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發時35歲父親涉於2021年間在家中3度強姦11歲女兒,被捕後稱:「我好後悔對個女做咗呢啲傷天害理、禽獸不如嘅事,我無面目見我個女,因為我搞咗佢。」他早前承認3項強姦罪,今(23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10年。
法官陳慶偉強調,事主因本案而患嚴重抑鬱,而她案發時非常年幼,直言:「呢類型嘅強姦案,喺法庭嚟睇係最差劣嘅一種強姦案,嚴重違反咗女對爸爸極大嘅信任」。
陳官再指,事主曾着被告停止,但被告繼續犯案,尤其第三次犯案,對X造成很大痛楚和傷害,斥責被告:「你將自己嘅性慾睇得比你非常之年幼嘅女更加重,呢一點係特別惡劣。」陳官表示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本案唯一求情因素為被告認罪,事主毋需就案件再次回想事件。
被告L.K.H(報稱運輸工,案發時35歲,現39歲)承認3項強姦罪,即於2021年3月某天、2021年4月1至15日間的某天、2021年4月16至30日間的某天,3度強姦11歲的事主X。
辯方表示採納書面求情陳詞,並稱明白案件的嚴重性,故今在庭上沒有進一步口頭求情陳詞。
嚴重違反女對父極大信任 事主患嚴重抑鬱
法官陳慶偉引述被告背景指,被告為中三學歷、沒案底。陳官判刑時提到受害人X的創傷報告,指X因本案患嚴重抑鬱,情感、學業等功能受嚴重影響,此後遺症持續影響其人生及家庭,心理學家建議X持續接受心理治療。陳官強調,案發時X年僅11歲、非常年幼;被告年近36歲,身為X的父親卻犯案,直言:「呢類型嘅強姦案,喺法庭嚟睇係最差劣嘅一種強姦案,嚴重違反咗女對爸爸極大嘅信任」。
陳官再指,被告第二及第三次犯案時,雖然X着被告停止,但被告繼續犯案,尤其第三次的犯案,對X造成很大痛楚和傷害,斥責被告:「你將自己嘅性慾睇得比你非常之年幼嘅女更加重,呢一點係特別惡劣。」X因此患嚴重抑鬱,而抑鬱難以根治,不同個案顯示可影響一生,「呢啲痛楚、不快會跟隨佢成世」。
被告持續犯案 3罪部份刑期分期執行
陳官認為,判處阻嚇性刑罰可反映整個社會非常不認同此類行為,同時反映X及其母承受的極大痛楚。就情節最嚴重的第三項控罪、即被告讓X尤其感痛苦的一次犯案,陳官採納1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另兩罪則採納11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陳官明言:「唯一求情因素係被告你認罪,避免X、你嘅女重新再諗起呢啲咁嘅事情。」三罪分別獲三分一認罪扣減,因被告持續犯案,陳官下令將三罪刑期部份分期執行,最終判處被告10年監禁。
被告梳平頭髮型,兩側頭髮花白,聞判後表現平靜。
案發於2021年 被告任職運輸工人
案情指,事主X生於2010年,案發時為11歲,事主與生父母及8歲弟弟同住一公屋單位。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期間,其生父、即被告因失業而長期留家,母親Y則有兼職工作。一家依賴綜援維生,直至2021年被告開始任職運輸工。
首次事件發生在2021年3月中旬某個周末,被告進入X的房間,撫摸X的胸部,並將手指伸入其私處,然後在沒用安全套的情況下,將下體插入X的私處,X曾掙扎,惟被告沒理會。數分鐘後,被告於體外射精。
第二次事件發生在同年4月初某個星期六,被告再次撫摸X的胸部、大腿及私處,脫去其衣物。雖然X表示不要,被告卻再次於沒戴安全套的情況下,將下體插入X的私處,在數分鐘後向右手射精。
第三次事件於同年4月尾發生,被告再次脫去X的衣物,繼續沒戴安全套將下體插入X的私處。X感到很痛苦,着被告停止,被告沒理會,繼續犯案,其後X到洗手間哭泣。
借同學手機告知母親 事件始被揭發
案情續指,2021年5月13日,X放學後將事件告知同學Z,又借用Z的電話發WhatsApp訊息予母親Y,提到被告強迫X性交,要求母親與被告分開。母親同日與被告對質,但被告否認,由於母親仍感到擔心,故要求被告搬離單位。直至6月初,Z的母親從Z的手機發現上述訊息,待X於6月中旬到訪Z的家時,Z母追問訊息內容,X邊哭泣邊透露遭父親性侵,Z母於是通知學校社工,在社工建議之下,事主母親Y報警。
被告於2021年9月9日被捕,他在警誡下稱:「我好後悔對個女做咗呢啲傷天害理、禽獸不如嘅事,我無面目見我個女,因為我搞咗佢。」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陳慶偉
被告:L.K.H
控罪:強姦
案件編號:HCCC38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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