭、硫磺及鋁片的混合劑;
(iii)2件爆竹煙花製品,載有共約178克爆炸品內有含硝化纖維素、高氯酸銨、鋁及鈦片的混合劑;
(iv)18件爆炸性釘槍彈製品,載有共約3.6克爆炸品內有含硝化纖維素、硝化甘油及收斂酸鉛的黑色粉末、含硝化纖維素及收斂酸鉛的黃色粉末;及
(v)70克鋁片。

李晉森另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涉於同日在新蒲崗友邦九龍金融中心停車場2樓一泊車位的私家車上,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套無線電干擾器。

黃杰倫則另被控「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涉於2025年12月11日,在新蒲崗泰景工業大樓一單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貯存於他的流動電話內的6幅照片及5個影像片段。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法官陳廣池
被告:彭加熙、李晉森、黃杰倫、鄧藝博、陳曉津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管有爆炸品、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案件編號:DCCC1029/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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