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暴動罪脫發還重審 陳虹秀不滿裁決 申上訴至終院證明書被拒 上訴庭稱本案不涉需由終院處理之法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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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時任法官沈小民分別於2020年及2021年審理兩宗暴動案,先後裁定「陣地社工」 陳虹秀表證不成立、另外12人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上訴,上訴庭早前頒令撤銷陳虹秀等4人的無罪裁決,案件須發還重審,至於已離港的9人,則因律政司未盡力送達上訴文件而撤銷上訴。陳虹秀早前申請上訴許可證明書至終審法院,上訴庭今(3日)頒下判詞指,本案不涉需由終院處理的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遂拒絕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

上訴人陳虹秀一方認為,本案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3個法律觀點,其中2個包括上訴庭應否就案件呈述沒有提出的問題作出裁決,以及容許律政司在案件呈述中,提出原審未曾處理的論點。

當時未頒布「盧健民案」 上訴方指超出處理範圍

判詞解釋,有關問題源於律政司早前投訴原審法官沈小民無充分考慮陳虹秀的裝束、行為已構成鼓勵暴動人士,原審裁決「有悖常理」。陳虹秀一方認為,律政司說法是要求上訴庭考慮當時終院尚未頒布的「盧健民案」,超出案件呈述處理的「法律問題」。

不過,上訴庭認為,律政司投訴原審法官裁決「有悖常理」,是證據評估及事實裁斷的問題,原審法官清楚知道控方針對陳虹秀的檢控基礎是「共同犯案」(joint enterprise),上訴庭亦已指出原審錯誤在於單單集中考慮陳虹秀本人的行為,而非整體證據是否支持陳與他人共同犯案,也是證據考量的問題。而最終原審法官席前有否證據支持陳憑藉身處現場、鼓勵他人參與暴動,同樣是事實裁斷的問題,不涉重大而廣泛性的法律觀點。

質疑錄影片段為「外在證據」 被批投訴屬「無的放矢」

至於上訴方提出的第3個觀點,涉及上訴庭早前觀看的錄影片段,上訴方爭議質疑載有片段的光碟、記憶棒、相關謄本均沒有附於案件呈述文件內,上訴庭應否考慮這些「外在證據」。

上訴庭在判詞中反駁稱,上述不屬重要法律觀點,有關投訴更是「站不住腳」,因該些證據早在原審時經過控辯雙方同意,片段列表以附件形式存檔法庭,更何況在法庭觀看片段前,上訴方不曾提出任何反對,上訴方現時的投訴似乎是「無的放矢」。

上訴庭最終認為,本案不涉需要由終院處理的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故拒絕發出上訴許可證明書。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
上訴人:陳虹秀(大律師吳宗鑾、大律師陳曉妍、大律師葉承昊)
控罪:暴動罪
案件編號:CACC27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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