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歲前啟聾學校男助理教師 未主動申報受廉署調查及被控 校長供稱如知被告隱瞞「就梗係炒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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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歲前路德會啟聾學校(下稱「啟聾學校」)男助理教師,涉於2022年至2023年擔任教師期間,隱瞞正被廉署調查及檢控,被告否認3項「欺詐罪」,案件今(1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

校長許加恩供稱,教育局2021年發通函,指校方應查閱教師有否接受刑事調查,校方因此在合約內要求教師主動申報,但被告從沒主動向校方披露自己於2021年就被捕及受查。被告在2023年末被正式落案起訴,許稱校方亦沒有解雇被告,而是等待司法程序消息,惟指如校方知道被告隱瞞自己受查逾兩年,「就梗係炒啦」。

被告於2025年主動請辭,辯方稱被告母親代他到學校交辭職信時,向許加恩解釋,廉署人員拘捕被告時,着被告不准告訴他人自己正被調查。許表示無印象,又指當時「盡量順住」被告母親,「佢嘅角度,佢個仔係無辜⋯⋯我做乜要同佢辯證⋯⋯我都唔想佢喺度咁耐。」

被告游昇浩(31歲,無業),被控3項「欺詐罪」,即於2022年7月29日至2024年12月4日間,3度藉作欺騙,即沒有向啟聾學校披露他於該校任職期間,正接受廉署刑事調查及被刑事檢控,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啟聾學校沒有暫停其職務、對其施以紀律處分及終止聘任,導致該游昇浩獲得利益,或該啟聾學校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蒙受不利。

辯方不爭議被告簽署受聘合約 惟抗辯方向是沒意圖欺騙啟聾學校

案件今開審,承認事實指,被告在2021年9月遭廉政公署拘捕,之後獲准保釋;在2022年11月至2022年10月期間,被告6次到廉署續保釋,當中10月28日,被告到廉署續保時獲通知,雖然調查進行中,但之後被告毋需再到廉署續保。直到2023年3月8日,被告向廉署查詢調查進度,廉署人員表示調查仍進行中,被告仍然是嫌疑人。

與此同時,被告在2022年7月獲啟聾學校聘用為合約助理教師,翌年8月獲校長許加恩親自提供聘請書,獲聘為常額助理教師。然而他在獲聘後,從未向啟聾學校表示自己涉及廉署刑事調查。而在2024年5月,廉署就本案向被告錄取警誡錄影會面。

控方指,檢控基礎為被告簽署的兩份啟聾學校助理教師合約,合約內容指被告應向校方申報接受廉署調查、刑事定罪紀錄及性罪行紀錄。辯方大律師關百安就指,辯方不爭議被告簽署上述合約,但抗辯方向為沒意圖欺騙啟聾學校。

校長直言如被告受查 不會考慮向校董局推薦被告任職常額助理教師

控方傳召啟聾學校校長許加恩作供,許指校方與被告面見時,認為對方很健談,同時是乒乓球香港代表隊,「樣樣都幾好」,故聘請他任職聽障學童增強支援服務的老師;因啟聾學校受教育局委託,向主流學校的聽障融合生提供聽障學童增強支援服務,被告周一至五到其他主流學校支援,周六就在支援中心教聽障學童。

許加恩表示,教育局在2021年7月向學校發通函,指學校應查閱教師是否有刑事定罪紀錄、是否涉及任何進行中的刑事調查等,故啟聾學校在2021年7月後,於合約加入要求教師主動申報資料的條款,被告應在簽約時向校方披露自己正接受廉署調查,但被告沒有這樣做。

就第一份聘請被告為合約助理教師的合約,控方問:「如果佢話佢俾廉署調查緊,你會唔會簽佢?」許加恩直言:「當然唔會啦!」就第二份聘請被告為常額助理教師的合約,許指當時被告任職助理教師一年,校方滿意其表現,由許向校董局推薦聘請被告,但許當時不知道被告正接受廉署調查。許直言,如果被告受查,就不會考慮推薦被告任職,「你講嘅話我可以考慮唔請你,咁多應徵者,我無謂請一個可能被落案起訴嘅人。如果佢一路做緊,佢一路被調查當中,咁我哋咪好似被佢呃咗咁。」

被告因被捕見報 杖長指無法保密要向呈報事件 廉署正式起訴後未即時解雇

許加恩憶述,他在2023年12月3日從各大報章內容得知被告被捕,翌日早上用WhatsApp聯絡當時正在接受特殊教育240小時培訓的被告,指因被告遭檢控,所以要向分區及校董會呈報此事。當時被告回應指,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要求許要保密,許表示「你上咗報紙」,無法保密。

被告於2023年11月30日被廉署正式起訴,許加恩表示校方得知被告遭檢控後,基於被告當時正進修,沒有接觸到學生,加上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校方不可以定他罪,因此沒有作出紀律處分,等待司法程序的消息。

校長透露教育局懷疑被告可能向校方隱瞞受查 著校方向廉署查詢事件

控方關注,如果許知道被告於2021年起已經接受調查,隱瞞校方超過兩年,會否影響校方決定?許指會,「如果知道佢(被告)一早畀人調查,(被告)就係詐騙我哋⋯⋯如果知道,就梗係炒啦,合約寫得好清楚,如果刻意去隱瞞,係會炒佢。」

許續指,被告在2024年5月指工作期間跌倒,有工傷,長時間請病假,校方無法解雇他,他最後於2025年3月請辭,不過因為被告有工傷,校方至今仍向被告支薪。

許透露,因為教育局懷疑被告可能向校方隱瞞自己之前被調查,著校方向廉政公署查詢事件,許遂致電廉署詢問被告受查的事。辯方則向許加恩指出,被告母親代被告到學校交辭職信,期間向許加恩轉述被告辭職的原因,指學校內針對被告的是非多,許同意。

辯方指被告母親向校方代解釋時 曾提及廉署人員拘捕被告時着不准告訴他人

辯方續指,被告母親又轉述學校的陳偉成(音譯)老師指,校長向ICAC舉報被告,因為被告應徵時隱瞞校方自己受查。許表示當時遭到被告母親質詢,「我好尷尬⋯⋯我話冇,唔係我去廉署到,係廉署去我到⋯⋯我話唔好理佢,呢個人怪怪地⋯⋯佢點知呢,自己估㗎,搞到我好尷尬。」許加恩並指,被告母親當時稱被告被冤枉、「點樣無辜」,許只能安慰被告母親。

辯方再指,被告母親當時告知許,廉署人員拘捕被告時,着被告不准告訴他人,自己正在被調查,許指:「我真係冇乜印象⋯⋯都唔係好make sense,我哋個合約係要披露(刑事調查)。」

辯方續指,被告母親並告訴許,廉署人員指如果被告任職公務員,就要上報自己被捕,但如果被告任職官校,就不可以上報;許同樣指不記得。

許形容,自己當時附和被告母親,以穩定其情緒,「(被告)媽咪講咩,我都盡量順住佢,阿媽幫被告交辭職信,我哋素未謀面,佢嘅角度,佢個仔係無辜,佢嚟交辭職信,我做乜要同佢辯證⋯⋯我都唔想佢喺度咁耐。」

此外,辯方指被告有亞氏保加症,許指被告不曾向他透露,但他從報ww章得知此事。辯方續指,亞氏保加症患者不懂得識聽言外之意,「唔係太識睇人眉頭眼額?」許認為不可以一概而論,而他和同事不察覺被告有亞氏保加症,之後指他曾找被告擔任學校55週年晚宴的司儀,並反問:「如果佢有亞氏保加,唔識睇眉頭眼額,我點解搵佢做司儀呢?」

控方覆問時,關注被告有否向許指廉署人員着他不要告訴他人自己受查,許稱沒有。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施祖堯
被告:游昇浩
控罪:欺詐罪
案件編號:WKCC288/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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