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7人案被告之一、前民間集會團隊召集人劉頴匡,被指於2020年1月在中環遮打花園發起「天下制裁集會」,集會中止後,有警員被追打至長江中心外。三男早前否認暴動等罪受審。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今裁決指三名警員的證供均不可靠,男學生錯誤招認自己是施襲者,有兩個可能性:一是使用背包與施襲者相似,二是被警員誘使、威脅、暴力對待下錄取口供。由於無證據顯示男學生身處現場,故裁定他的暴動及傷人罪脫,當庭釋放。餘下兩男則暴動罪成、串謀有意圖傷人罪脫,還柙至9月1日判刑。
案中三名被告為學生楊皓泓(19 歲)、運輸工人陳國榮(34 歲)及學生李旭熙(19歲)。上述為案發年齡。
當中楊皓泓及陳國榮同被控暴動、有意圖而傷人兩罪,涉在遮打花園參與暴動,以及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陳早前已承認兩罪,楊否認控罪受審。
法官張潔宜今裁定楊的兩罪均不成立。張官裁決指,控方指稱暴動現場片段顯示楊曾經揮傘施襲,警誡下在其住宅閉路電視片段及現場片段截圖中認出自己。惟張官認為兩組截圖中人士使用的背包款式不同,不可能是同一人。
對於楊錯認自己是施襲的揮傘人,張官認為有兩個可能性:一是他曾身處案發現場並干犯類似罪行,其背包款式與揮傘人相似;二是他沒有干犯任何罪行,但在警員誘使、恐嚇或使用暴力的情況下招認。
警員證供牽強不合理 對檢取物品毫無記憶
張官同意辯方所指,負責拘捕、警誡及錄取會面的偵緝警員15945馮嘉明,幾乎忘記關於拘捕行動的所有事情,其部分證供也與書面紀錄不符。而且他在庭上針對辯方質疑作出的解釋,亦甚為牽強及不合理,例如聲稱因空間狹窄,故沒有即時記錄楊的口頭招認,又承認並非一字一句地準確紀錄。
此外馮也同意截圖影像不清晰,不預期楊能輕易認出自已,而播放影片會較清晰及易於辨認,他卻選擇不播放。當楊在數秒內指認揮傘人是自己,他有疑問卻不澄清。而案發當天他在被告身上檢取的物品,他已毫無記憶。此外,另一證人警署警長林振雄同意截圖的質素不高,但也沒有考慮過播放光碟。
處理錄影會面光碟方面,女警18363黎詠思的證供更是前後矛盾,並承認沒有按程序處理。張官批評她作為負責搜屋及處理證物的人員,不認真封存及紀錄證物,以致錯漏百出。因此張官不接納三名警員的證供,不接納楊的招認呈堂。
被告背包款式與施襲者不同 沒證據顯示身處金鐘
張官亦不接納馮嘉明的證供指,片段中的揮傘人就是楊。因為他從沒親眼觀察楊,僅以揮遮人的背包作為辨認特徵,惟在楊住所檢獲的背包,與揮傘人的背包款式不同。雖然他表示有考慮揮傘人的身形及步姿等,但片段根本沒有拍攝到其身形及下半身。張官認為沒證據顯示楊於案發時身處金鐘,裁定他罪脫。
被告陳國榮另與學生李旭熙被控暴動、串謀有意圖傷人兩罪,涉同日在長江中心外犯案,導致高級督察蔡棟雄、警署警長鄧偉、女警長孫偉薇、警員吳凱健及一名不知名人士身體受嚴重傷害。
家中檢獲物品吻合施襲者衣著 運輸工暴動罪成
控方針對陳國榮的案情指,偵緝警員8254許錦燦在現場片段中鎖定一名當日用磚頭施襲的男子,一個多月後在西半山豫苑外,截停並認出陳就是該名施襲男子。根據承認事實,陳曾經表示「阿 Sir,我都係一時衝動先喺遮打花園踢咗你同事一腳」、「我有去到長江中心一帶嘅集會,我知係非法集結,但我走唔到。」
對於辯方質疑許在庭上作供時,說出很多關於施襲男子的觀察詳情,有關內容卻沒紀錄在記事冊或書面供詞中,張官認為他上庭前一個月,曾取回截圖及閉路電視原片協助回想,故能詳盡地指出施襲男子的特徵也不足為奇。
此外警方在被告陳國榮家中檢獲的黑色外套、黑色泳鏡、黑色手套、黑白色骷髏圖案面罩及藍色背包,完全吻合片段中施襲男子的特徵,證明該男子就是陳,裁定其暴動罪成。
學生李旭熙的暴動罪成也成立。張官指李在警誡下承認打算阻止警員離開,當時他身處包圍警員的人群之中,雖然看到有黑衣人襲警,但他沒有離開,推斷他「必然是打算身在其中以鼓勵其他人繼續包圍及襲擊警員」。
不信無法離開現場 中大學生暴動罪成
張官不接納李無法離開的說法,因為片段顯示他身處人群後排,而現場聚集的人數不多,理應可隨時及輕易離去。
至於串謀有意圖傷人罪,張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兩名被告與其他人達成襲警協議,或者施襲前曾與任何人交流,故裁定他們罪脫。
辯方求情指,李旭熙被捕後沒放棄自己,努力讀書並考獲優異成績,如願入讀香港中文大學,反映他勤奮上進的良好心態,重犯機會微。他原本將於明年畢業,但因本案罪成而被迫延誤。他的母親亦撰寫求情信指,兒子自小乖巧,知道犯錯要付出代價,希望法庭輕判。
辯方認為本案暴動規模小,嚴重程度不及同類案件,希望法庭考慮為李索取勞教報告,讓他在勞教中心增強守法意識,學習改過方法。惟張官認為勞教中心最多只判羈留12個月,不足以反映案情嚴重性,故拒絕索取報告。
張官將案件押後至9月1日判刑,屆時再聽取陳國榮代表大律師的求情陳詞。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張潔宜
被告:楊晧泓、陳國榮、李旭熙
控罪:暴動罪、有意圖而傷人、串謀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案件編號:DCCC 946-948/2020
