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歲男子多次非禮女友年僅11歲女兒 並拍攝侵犯影像影片 認18罪判囚42個月 官指兩人年齡差距懸殊被告嚴重破壞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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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歲搬屋公司經理於約兩年間,多次非禮女友當時年僅11歲的女兒,並拍下相關侵犯的影像,涉及173張相片及50段錄像。他早前承認非禮、管有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共18罪,今(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被判囚42個月。暫委法官徐綺薇判刑指,被告和女童有逾30年的懸殊年齡差距,女童視他為可信任的家庭成員,但他卻在理應令人感到安心的家中多次侵犯女童,屬嚴重破壞誠信。另被告多次拍下侵犯女童的過程,更屬加刑因素。

被告C.K.H.A(47歲,搬屋公司經理),早前承認7項非禮、3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及8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控罪指,他於2023年8月28日至2024年3月17日間,在元朗某單位7度非禮年約11至12歲女童X;另於2023年5月31至2024年4月5日,管有及製作女童X的兒童色情物品,即173張相片及50段錄像。

因被告與女童兄長爭執報警 被告銀包內發現女童照片揭發事件

案情指,女童X案發時年僅11至12歲,其生父於2014年離世。被告和X的母親Z於2019年成為情侶,他其後搬到X、Z及X兄長Y的家中同住。及至2024年4月5日,被告與Y發生爭執並報警。警方在被告銀包內,發現兩張X的照片,其中一張X閉眼躺在床上,上衣被掀起,一隻戴有銀戒指的手在撫摸她的胸部,而相中的戒指與被告所戴的款式相似。

同日下午,警方搜查被告住所,檢取其手機及平板電腦,發現當中有兩個含有被告和X全名及露骨字眼為標題的相簿,共有173張及50段涉及X的兒童色情物品。據庭上所述,有關影像包括多段X洗澡、X為被告手淫和口交的片段等。被告在警誡下及錄影會面中承認,該影像或許以手機放在櫃內拍攝。另警方在涉案單位的保安鏡頭發現,兩人曾在床上互相撫摸性器官,被告與赤裸的X親吻及擁抱。

辯方求情認被告有後父角色 同意案件屬利用地位獲取信任

暫委法官徐綺薇庭上引述被告的報告,其中心理學家指被告一直感到與X親近,案發時在酒精影響下,錯誤地將X當作女友,界線因而變得模糊,對X產生不當的性興趣。報告亦指出,沒證據顯示被告有偏離常態的兒童性興趣,認為被告重犯的風險較低,但仍需接受健康價值等相關的輔導。背景報告則提及,被告於2023年酒後首次與X發生不當的行為,過程雖由被告主導,但不涉及對X威迫利誘等;被告現已感到十分羞愧,願承擔過錯。

徐官另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和X年紀相差約33年,兩人雖無血緣關係,但被告有後父的角色,同意案件屬利用地位獲取信任。惟辯方指出,被告在案中沒有施加暴力或威脅,亦無證據顯示被告遭受肉體傷害,或被告向第三方展示影像。辯方又指,被告被捕後十分合作,承認犯案,避免年幼的X因出庭作證再回憶痛苦經歷,望法庭考慮給予其多於三分一的扣減。

官指被告拍攝及保存女童被侵犯時的影像 對X造成額外傷害屬加刑因素

徐官判刑指,X年幼脆弱,缺乏自我保護的能力,無疑屬於劣勢一方。雖然無證據顯示本案涉及暴力等元素,但兩人年紀相差懸殊,X或難以理解或拒絕被告的行為。徐官又指,被告與X母為情侶,被X視為可信任的人。而家庭本應是兒童被保護和感到安心的地方,但卻成為X被持續性侵的地方,認為被告的行為屬嚴重破壞誠信。被告在多月間多次侵犯X,行為性質極為嚴重,即使法庭沒有X的創傷報告,亦不能忽視事件對她造成的心理創傷。再者,被告多次拍攝及保存X被侵犯時的影像,對X造成額外傷害,屬加刑因素。

對於辯方稱X因被告認罪毋須出庭作供的減刑考慮,徐官則指案件證據充足,認罪屬必然結果,不足以構成額外減刑因素。徐官最後考慮到案情性質、嚴重程度等各項因素,就18罪判處被告共42個月。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
法官:暫委法官徐綺薇
被告:C.K.H.A
控罪:猥褻侵犯罪、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
案件編號:DCCC84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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