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歲休班警否認於荔景站偷拍女子裙底 事主供稱乘電梯時被觸碰大腿後方 轉身見被告彎腰持手機放其裙下 遭質問後即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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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歲休班警務人員涉在去年8月,於港鐵荔景站偷拍一名女子裙底,被控一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他今(28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否認控罪受審,女事主供稱當日乘電梯時,感覺到有疑似手機的硬物觸碰到她的大腿後方,轉頭見到彎腰的被告持手機放在她的裙下方,前置鏡頭向上。當女事主質問他是否偷拍,被告立即向上逃跑,但最終被一名男途人制服。裁判官黃國輝裁定本案表證成立,被告不作供,案件押後至明日(29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何家俊(39歲,報稱公務員)被控於2025年8月1日,在香港出於觀察或拍攝女子X的私密部位的意圖,為了從X的衣服下方,觀察或拍攝其私密部位,而操作設備,即一部手提電話,而操作設備的情況是若非該設備如此操作,該部位本來不是可讓人看到的,及被告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地作出以 上所描述的行為,及不理會自己以上所描述的行為是否獲得X同意。

男子初時未發現事主轉頭向後望仍保持彎腰姿勢 被質問即縮回手機逃跑

獲准在屏風後作供的事主X供稱,案發時身穿長度至膝蓋的粉色連身裙,乘地鐵到荔景站下車後,登上最近的電梯打算轉車到東涌線,當時雙腳併攏站立在電梯靠右位置看手機,突感到膝蓋後方對上約一個手掌打橫距離,遭一件無溫度的硬物觸碰。X指,該物件同時碰到她雙腳,感覺有兩個角,尺寸像一部手提電話。

X於是立即向後望,見到一個陌生男子的頭頂,跟她隔著兩級電梯距離。該男子當時彎腰低下頭,單手拿著一部手提電話,前置鏡頭向上地伸到她的裙下。初時該男子未發現X轉頭向後望,仍保持彎腰姿勢。直到X驚慌地按下自己的裙擺,再質問他:「偷拍?」該男子才驚慌地縮回手提電話,並越過X向上逃跑。

X見狀嘗試捉著該男子但失敗,之後從後追著該男子,並大叫「偷拍」;及至兩人跑到A出口附近,X向另一名戴鴨舌帽的男途人救助,對方立即捉緊該疑似偷拍的男子,該男子嘗試掙脫男途人不果。港鐵職員及後報警,警方到場後將該男子帶到報案室。

辯方之後盤問X,質疑X既稱自己當時雙腳併攏站立,當中沒有空隙可以見到她的私隱位置;X則指裙內有空隙。辯方再追問指,X雙腳中間沒有位置可以拍攝到,X同意。辯方又質疑X稱膝蓋後方對上位置被硬物觸碰,指若她的裙擺沒有被吹起,該位置會被她的裙擺所遮蓋;X同意,但解釋指該男子當時站在低她兩級位置,可以「攝手機入嚟」,重申自己當時感到雙腿被硬物直接接觸。

辯方續指,X供稱由她轉頭望後,到被告越過她離開的過程約3秒,惟CCTV顯示X轉頭僅一秒後,被告已越過她向上走,沒有拍攝到X描述的其他經過。X回應指,該鏡頭未必能拍攝到所有經過,她體感上是過了約3秒。辯方又指出,CCTV顯示被告在X轉頭前並無彎腰。X不同意,指事後得知被告身高175厘米,所以如果他沒有彎腰,X轉身時應見到其臉,而非見到其頭頂。

辯方質疑事主供稱當時很害怕 指曾追被告「直頭係女中豪傑」

辯方另指,X當時之所以會問被告是否偷拍,是因她見不到被告將手機放在哪裡,不肯定被告是否在偷拍。X不同意,解釋當時會這樣說是因她很害怕。辯方聞言指X當時「好勇敢追佢,直頭係女中豪傑」。X則重申自己當下很害怕,追被告是之後的事。

控方證人、當時制服被告的男途人張明亮就供稱,當日在荔景站轉車時,突然聽到後方有把女聲大叫:「捉住佢,偷拍啊!」然後見到左邊有一名男子走過,由於他當時在附近只見到一男一女,故第一反應便捉住身旁經過的男子。張稱當時用左手捉著該男子的左手,右手則頂著對方的頸和膊頭位置,逼對方靠到牆位置,該男子掙扎想離開但不果。

張之後接受辯方盤問,同意被告當時有向他表示沒有偷拍,亦有試圖開手提電話的動作,惟張不清楚被告事實上想做些什麼,因現場有其他人阻止該男子的行動,對方最後亦不曾打開過手提電話。

到場調查女警長檢查被告手機 沒有發現任何與案有關照片

女警長黃嘉文(音譯)供稱,當日抵達現場後曾檢查被告的手提電話,其相簿及垃圾桶均沒有發現任何與案有關的照片。故此,她在沒有觀看CCTV,加上手提電話內沒有任何發現的情況下,當下認為沒有足夠的證據拘捕被告。

控方所有證人已完成作供,裁判官黃國輝裁定本案表證成立,被告不作供,案件押後至明日(29日)作結案陳詞。

法院:沙田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黃國輝
被告:何家俊
控罪: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案件編號:STCC759/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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