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7月1日有大批市民前往銅鑼灣抗議《國安法》,案發時19歲青年被指阻礙警員拘捕一名女子,他於2021年被裁定阻差辦公罪表證不成立,原審裁判官彭亮廷曾質疑律政司「告到天腳底都要告」。律政司早前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被告今(22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認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明言會判監,押後至9月13日判刑,以待控方索取涉案片段在庭上播放,其間被告還押監房看管。
被告李兆聰(案發時19歲)今承認一項「故意阻礙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被指於2020年7月1日在時代廣場勿地臣街出口,故意阻礙女警25799拘捕一名劉姓女子。
案情指,案發當日下午6時至8時半,銅鑼灣時代廣場出現未經批准的集會和遊行,有數百名示威者霸佔行車路,揮動「香港獨立」旗幟及叫喊光時口號,警方兩度舉藍旗警告,其後展開掃蕩及發射胡椒彈,被告及劉姓女子隨人群逃走,劉在勿地臣街一處樓梯級跌倒,被一名女警制服,被告此時衝向劉身邊試圖將她拉走,有警員警告他不要搶犯及阻差辦公,被告逃走,最後在時代廣場附近遭截停及拘捕。
官需先看涉案片 明言會判監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聽畢案情後表示,需先觀看涉案片段再判刑,但明言會判監,同時要求控方提供有關重審後認罪刑期折扣的案例。控方初步指,據量刑指引,被告不可獲全數3分1扣減,但實際上減刑多少,法庭有酌情空間。辯方則採納書面求情陳詞,建議法庭作4分1減刑,其他內容則留待控方播片後再補充。
原審裁判官彭亮廷曾質疑,控方無基礎指劉姓女子干犯非法集結罪,又認為女警對劉的拘捕「不合法」,並非正當執行職務。此外,一名警長向被告和劉發射海綿彈,違反武力指引,並指警方在時代廣場地下商舖、花槽位置驅散人群,「做法值得商榷」,最終裁定表證不成立、被告罪名不成立。
法院:沙田裁判法院
法官: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
被告:李兆聰
控罪:故意阻礙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件編號:STCC283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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