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方於2019年8月1日在火炭一工廈調查爆竊案時,發現4名男子持尼龍袋及手推車,形跡可疑,警方之後從附近兩個單位搜出行山杖、球棒及煙霧餅等物品,並在被告家中搜出「家書」,當中提及「香港獨立,係香港唯一出路 」字句。4名男子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今(13日)在區域法院接受判刑。法官郭啟安判刑時特別指出,雖然本案涉及鼓吹香港獨立或煽動分裂國家,但案發時《港區國安法》尚未實施,法庭只會視為背景作考慮以了解被告犯案意圖,不會因此加刑,最終4名被告被判入獄16個月至38個月。
本案4名被告,為廟宇職員林冠亨(32歲)、工程師助理談兆衡(27歲)、商人張子龍(34歲)及售貨員吳敬賢(34歲)。他們早前已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林冠亨及張子龍就承認一項管有爆炸品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張子龍獨自再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4人另被控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則獲存檔法庭。
官指案發時國安法未實施 案件涉「香港獨立」元素不成加刑因素
法官郭啟安今在判刑時指,本案事發時,正值2019年反修例運動所引發的暴亂期間,情況如火如荼,不時出現暴力衝突,激進分子肆意襲擊及刑毀,強調涉案工業大廈單位為武器工具庫,內藏物品具攻擊性及防護性,包括煙霧彈、汽油彈材料等,為暴動人士常用物資,為數不少,不可能是被告自用,認為是會分發予他人,以進行襲擊、損毀他人財產,故加重本案嚴重性。
郭官又特別指出,雖然本案涉及鼓吹香港獨立、甚至煽動分裂國家元素,但案發時《港區國安法》尚未實施,故法庭只會視為事實背景作考慮,了解被告犯案意圖,但不會納入為加刑因素。
工具本質非武器 惟落入暴徒手中可使人嚴重受傷
針對涉案24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郭官表示,雖然這些工具本質上不是武器,但一旦落入暴徒手中,若用以擊中他人頭部,可使人嚴重受傷甚至死亡,後果不堪設想;暴徒亦可使用工具對公共設施大肆破壞,故判刑必須具阻嚇性,遂以兩年監禁作為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量刑起點。
針對第3被告張子龍管有的藤條、油及洗衣粉等物品,郭官尤其關注油、糖及洗衣粉均為可燃物品,可作為汽油彈燃料使用。法官又指出,激進暴徒使用汽油彈襲警的情況在當時屢見不鮮,惟他們不可能就地取材,必須經事先準備,直言本案物資正可有效助燃,對商舖及車輛構成威脅,認為張子龍為不法工具提供存放地點,在本案中有主導角色。不過,他同時指,根據現時資料,法庭無法具體得知有關材料可製作多少汽油彈,故最終同以兩年為相關控罪的量刑起點。
至於首被告林冠亨、第3被告張子龍共同被指管有煙霧彈及管有噴漆意圖損毀財產,郭官則分別以27個月及6個月作量刑起點。
郭官又下令,各人刑期經3分1認罪扣減後,把被告部分控罪刑期同期執行,最終各人總刑期如下:
林冠亨:28個月
談兆衡:16個月
張子龍:38個月
吳敬賢:16個月
警芳從一被告家中搜出一封「給各位的家書」信件
根據控方早前讀出的案情,提及警方在被告吳敬賢住所內,發現一封名為「給各位的家書」的信件,信件表明「請代我公開所有內容」。有關信件的上款,為「寄語全香港市民」,內文就稱「革命不是請客吃飯,喺中共極權底下,你做乜都係叛亂份子,無分別的,相信我,香港獨立,係香港唯一出路!」又指「反抗暴政嘅人民是無罪的,記住佢哋做乜都好,永 · 不 · 割 · 蓆!」,而下款就署名為「吳敬賢」及寫於2019年8月1日。
4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外坳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管有24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林冠亨及張子龍同被控於坳背灣街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管有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以及管有3罐噴漆。
張子龍獨自再被控於喜利佳工業大廈一單位管有1根藤條、3罐噴漆及3個模板、1個裝有白汽油的玻璃瓶、7個瓶、1支油、數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筋和廚房毛巾。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郭啟安
被告:林冠亨、談兆衡、張子龍、吳敬賢
控罪:管有爆炸品罪、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案件編號:DCCC268/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