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歲男警涉於今年2月休班期間,在觀塘油塘道駕駛私家車時失控撞向行人過路處,其後逃去,他被捕後進一步被揭曾於另外3日無牌駕駛,涉不小心駕駛、無牌駕駛、駕駛時無第三保,被控共15罪,他今(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當中9罪,其餘獲撤控。案情透露,被告事後僅將事件告知父親,父親感到不開心,前往醫院求診,其間向警員披露事件,因而揭發本案。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立志為社會服務,於2016年加入警隊,現被停職留薪,相信將來無法以此身分繼續服務社會。總裁判官蘇惠德明言以被告的背景,必然知悉本案嚴重性,又言被告應感謝揭發事件的父親,望被告學習「點樣承擔後果、做個正直嘅人」,將判刑押後至10月17日,其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續准保釋外出。散庭後,被告換去應訊時身穿的西裝,並且快速跑離法院。
被告余佳炳(31歲),原被控15罪,他今承認當中4項「駕駛時無駕駛執照」、4項「在沒有有效的第三者保險的情況下而使用汽車」,涉於2024年2月6、10、11及12日犯案。他另承認1項「不小心駕駛」罪,涉在觀塘油塘道油麗邨信麗樓外的道路上不小心駕駛。
求情指立志服務社會 應不能再以警員身分繼續
辯方求情時指,不會否認控罪的嚴重性,但指本案不涉賽車等情況,被告4次無牌駕駛都是「純粹返工、放工、去買嘢食」,事實上被告於2017年已在學習駕駛棍波車,直至今年8月考獲車牌並「一take pass」。辯方又指,被告因應今年2月12日的不小心駕駛,將行車記錄儀交予警方,從而被揭發另外3日的無牌駕駛,被告和盤托出,感到非常後悔,並且已就損壞的欄杆作出賠償,現選擇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辯方指,被告2016年5月加入警隊任警察,月入約3.8萬元,惟因本案停職留薪,其後月薪減至約2.6萬元。辯方強調,被告任警察期間從無接受過紀律聆訊,他立志為社會服務,但相信「唔能夠再用呢個身分繼續社會服務」,其前上司、警察公共關係科的督察更以私人身分為被告寫求情信,強調本案與被告的性格不符。
官指被告應感謝父親 學習承擔後果及做正直的人
總裁判官蘇惠德聽畢求情後,表明打算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將案件押後至10月17日判刑。蘇官又向被告指「以你嘅背景,我相信你知案件嘅嚴重性」,又言被告應感謝揭發事件的父親,望被告學習「點樣承擔後果、做個正直嘅人」。
案情指,今年2月12日下午,被告駕駛其私家車由鯉魚門道左轉入油塘道,其後失控撞向行人過路處,欄杆被撞至嚴重損毀,被告隨即下車逃去。兩名途人目擊事件,報警處理。
案情指因父不開心求醫 向警員透露兒子無牌駕駛
案情續指,被告將事件告知父親後,父親十分緊張,亦感到不開心,故前往醫院求診,其間父親向警員透露兒子「無牌駕駛撞咗車,唔知點算」,警員透過被告父親取得被告的聯絡方式,警員致電被告後,得知被告正前往醫院途中,直至被告抵達,警員便將他拘捕,被告在警誡下保持沉默。
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稱,涉事車輛於2023年8月購入並贈予女友,二人在今年初分手後,將車轉至其胞兄名下。被告指今年2月12日下午,他正駕車前往油塘大本型商場買食物,意外發生後,他因感到驚慌,故離開現場。被告在會面中進一步承認另外3個日子曾無牌駕駛和駕駛時沒有持第三者保險。
法院:觀塘裁判法院
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
被告:余佳炳
控罪:駕駛時無駕駛執照、不小心駕駛、在沒有有效的第三者保險的情況下而使用汽車
案件編號:KTCC148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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