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歲女子認冒教授簽名 訛稱獲對方推薦 獲取錄入讀教大博士課程 索社服令報告9.14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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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歲女子涉嫌訛稱獲得他人學術推薦,從而獲取錄入讀教大博士課程,她被控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被告今(31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認罪,辯方求情指被告多次申請博士課程失敗,加上英語能力不佳,才會聘請中介準備涉案推薦信,並情急下冒簽教授簽名,望能提高獲錄取的機會。裁判官陳炳宙則指被告的行為至少會剝奪另一申請人被錄取的機會,案情較為嚴重,但接納她因對自己期望過高,一時受不住中介迷惑而犯案,決定押後案件至9月14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再判刑。

被告李祖儿(31歲,報稱教大國際與比較學教育博士學生)。她被控於2024年11月30日與2025年9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透過欺騙手段,即向香港教育大學教職人員虛假陳述(i)何偉業是其學術推薦人,及(ii)何偉業於2024年3月5日撰寫之入學推薦信是真實的,不誠實地取得香港教育大學提供的教育學博士課程的教育和教學服務。

被告2019年修畢教大碩士課程 及後多次申教大博士課程但均失敗

案情指,被告於2019年修畢教育大學的碩士課程,自2021年起每年申請教大的博士課程,但均失敗。至2024年,她再度就該博士課程提交網上申請,報稱何偉業教授為其學術推薦人並上傳推薦信,終獲教大錄取,於2025年9月正式開學。

教大職員後來確認相關課程申請文件,發現何偉業早於2021年已離職,且他的職位實為「副教授」而非「教授」。而申請中提及的電子郵件,於何在職時供其使用,但現已失效。教大職員其後調查發現,何未有就涉案申請為被告撰寫推薦信,但曾就被告於2021年的申請撰寫推薦信。

被告於2025年12月被捕,在會面紀錄中透露,她在修讀碩士課程期間認識何。其後,在何於2021年為其撰寫的推薦信之上,偽造了涉案的學術推薦並冒簽何的簽名,後自行上傳至申請平台。被告又稱,她於2022年曾請求何撰寫新推薦信,惟何稱她可以沿用舊的推薦信。

辯方求情指被告在內地學院任講師醉心教學 工作獲學生一致好評

辯方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求情指,被告未婚,現在內地從事課程設計的兼職工作,月薪約8,500元。學術背景方面,她於2013年在內地參加高考,成功考入廣東省某大學修讀會計課程,畢業後來港在教大修讀碩士課程。她另於2021年曾獲嶺南大學的博士課程錄取,惟因當時正值疫情高峰,不得不放棄入學。

此外,她自2022年在內地學院擔任講師,其工作獲學生一致好評,於2024年曾獲系主任表彰。蔡續指,被告原本主修會計,但卻未有在私營機構任職,或從事「高薪厚職」的工作,可見她醉心教學。而她過去年復年申請博士課程,則是基於其對大學教師一職的熱枕。

蔡續提及被告早於被捕之前,在大埔宏福苑大火發生後,每天均以義工身份到場支援,並曾從內地匯款至「大埔宏福苑援助基金」。

蔡另引述被告自撰求情信,提及她基於對學術進修的強烈渴望,及巨大的學術壓力,求助內地中介公司為其準備推薦信,自己再因一時情急冒簽何的簽名。陳官聽罷質疑,此說法與她承認自行偽造推薦信的案情不符,有機會影響判刑考量。陳官又提問,被告此前已曾多度申請學位被拒,為何偏偏此次會尋找中介協助及偽造推薦信。蔡形容被告為「屢敗屢戰」,在多次失敗後,望能透過中介提高其被錄取的機會。

官指被告行為至少導致一名申請者獲錄取機會遭「不公平地剝奪」

蔡其後在進一步索取指示後,解釋指被告在會面紀錄中稱推薦信是自行偽造,是因為她當時不想再牽涉其他人或事。蔡引述何於2021年撰寫的推薦信,當中提及被告英文水平「麻麻」,指這亦是被告在多次求學申請被拒後,決定聘請中介協助的原因之一,並附上相關付款收據作證明。

蔡最後指,被告對犯案感後悔和內疚,自知其行為辜負了「教師」二字,明白她應受到制裁。惟蔡望法庭基於到被告初犯,在會面紀錄中坦誠認罪,加上本案會為她帶來嚴重後果,她很可能不會再獲香港任何大學錄取,亦無法再在內地受聘為教師,考慮判處較短的刑期,甚或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

陳官聽罷指,本來案情較嚴重,被告的行為至少會導致一名申請者可獲錄取嘅機會遭「不公平地剝奪」,繼而影響對方的學術前途及工作。惟陳官考慮到被告出色的教學表現,接納她因對自己期望過高,醉心教學,一時受不住內地中介迷惑而犯案。另外,被告被捕後與警方合作並認罪,反映其悔意真誠,陳官終決定押後案件至9月14日判刑,以待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強調不排除判處監禁的可能性。

法院:粉嶺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陳炳宙
被告:李祖儿
控罪: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
案件編號:FLCC281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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