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歲警司涉酒吧非禮及警署內3度襲擊女下屬|事主供稱在早餐會斟茶時遭被告掃前臂 感被冒犯、愕然及好核突 及後聽從上級建議「勇敢企出嚟」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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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歲警司陳建愉涉於去年5月在酒吧非禮女下屬,其後三度在警署內襲擊對方,遭控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共4罪,陳否認控罪,案件今(10日)於粉嶺裁判法院續審。事主今繼續作供,指酒吧非禮事件後,在警署警官餐廳內遭被告掃前臂,感覺被冒犯、非常愕然及「好核突」,亦曾在女廁門外險遭被告摸臉,及後她聽從上級建議「勇敢企出嚟」舉報事件。

事主下屬及後向分區指揮官要求與被告會面,講述目睹摸臉事件,被告當時承認曾摸事主臉頰,惟指「只係當佢係細妹咁」,該下屬聞言直斥「身為警察,見唔到X(事主)面色?」審訊明續。

被告陳建愉(42歲,報稱其他職業),案發時為警司,被控1項猥褻侵犯及3項普通襲擊罪。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5月14至15日之間,在旺角太平道LalaBar猥褻侵犯X。被告另被控於3個不同情況下襲擊X,分別是2024年8月某日於警署4樓、同年8至9月某日在警署15樓,以及同年11月7日在警署2樓廁所外。

事主昨日供稱,於Lala Bar遭被告非禮,事後被告在警署內多次摸她臉頰等,惟她當時因警隊階級、擔心同袍流言等原因,未有向上級舉報。事主今日繼續作供。

與分區指揮官晚飯 提及被告行為

甫開庭,主控問X,被告有否對她作其他行為。X表示,被告於案發同年6至11月間,曾有數次從後雙手搭其肩膊,「捏吓捏吓」,又指同年8至9月發生另一事印象深刻,她到警官餐廳準備早餐會時,只有她與被告先到,她如常為所有長官斟茶,當斟到被告時,被告突然以手掃過她持茶壺的前臂,X馬上避開,「急急腳」回到自己的座位,她當時覺得被冒犯、非常愕然及「好核突」。為何當時不向被告表達感受,X稱她未仍準備好向被告「攤牌」,而且無其他人目睹事件。

2024年10月3日,X與女下屬Y及分區指揮官相約晚飯,其間分區指揮官因將調離警局約5個月,表示已安排由被告協助處理公務,Y聞言反問可否安排被告以外的人協助,並透露被告對X摸面、要求買咖啡及摸手等。分區指揮官當時回應,若真有其事,建議X應向警隊誠信審查行動小組(IAAG)舉報,又指該部門會保密調查。

X指,當時在席間未有提及酒吧非禮一事,因為事件屬刑事性質,她擔心分區指揮官會直接展開調查,而她仍未做好準備,亦因擔心向IAAG舉報後,資料會被披露,故未有採取行動。X作供至此時,一度暫停並啜泣。

女廁外企圖摸臉 被告遭喝斥離開

至11月7日,X在警署2樓女廁外等候分區指揮官,其間被告從辦公室走出來,臉帶微笑,繼而伸手企圖觸碰她的臉,X即大聲喝斥:「走開呀,DC(分區指揮官)嚟緊。」被告才放棄並離開。X指,當時十分驚慌,同日向Y傾訴。翌日,X因考試休假,Y在未有告知X便邀分區指揮官及被告談論事件。

直至X考試後再度上班,她獲分區指揮官告知有上述會談,指被告承認曾摸X臉及要求X買咖啡,並鼓勵X「勇敢企出嚟」舉報,X於是向IAAG舉報,包括在酒吧被非禮一事。

及後辯方盤問X,多次問她為何在酒吧沒有反抗及向被告表達不滿等,X重複回答已向控方提及的解釋,包括為免場面尷尬,以為有關情況是常態,感在場無人可以幫助她,以及被告為她新上司等,又重申在被摸大腿時及遭被告險觸碰其陰部時,以手阻擋。

辯方展示酒吧合照 X握拳搭被告膊

辯方接着向X展示一張在Lala Bar聚會上拍攝的合照,照片中X其中一手握拳搭在被告肩膊,面露笑容並作出V字手勢。辯方指,X當時狀態開心,非禮事件從沒發生。X答:「面露微笑唔等於開心。」她指拍攝合照當下,眾人剛向被告贈送禮物,為「全晚氣氛最高潮」,她因而搭被告膊頭,並指自己當時感到緊張,否則「一個正常人」不會在搭膊期間握拳。

辯方又引述一系列X與被告之間的WhatsApp對話,指出兩人一直以朋友關係相處。X指,對話幾乎都由被告開始,她從不主動提起私事;又指兩人以輕鬆、無階級的方式通訊,但處理公務時仍着重階級。X再補充稱,輕鬆的對話方式由被告開始,指被告第一次WhatsApp她時,稱她為「X ee(姨姨)」。

辯方另提出一次被告與X的面對面的私人對話,指X主動向被告提及工作壓力大,希望調到另一警區。X指,該次對話原為分區指揮官要求被告檢查她製作的禁毒簡報。其後,二人談到X的工作報告,X在庭上解釋,因分區指揮官要求甚高,她擔心自己工作表現不達標,並非提及工作壓力大,而且調離警區的要求亦非出於工作壓力。

下屬Y同感心痛 作供時一度落淚

法庭隨後傳召控方證人Y作供,案發時,Y為X的女下屬。Y作供時指,她於案發同年六月初首次聽X講述在酒吧遭被告非禮事件,確認X曾向她表示遭被告摸大腿,並被觸碰陰部時嘗試推開被告的手。Y又指,X亦有向她告知被告在警署內會觸摸她的臉頰,她遂建議X舉報,又着X向被告表達不滿。Y指,在她作出建議後,X已「唔想再講,喊得好犀利」,她同感心痛,於是未有再追問。

後來X告知Y已向學警時的同學、當日有出席酒吧聚會的Z談被摸大腿一事,Y表示,再次談及此事感到憤怒,追問X當日有否發生其他事情,X始告知遭被告搭膊時掃胸。

Y憶述,當時向X指「呢樣嘢真係唔係講笑,真係要舉報」,但X以對舉報感壓力為由拒絕,並指被告是上司,事件又屬刑事罪行,當日在場人士都會需要作證,加上當時她仍未「坐正」,需要被告撰寫評核報告。Y指X亦曾透露,如果將來離開當時所屬的警區,便會作出正式舉報。

對於X提及巡視警署4樓空置房間遭被告摸臉一事,Y供稱當時看見被告站在X身邊,X「揈一揈手」,她感覺「有啲危機」,於是走到兩人身後,其間看見被告以右手手指掃過X的臉頰,X大力撥開被告右手,Y感憤怒,大聲提出要求二人分開,並帶X到後方一房間,又向X稱被告在「眾目睽睽都咁做」,X應向分區指揮官投訴。Y指,當時房間外人數眾多,「知道佢(X)唔想而家處理」,因此X即使憤怒亦未有投訴。

被告向上級認摸臉 稱「當佢係細妹」

Y續表示,被告於女廁外嘗試觸碰X臉頰未遂後,X有向她傾訴。Y指,當時感覺X接近崩潰,加上數個月來,她與X一樣忍受事件,「由得X在幾個月經歷好多纏擾」感到辛苦,於是在翌日她要求會見分區指揮官,並要求與被告一同會面,Y此時一度落淚。

Y指,當日會面期間,她要求被告停止對X的纏擾,包括停止觸碰X的臉頰及為被告買咖啡,她又向分區指揮官講述曾目睹被告掃X臉頰一事,着被告「夠啦,你要停止,我哋都好辛苦」。Y引述被告在會面期間承認曾摸X的臉頰,惟指「只係當佢係細妹咁」,Y指她聞言憤怒,當時直斥被告難道「身為警察,見唔到X面色?」Y指,被告在會面時稱願向X道歉,分區指揮官亦斥被告的行為不當。

Y稱,當時亦想提及酒吧非禮事件,但考慮事件涉及刑事,X亦不一定能接受由Y代為公開,決定交由X自行舉報。

審訊明續,Y續接受辯方盤問。

法院:粉嶺裁判法院
法官: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
被告:陳建愉
控罪:猥褻侵犯、普通襲擊
案件編號:FLCC308/2025(STCC61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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