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年36歲的男文員前年涉在私家車與13歲女童非法性交,他被捕後在警誡下稱「條女同我講佢07年08年出世」。男子早前承認控罪,昨(5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個月。
法官葉佐文頒下的判詞表示,辯方引用一宗上訴案例,指「若女事主外貌看來比實際年齡成熟,這將是強烈的求情因素」。不過,葉官看過本案事主的相片,認為其外貌不算成熟,不足以構成案例所指的「強烈求情因素」,再者,被告與事主年齡差距大,其罪責較案例嚴重。
被告鄧文廸(現36歲)早前承認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
警誡下稱:「條女同我講佢07年08年出世」
案情指,女童X生於2011年,被告與一名劉姓男子為朋友,X則於2023年認識劉,被告亦知X及劉是朋友,被告其後透過Threads和Instagram接觸X。
2024年11月3日晚上,13歲的X登上被告的私家車,被告隨即駕車前往某地,停在某個不知名地點後,被告脫去X的褲子和內褲,再脫自己的褲,兩人在車內發生性行為,被告有射精,但沒戴避孕套。被告之後駕車送X回家。同年12月6日,警方拘捕被告,他在警誡下稱:「條女同我講佢07年08年出世。」
根據法官葉佐文昨(5日)頒下的判詞,被告聲稱主觀相信該少女年齡是16歲或以上,法庭因而進行「紐頓聆訊」(Newton Hearing),並裁定被告所稱有可能成立,故法庭會在此基礎上判刑。
求情:非處心積慮尋找未成年少女作獵物
葉官在判詞中引述被告的背景及求情,指他在港出生,具大專學歷,辯方呈上被告就學時期的證書及成績表,證其品行端正、勤奮向學,曾獲師長評為忠厚、認真及樂於學習。另外,被告與家人關係密切,孝順父母,為家庭提供精神及經濟上的支持。
辯方稱,被告案發時任職文員,為免在審訊期間突然離職,影響公司運作,他在審訊前已主動辭職,現靠積蓄生活。辯方亦指,本案司法程序歷時約1年半,已對被告的生活及精神造成重大影響,本案與其過往品行不符,屬一次性的失足行為。被告親撰的求情信則指,從未預料自己會觸犯刑事法例,已深感後悔,承諾會汲取教訓,日後回饋社會。
辯方力陳,本案犯罪情節屬輕微,不涉利用職位、身份或權力不對等,亦不涉威迫利誘手段,被告「絕非處心積慮尋找未成年少女作獵物」或「成年人蓄意剝削未成年人」,其道德可責性極低。另外,事主沒有懷孕,案中無證據顯示她因本案遭受嚴重的肉體創傷,或不可逆轉的嚴重精神創傷。
事主僅13歲 年齡差距大罪責較案例嚴重
判詞顯示,辯方引用一宗案例,該案上訴人為24歲,他與14歲多的女童五度非法性交,導致女童懷孕,兩人年齡相差約9年。高院法官認為「若女事主外貌看來比實際年齡成熟,這將是強烈的求情因素」,並考慮感化官所指,社會服務令有助上訴人更生,故撤銷原審判處的3個月監禁,改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不過,葉官在判詞中指,看過女童X在相關期間的相片,認為X的外貌不算成熟,不足以構成案例所指的「強烈求情因素」,而且就本案而言,被告與X的年齡差距亦更大,尤其X案發時年僅13歲,故被告罪責較案例嚴重。
判詞重申,本案情節嚴重,社會服務令非適當選項,葉官最終採納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在傳召證人前認罪,可獲20%減刑,判囚4個月。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葉佐文
被告:鄧文廸
控罪: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案件編號:DCCC84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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