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青年涉向警察遊樂會擲汽油彈被控縱火 附近唐樓發現被告DNA及掌紋 一人招認稱行動為令人知道仍有人反對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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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青年涉於2020年12月在警察遊樂會停車場外投擲汽油彈,被控一項縱火罪,他們均否認控罪,案件今(3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承認事實指,當晚居住案發地點附近的休班警員,目擊有人擲汽油彈後報案,警方之後在附近一唐樓內,發現與現場成分相同的含助燃劑玻璃樽,並在唐樓內檢取到各被告DNA或掌紋,另在其中兩人衣物上驗出助燃劑。控方開案陳詞透露,首被告警誡下承認受次被告指使犯案,又指擲汽油彈是要令人知道仍有人繼續反對政府;辯方就將爭議招認內容。

3名被告依次為徐君浩(23歲,藥房售貨員)、馬富善(22歲,無業)、16歲姓羅男生。他們同否認一項縱火罪,控罪指他們於2020年12月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北街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外,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休班警目擊有人擲汽油彈後報案 閉路電視拍下3人乘的士離開現場

雙方承認事實指,當晚負責將涉案警察貨車停泊在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的高級警員確認,該車輛原先並無損毀。而在案發時,一名居住警察體育遊樂會附近的休班警員,聽到一連串擊碎玻璃窗的聲音,並見到案發現場行人路上有3人,其中兩人正向停車場內投擲點燃物品,警員隨即報案。有閉路電視就拍攝到案發後,3人從大埔道登上的士,並在馬鞍山新港城一帶下車。

警方之後在案發現場,檢獲2支載有紅色液體的玻璃樽、4堆玻璃碎片及灰燼,經化驗證實均內含易燃助燃劑,是油漆稀釋劑的常見成分;警方另在警察體育遊樂會附近一唐樓內,檢取到打火機、工業白電油等證物,其中在啡色玻璃樽內驗出助燃劑,成分與案發現場發現的玻璃樽相同。此外,警方從數個在現場檢取到的煙頭上,經化驗後發現有屬於各被告的DNA,警方又在唐樓內通往天台的門上,套取到屬次被告的掌紋;另分別在首被告及第3被告的鞋子和衣物上驗出助燃劑。

控方指首被告稱受次被告指使 被燒毀警車損毀嚴重不適合維修

控方開案陳詞透露,案發前3名被告在通菜街一唐樓內逗留,其後前往警察體育遊樂會,首被告及次被告向停車場內分別投擲4及5枚燃燒的汽油彈,並擊中一輛警察貨車及圍欄,該警車中彈燃燒。3人縱火後離開現場,閉路電視拍攝到他們先登上的士前往馬鞍山,首被告及次被告之後再返回觀塘金凱工業大廈,第3被告則回到大圍住所。開案陳詞又指,估計該輛受損毀警車維修費近港幣205萬元,但由於損毀程度嚴重,不適合維修。

事後警方在葵涌、尖沙咀及大圍分別拘捕3名被告。首被告警誡下指受次被告指使犯案,他承認3人當晚在唐樓天台聚集,次被告以其管有的電油及玻璃樽製造汽油彈,並告訴他和第3被告將一起到警察體育遊樂會投擲汽油彈,令人知道仍有人繼續反對政府。

第3被告負責點燃汽油彈 另兩人負責投擲

3人到達現場後,第3被告負責點燃汽油彈,再由首被告及次被告投擲。事後他們乘坐的士逃離現場至馬鞍山。首被告另在警方提供的閉路電視截圖中,認出及標示3名被告。控方指,案發時3人一同作案,即在警察體育遊樂會縱火。

首被告大律師表示,將爭議被告在警誡下及會面錄影的招認供詞;而次被告及第3被告大律師則明言,將爭議被告的身份,及有否干犯控罪。審訊明續,控方將傳召拘捕及調查首被告的警員作供,辯方則打算爭議錄影會面的呈堂性。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姚勳智
被告:徐君浩、馬富善、姓羅男生
控罪:縱火罪(《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3)條)
法律代表
控方:外聘大律師馮家安
案件編號:DCCC73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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