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案發時17至18歲的男學生,涉2019年洗黑錢約63.9萬元,當中有5萬元來自「全盛服務管理有限公司」的滙豐帳戶,及有12萬元的支票存款,來自該公司的董事及唯一股東王慕雄。男學生否認一項洗黑錢罪,案件今(11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男學生的戶口在控罪時期供暫作存放款項之用,並有超過一半的存款在2019年10月至12月期間被提取,其中有12筆款項合共約61萬元的資金來源不明,資金在短時間內被提取的原因亦不明;被告戶口於控罪時期有逾百次提款,包括53次共約49.2萬元的現金提款、66次共約18.1萬元的轉帳提款等。
翻查資料,「全盛服務管理有限公司」的帳戶號碼,與支援社運被捕人士的組織「星火同盟」的公開籌款帳戶號碼相同。
現時21歲的被告余昕鈺,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控罪指,被告在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被告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總額港幣638,946.25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涉案款項包括7筆共34萬現金 由身分不詳女子存入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的銀行帳戶在控罪時期後的存款和提款總額,較控罪時期前的總額,分別高出6.5倍和9倍。而控罪時期被告的銀行帳戶存款,包括7筆4或5萬元的現金存款,由一名身分不詳的女子,透過自動櫃員機分別以現金存入,合共34萬元;及6筆合共12.8萬元的轉帳存款,分別由「全盛服務管理有限公司 T/A 百合薈(The Prime Management Service Limited T/A The Lily Club)」、雷凱貽及Chau Yuk Ham轉帳。
控方開案陳詞續指,轉帳共5萬元予被告的雷凱貽,2017年6月開立涉案戶口時,是一名20歲、從事娛樂及康樂業的人士。Chau Yuk Ham則為被告的母親。
另外,轉帳共5萬元予被告的全盛服務管理有限公司的匯豐銀行戶口(帳戶號碼:048-857585-838),於2011年7月15日開立,根據開戶書及附件,全盛服務管理從事家居清潔用具中港貿易,有3年的經商經驗,公司有2名員工,而戶口的唯一簽署人為公司董事及唯一股東王慕雄。另外,被告的帳戶於控罪時期,另有一筆12萬元的支票存款,從王慕雄所持有的大新銀行戶口交易。根據該大新銀行戶口開立書,王慕雄於2019年11月1日開立戶口,當時50歲,報稱是已婚的退休人士。
控罪期間 被告現金提款53次、轉帳提款66次
控方開案陳詞又指,被告戶口於控罪時期的提款,包括53次共約49.2萬元的現金提款、66次共約18.1萬元的轉帳提款、18次共6,769元的易辦事提款;66次的轉帳提款中,最高5項轉帳款額為9,500元至24,500元。
警方2019年12月19日早上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警方在被告母親的見證下搜屋,在被告家中搜出共265張、不同銀行的銀行通知書。
控方案情指,被告在控罪時期年齡為17至18歲,自2019年9月就讀香港理工大學香港專上學院的全日制專上課程,並停止申領綜援,改為申領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事務處的助學金,並獲共約7萬元的助學金。在稅務局除了有被告曾獲450元的薪金紀錄外,沒有其他相關紀錄;公司註冊處亦沒有被告開設公司或任公司董事的紀錄;被告亦沒有房地產業權或車輛。
被告的父母2012年已離婚,其父於2016年與被告以2人家庭個案申領綜援,而被告父親曾於2019年社署作覆查時,聲明已取消被告母親在公屋單位的戶藉,以及表示被告母親與他們甚少聯絡,無給予他們任何經濟援助。
被告住所搜出265張銀行通知書及逾7.4萬元現金
控方指,被告的戶口在控罪時期,供暫作存放款項之用,控罪時期的存款,有超過一半在2019年10月至12月期間被提取,其中有12筆款項合共約61萬元的資金來源不明,而被告在短時間內透過現金或轉賬提取有關資金的原因亦不明。控方又指,被告戶口在控罪時期的資金流動,與控罪時期前的資金流動大相逕庭,亦出現前期未見曾與被告戶口有資金往來的交易對象﹐而該些戶口持有人與被告人並無明顯的關係。
控方另指,被告在控罪時期至少2次親自到滙豐分行提取14.1萬元現金;在被告住所搜出的265張銀行通知書及現金逾7.4萬元,是佐證被告人在控罪時期與多名身分不詳的人士有大額金錢往來。
翻查資料,「全盛服務管理有限公司」的帳戶號碼,與支援社運被捕人士的組織「星火同盟」的公開籌款帳戶號碼相同,同為048-857585-838。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高偉雄
被告:余昕鈺
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法律代表
控方:高級檢控官岑穎欣、檢控官李竹筠
辯方:大律師藍凱欣
案件編號:DCCC85/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